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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具體策略與方法

新稅法下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具體策略與方法主要如下:
  
  一、新稅法下選擇有利的組織形式
  (一)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選擇
  新所得稅法統一以法人為納稅單位,不是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可以匯總繳納所得稅,而子公司因為是獨立法人則需要單獨申報納稅。如果預計組建的公司在初期階段處于虧損狀態的可能性比較大,那么組建分公司就更為有利,可以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
  (二)公司制與合伙制的選擇
  現代企業組織形式一般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兩種。我國對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實行差別稅制。新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對其業主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合伙制企業的合伙人只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而公司制企業的營業利潤在分配之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后利潤以股息的形式在分配給投資者時,投資者又需要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可見投資者能通過該項規定獲得節稅利潤。投資者應綜合考慮各個方面因素,確定是選擇合伙制還是公司制。
  
  二、運用會計核算進行納稅籌劃
  在新稅法下,利用會計核算中的不同處理方面進行納稅籌劃仍然可行。有些納稅籌劃方法雖然不能減少企業的納稅總額,但能將納稅時間遞延到下一年或未來幾年。由于貨幣具有時間價值,納稅時間的遞延也會給企業帶來收益。下面的幾種納稅籌劃方法就屬此類。
  (一)利用銷售收入確認時間不同進行納稅籌劃
  企業的產品銷售結算方式有很多類型,不同結算方式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也不同。例如,預收貨款方式是指購買方在貨物尚未收到前按合同約定分期付款。按照稅法的規定,企業收到預收賬款時不確認收入,而是在發出貨物時確認收入。又比如代銷方式銷售貨物,委托方在發出貨物時通常不應確認銷售收入,而是在收到受托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收入。總之,每種銷售結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確認的條件,企業通過對收入確認條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在進行所得稅籌劃時,企業應重點關注臨近年終時發生的銷售業務,因為這類業務最容易對收入確認時點進行籌劃。
  (二)利用壞賬準備的提取進行納稅籌劃
  對壞賬損失計提的壞賬準備,是會計制度“八大減值準備”中惟一一個可以按稅法規定在稅前以一定條件和標準列支的特殊項目。在進行納稅籌劃時要注意以下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上的區別:
  現行會計制度規定,除了應收賬款應計提壞賬準備外,其他應收款項也應計提壞賬準備。同時規定企業的預付賬款如有確鑿證據表明不符合預付賬款性質,或者因供貨單位破產、撤銷等原因已無法再收到所購貨物的,應當將原計入預付賬款的金額轉入其他應收款,并按規定計提壞賬準備。企業持有的未到期應收票據,如有確鑿證據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時,應將其賬面余額轉入應收賬款,并計提壞賬準備。也就是說,會計實務中,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但不包括應收票據。而稅法則規定,可在稅前扣除的壞賬準備的計提范圍僅限納稅人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產生的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也就是說,稅法準予稅前扣除的壞賬準備的計提范圍較會計規定多出一個應收票據的金額,少了一個其他應收款的金額。企業可以通過控制結算方式,多增加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的金額,減少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的金額以達到多計提壞賬準備,遞延納稅的目的。
  (三)利用存貨成本計價方法的不同進行納稅籌劃
  新會計準則中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包括移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即取消了后進先出法的應用,不允許企業采用后進先出法確認發出存貨的成本。新稅法規定,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依據現行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規定,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用任意一種計價方法。不同的存貨成本計價方法,會對企業的成本、利潤總額產生不同的影響,應交納所得稅款的多少也會有所不同。
  納稅人選擇存貨計價方法的關鍵在于判斷本企業所購主要材料的價格趨勢。當能夠預計存貨價格呈持續上漲趨勢時,企業應該采用加權平均法。因為加權平均法對發出的存貨按加權后的平均價格進行核算,發出存貨總成本中包括后期進貨的部分成本,數額較高,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就會降低,當年應繳納的所得稅就會減少,從而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當預計存貨價格呈下降趨勢時,則采用先進先出法較為有利。因為采用此方法期末存貨成本較低,相應發出存貨總成本較高,也可以達到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目的。但就總體而言,物價總水平一般是呈上漲趨勢或基本持平,因而對一般的材料采用加權平均法較為穩妥。對一些技術更新快,供給不斷增加的材料,價格可能呈下降趨勢,就應選擇先進先出法。當物價上下波動時,企業應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計價,可避免因材料成本的變動,引起應繳納所得稅額的波動,從而增加企業安排資金使用的難度。
  (四)利用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及年限的不同進行納稅籌劃
  固定資產折舊是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及年數總和法等。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是不一樣的,則分攤到各期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也存在差異,這最終會影響到企業當期納稅的多少。舊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只能采用直線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舊,而新稅法中則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這就給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提供了新的空間。與年限平均法相比,雙倍余額遞減法及年數總和法在前期提的折舊較多,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就較少,在前期繳納的所得稅數額也較小。由于貨幣的時間價值,所以企業在自身條件符合稅法規定的前提下,應爭取選擇加速折舊法,就能達到延遲納稅的目的。
  另外,企業還應注意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選擇問題。現行稅法的規定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選擇給予了企業一定的空間。這樣,企業便可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對自身有利的選擇。一般情況下,如果企業正在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時,企業可通過延長折舊年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優惠期期滿以后從而受益。但對未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企業,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獲得遞延納稅的好處。
  
