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我國金融生態環境的優化
王勵陽
關鍵字:金融生態 產權 信用
摘要:隨著“金融生態”概念的提出,金融生態領域的研究受到了廣泛的關注。近年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增長,金融業也取得了很大的發展。但隨著金融業改革和發展的不斷推進,我國金融體系已暴露出許多問題。本文將從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這個角度,分析我國金融生態中存在的幾個突出問題,并提出優化我國金融生態的幾項措施。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在2004年中國經濟50人論壇上作了題為《完善法律制度 改進金融生態》的演講。自此,無論是在經濟政策界還是在經濟理論界都掀起了對金融生態這一新領域的探索和研究。金融是經濟的核心,而現階段正直我國經濟建設取得階段性勝利,在這承上啟下的特殊時期,提出金融生態建設這一論題有著其深遠的意義。
一、金融生態的基本含義
金融生態指的是各種金融組織為了生存和發展,與其生存環境之間及內部金融組織相互之間在長期的密切聯系和相互作用過程中,通過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結構特征,執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動態平衡系統(徐諾金,2005)。
簡而言之,就是指微觀層面的金融環境,包括法律、社會信用體系、會計與審計準則、中介服務體系、企業改革的進展及銀企關系等方面的內容。
二、我國金融生態環境存在的問題
(一) 金融產權制度性缺陷阻礙了我國金融業的正常發展
我國正處于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度的轉軌時期,現有的國有商業銀行都是在以計劃經濟為大的背景環境下建立并成長起來的。伴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國有商業銀行一直都肩負著支持國有企業發展與解困的重任。由于行政上的不當干預、政策性貸款等使得國有商業銀行積累了大量的不良資產。中國人民銀行曾作過專門的抽樣調查統計,統計結果顯示: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形成過程中,由于計劃和行政干預而造成的約占30%,政策上要求國有銀行支持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違約的約占30%,國家安排的關、停、并、轉等結構性調整約占10%,地方干預,包括司法、執法方面對債權人保護不利的約占10%,而真正由于國有商業銀行的內部管理原因形成的不良貸款占全部不良貸款僅為20%(周小川,2004)。
我國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是一種以公有制為絕對主體的制度安排。按其表面形式,銀行經營者應代表國家對銀行進行管理、經營并承擔相應的責任。但事實是,由于產權主體權利缺失以致形成了“重權輕責”的怪現象。這嚴重削弱了我國銀行自主經營權利和抗風險能力。
(二) 法律環境不完善加大了我國金融業的信用風險
我國已經頒布實施的與金融生態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合同法》、《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等。近年來,我國銀行業立法進展有明顯的提高,基本上能與金融業的發展實現同步,為整個金融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基本的法律框架。
然而,目前還有一些法律條款存在過時和約束力不強等問題。主要表現在《破產法》上,我國《破產法》是1986年頒布實施的,當時主要是針對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政策性破產,隨著社會注意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相關規定已與時代不相適宜。由于其缺乏對債權人的合法保護,后果是導致大量的逃廢債事件發生,加大了銀行的信用風險。另外《刑法》在對金融犯罪的打擊力度不夠,難以對違法亂紀行為產生足夠的威懾力。
(三) 社會信用缺失加劇了我國金融業的不穩定性
孔子曰:“民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社會無信則亂”。
市場經濟應該是一種信用制度高度發達的經濟。但由于我國還處于經濟的轉軌時期,市場經濟法制還不成熟,社會信用水平仍很低下。正是由于社會信用缺失已造成了嚴重的后果。據統計,我國每年因企業和個人逃廢債務而蒙受直接經濟損失約1800億元,由于三角債務和為避免信用風險而進行的現金交易而增加交易成本約2000億元(劉秀林,馮彥明,2005)。
信用環境的優劣直接影響到金融創新效率和金融的穩定。目前我國社會信用信息征集系統、信用中介服務機構的建設尚處于起步階段,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還得不到有效的歸集和評估,金融機構在作出相關決策時難度很大,使“騙貸”事件屢有發生。與此同時,失信懲戒機制尚未有效建立。
三、優化我國金融生態環境的措施
(一) 積極推進金融業產權改革,構建多元化發展的金融業
金融生態的生命力就在于金融生態中存在自由競爭的機制,使金融生態主體在自由竟爭中優勝劣汰。建立和完善自由竟爭機制的一條重要途徑就是使金融生態中的參與主體多元化。這正是目前我國完善金融產權制度的主要內容。其目標是構建以“產權明晰、權責分明、管理科學、高效運轉”為基本特征的,兼有國有和外資,全國性和地方性,大銀行和中小銀行,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多元金融主體的金融市場。
首先,要繼續推進國有銀行的股份制改造。使國有銀行產權明晰化,各級經營者對其經營成果真正負起責來。杜絕一切將經營失敗成本轉嫁給國家的可能,讓國有銀行預算約束全面硬化,以實現完全意義上的金融產權。其次,規范地方性金融機構的同時,積極探索對農信社、城信社等產權改革的方案。放低民營資本進入金融行業的門檻,這樣才有利于營造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
(二) 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大執法力度
法律環境是金融生態主體最為重要的外部環境之一。構建和諧金融生態要以完善的金融法律體系為前提?,F階段,當務之急是要對《破產法》、《刑法》相關條款進行修訂,從而使銀行的權利得到有效保障,使銀行在面對違法違規行為時能有最后的“殺手锏”。
另一方面,為了保護金融機構債權人的利益,督促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有效引導金融資源合理配置,應盡快出臺一部《金融機構破產法》。金融機構的破產要以市場原則為基礎,使金融機構的破產成本由其股東和相關利益人來承擔,而不能再由國家財政來“兜底”。當然,為了保護廣大民眾儲蓄者的利益,還要建立一套存款保險制度與其配套。
這樣,金融機構對于欠債不還的企業和個人享有無條件破產起訴權,同樣,金融機構的債權人也具有對金融機構的破產起訴權。
(三)加快信用體系建設
現代市場經濟是建立在錯綜復雜的信用關系基礎上的信用經濟。一個良好的社會誠信環境是金融生態有序運行的基本前提。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方面,重點要放在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上的建設。加快整和銀行和有關部門的信用資源,避免重復建設和信息分割。同時要加快信用立法進程,實現信用市場的有法可依,以營造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和規范的社會信用秩序。積極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大力發展專業化金融中介機構,嚴格行業準入和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素質。強化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規范,促進金融機構提供高水平的服務。
信用體系的有效建立,將極大程度提高金融機構決策的準確性,將信用奉賢降到最低。從而確保資源的優化配置。
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提出將對我國金融業乃至整個國家經濟的發展都起到極大的作用。但是和諧金融生態環境的建設是一項漫長而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多方參與和共同努力才可能實現。要調動包括立法機關、地方政府、銀行、企業、個人等在內的所有方面的積極性,以推動法律環境、信用環境、市場環境和制度環境的深刻變革。只有這樣才能營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作者單位:四川大學)
參考文獻:[1]徐諾金.論我國的金融生態問題[J].金融研究,2005,(2)
[2]周小川.完善法律制度,改善金融生態[N].金融時報,2004-12-7.
[3]周小川.獨家專訪:周小川談“金融生態”[N],2005-3-28.
[4]林永軍.金融生態建設:一個基于系統論的分析[J].金融研究,2005(8).
作者:王勵陽 文章來源:四川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