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責任財務評價相對于傳統的經濟責任財務評價,既體現了企業的經濟性質,又體現了企業的社會性質;不僅包括以財務效率為目標的經濟責任評價,而且包括以財務公平為目標的法律責任、生態責任、倫理責任等的評價。這種界定說明經濟責任是財務評價的核心,法律責任、生態責任、倫理責任等是財務評價的有益補充。這種補充對促進企業以科學展觀為指導,兼顧企業財務效率和財務公平,承提起應有的社會責任,實現企業的可持續和諧發展和建立節約型社會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企業社會責任財務評價指標設計依據什么原則?按照什么標準進行評判是本文需要探討的內容。
一、企業社會責任財務評價指標設計原則
為客觀、科學、全面和公正地對企業社會責任表現進行財務評價,我認為企業社會責任財務指標設計應堅持引導性、科學性、系統性、動態性、深入性、可比性、可操作性和披露原則。
(一)引導性原則
企業社會責任財務評價的目的在于引導被評價企業在承擔經濟責任的同時承擔必要的法律責任、生態責任、倫理責任和其他社會責任,因而在相關財務指標的設計上不僅要有經濟責任指標,更要有法律責任、生態責任、倫理責任和其他社會責任的相關財務指標,以規范和引導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行為。
(二)科學性原則
科學性原則要求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財務評價在財務指標的選取、指標權重系數的確定、數據的選取、計算與合成必須以公認的科學理論(統計理論、管理與決策科學的理論等)為依據。同時必須對企業的社會責任表現和諸多方面的相互關系做出準確、全面的分析、描述和評價。
(三)系統性原則
企業社會責任財務評價是對企業的經濟責任、法律責任、生態責任和倫理責任等社會責任表現的全面綜合評價,不能“只見樹木,不見森林”。設計財務評價指標體系應注意各種指標間的相互關聯,既要充分考慮各指標之間的內在聯系,也不應使各指標之間評價的內容相互重復,確保評價完整的系統性。
(四)動態性原則
根據企業生態學的系統生存理論,任何一個企業都是動態存在的。因此為了客觀評價企業的社會責任表現,還必須考慮企業未來的生存與發展能力,即從動態的觀點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財務分析評價,而不能僅僅依據企業某一時點或某一時期的資料來進行分析評判。
(五)深入性原則
開展企業社會責任財務評價,不僅要能使企業利益相關者從中得出對企業社會責任表現的一般性評價。而且還應有利于他們進行進一步分析,做到由此及彼、由表及里,使人們順藤摸瓜、層層深入,真正找出企業社會責任方面所存在的問題和原因。當然,現有的財務分析系統對于企業的法律責任、生態責任、倫理責任和其他責任是不予分析評價的,企業是否承擔這些社會責任也不會影響企業的財務評價結論。但是引入社會責任的理念之后,由于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同時注重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生態責任、倫理責任等社會責任,那么通過對企業和社會責任分析評價來綜合分析和評價就十分必要了,就必須考慮這一原則的要求。
(六)可比性原則
企業社會責任財務評價從指標設計到評價結果要能進行橫向、縱向比較,具有企業之間的可比性和歷史可比性。
(七)可操作性原則
可操作性原則一方面要求作為計量和評價的數據必須以客觀的事實為基礎,另一方面要求用于分析評價企業社會責任的各項財務指標的數據易于取得。否則,指標再好,也會由于計算指標的數據難以取得或沒有客觀事實而缺乏實際的應用價值。
(八)披露原則
為便于開展企業社會責任財務評價,相關的財務評價主體對企業社會責任行為享有知情權,企業應披露企業相關的社會責任信息。就目前來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可采取強制披露與自愿披露相結合的方式。強制是按照統一的規則運作,而自愿是指企業根據自己的主動性和企業的情況來使用。傳統的企業財務評價大多強制要求企業披露經濟責任財務信息,但引入企業社會責任理念之后,由于各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不同,承擔的社會責任不同。因而在以法律法規形式規定的信息披露之外,也應允許一定的自愿披露內容存在,即堅持強制與自愿相結合的形式,從而避免企業因缺乏部分強制披露信息而進行偽造,以保證財務評價原始資料的真實可靠。
二、企業社會責任財務評價標準
確立企業社會責任財務評價標準是企業社會責任財務評價的基礎工作。不同的社會責任財務評價標準,會對企業的社會責任表現得出不同的結論。正確確立或選擇企業社會責任財務評價標準,對于引導企業良好的企業責任行為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通常,企業社會責任財務評價標準有:法律標準、經驗標準、歷史標準、行業標準和預算標準等。