  三、運用新稅法過渡措施進行納稅籌劃
  為了緩解新稅法出臺后對部分老企業及部分特定區域內的企業增加稅負的影響,還制定了一系列稅收優惠過渡措施,企業可以充分利用新稅法規定的過渡措施進行所得稅方面的納稅籌劃。總的思路是:因為企業過渡期以后一般稅率會提高或者優惠措施會取消從而稅負加重,因此應盡可能的趕在過渡期以前確認收入或延遲支出。例如接收捐贈收入時,企業可以通過與捐贈人協商,將接受的時點提前。在人工成本方面,可以將人工成本中的年終獎或年底雙薪延期發放。在非經常費用方面,可以將不影響生產經營活動的非經常費用,如修理費用等推遲發生。在企業轉讓股權、債務重組、資產重組等活動如果產生的是收益,最好提前安排,以使產生的收益提前確認;反之,如果有可能產生虧損,應延后到優惠期滿后再安排。總之,一句話,讓企業在減免稅年度內實現得應納稅所得額盡可能地大。
  
  
  四、運用新稅法中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進行納稅籌劃
  (一)企業職工構成的選擇
  新稅法規定企業安排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按實際支付給該職工工資的50%加計扣除。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是指勞動保障部門登記管理的未就業人員。企業安排的殘疾職工,按實際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企業應結合自身條件盡可能多的安排這樣的職工就業,一方面這些職工為企業創造了利潤,另一方面也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同時還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
  (二)企業投資方向的選擇
  新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含2年),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符合抵扣條件并在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按照稅法規定都可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購置并實際使用節能環保設備或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其設備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繳納所得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年內逐年延續抵免。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非國家限定產品所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企業在設立之前進行納稅籌劃時就要結合自身條件進行產業選擇,以便對這些規定加以充分利用。例如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創業投資企業應優先考慮那些具有投資價值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三)小型微利企業對應納稅所得額的把握
  新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下)給予了一定的稅收優惠。在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這個臨界點時,可以通過公益性捐贈等方法使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以內。例如,某小型微利企業在2008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00000元,則應交納所得稅為:300000×20%=60000元。若應納稅所得額為300100元,則應交納所得稅為:300100×25%=75025元。應納稅所得額僅增加了100元,繳納的所得稅卻增加了15025元。如果企業通過紅十字會捐款100元,則可以增加稅后利潤14925元(75025-60000-100)。
  
  參考文獻
  [1]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稅法》,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年出版
  [2]王虹、陳立,《納稅籌劃》,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出版
  [3]蓋地,《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南開大學出版社,2004年出版
  [4]周華洋:《納稅籌劃技巧與避稅案例》,中國工商出版社,2002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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