(一)法律標準
法律標準是指國家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在法律法規中所做的企業必須遵照執行的標準。目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法律規范,許多的規定都分散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如1997年的《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企業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繳費,職工按本人工資的8%繳費。1998年國務院頒布《關天建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單位繳納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個人繳納本人工資的2%等。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2003年12月30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的2004年1月2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令公布的自2004年3月1日起執行的《最低工資規定》就對企業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最低標準做了規定。2004年1月國務院頒布《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均應參加工傷保險,由單位或雇主繳費,勞動者個人不繳費。
(二)經驗標準
經驗標準是指依據人們長期大量的實踐經驗的檢驗而形成的標準。經驗標準取自于社會許多企業的經驗,或者行業中許多企業的經驗。這些經驗數據雖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卻被人們所認可,是約定俗成的數據。例如:流動比率的經驗標準為2:1;速動比率的經驗標準是1:1;等等。還有,當流動負債對有形凈資產的比率超過80%時,企業就會出現經營困難,存貨對凈營運資本的比率不應超過80%等,都是經驗標準。注意的是,經驗標準只是對一般情況而言,不同時期、不同行業、不同地區可能還會有不同的經驗數據,選擇好適當的經驗數據對分析評價企業的社會責任財務指標,可以評價企業財務狀況是否處于良好狀態。
(三)歷史標準
歷史標準是指以企業過去某一時間的實際業績為標準,如上年平均值、上年同期實際值、歷史上某一年的業績、歷史上的最好水平等等。根據歷史標準可以查明該企業所分析的項目比過去是有所改善還是正在惡化,以總結經驗,找出存在的問題及分析原因,做出評價。應用歷史標準的好處,一是比較可靠,它是企業曾達到的水平;二是具有較好的可比性。其不中之處在于:一是現實要求與歷史要求不同可能導致歷史標準比較保守;二是歷史標準適用范圍較窄,只能說明企業自身的發展變化,不能全面評價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與水平。尤其對于外部分析,只用歷史標準是遠遠不夠的。
(四)行業標準
行業標準是指根據行業生產經營特點制定的反映行業財務經濟狀況和社會責任表現的水平。該標準在企業財務評價中廣泛得到應用。行業標準可以根據不同的依據劃分不同的類別。如按標準的先進程度可以劃分為行業先進標準和行業年均標準;按地域分為國際標準和國內標準。同一行業還可以按經營規模或其他技術條件等分類制定不同類的行業標準。可以說明本企業在行業中所處的地位與水平。值得注意的是以下三個因素會影響行業標準的運用,一是同行業不同鏈節上的兩個公司不一定可比;二是跨行業的大企業不適合運用某一行業標準進行評價;三是由于會計方法的限制,同行業中運用不同會計方法核算的企業運用行業標準評價會不準確。
(五)預算(計劃)標準
預算(計劃)標準是企業根據自身條件或經營狀況所制定的目標標準(計劃)。預算(計劃)標準通常在一些新的行業、新建企業,以及壟斷性企業應用較多。對于其他行業和企業,運用預算(計劃)標準也是有益的,因為預算(計劃)標準可將行業標準與企業歷史標準相結合,比較全面地反映企業的狀況。尤其對于企業內部開展社會責任財務評價,預算(計劃)標準更有其優越性,可考核評價企業各部門的社會責任表現以及企業社會責任總表現,但是,預算(計劃)標準對于外部評價企業社會責任表現作用不明顯;另外,預算(計劃)標準的確定受人為因素影響,缺乏客觀依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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