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就目前公安邊防部隊支隊級單位財務資金集中支付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提幾點粗淺的見解。
一、目前支隊級單位財務資金集中支付業務中存在的問題
1.部分個體戶或個人為了結算方便,沒有開設銀行結算賬戶。一般情況下,某些個體戶或個人與我們部隊發生的經濟業務量一般都不是很大,不可能為了單單一筆業務專門到銀行開設結算賬戶,而是要求我們直接支付其現金。但是按照支付結算辦法和有關規定的要求,我們結算中心對超過銀行結算起點資金收付業務一律要求轉賬支付,從而相互之間在業務往來上的容易產生矛盾和問題,直接阻礙了雙方業務來往的持續性和可靠性,損害了雙方的可信賴利益。
2.部分核算單位為了業務方便,對大額的采購支出違反有關銀行結算規定而直接用現金支付。首先,從目前公安邊防部隊基層所隊采購總的規模和數量上看,大部分核算單位的大宗物資采購等雖被納入集中采購范圍,但并不能完全發揮集中采購的效果,沒有形成規模效應。由于基層一線單位大多地處經濟欠發達地區,而且遠離市區,物資采購往往就近到附近的縣城或鄉鎮,且大部分核算單位未在銀行開設銀行結算賬戶,因路途遙遠,基層單位往往為了結算方便,對超過銀行結算起點的采購支出干脆就直接用現金支付,然后再到支隊結算中心辦理現金結算;待結算中心發現時,現金已經支付,規定已經違反,還原渠道相當困難。其次,由于核算單位平時只從結算中心臨時預借少量周轉金,業務員外出采購大多是由個人墊支資金,因此報銷時結算中心一般應支付其現金。再者,由于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如今采購金額一般較大,按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必須使用電匯或支票予以支付,否則就形成大額支現,這不僅違背了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還給外出業務采購員的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3.部分外地業務單位為了快速收到資金或出于其他目的而直接要求支付現金。由于目前網絡支付技術在我們公安邊防部隊的應用還不是很普及,我們目前常用的大額資金結算方式主要有同城的支票轉賬支付和異地的電匯支付兩種結算方式,但這兩種結算方式從開票到審批,再到收到款項都需要一定的業務辦理過程和時間,這往往都是外地或偏遠的業務單位所不愿遇到的。主要是怕陷入發票開具后因耽擱時間太長而款項不能及時足額到賬,并且發票收據難以收回的兩難局面,所以外地或偏遠往來單位往往都是為了降低收款風險而直接要求支付現金,然后等款項收到后再開發票;而我們部隊則要求先開具發票,等經過審批后才同意付款。雙方在付款要求上的不一致,不僅給二者的業務往來產生一定的影響,同樣也給我們開展外地采購業務帶來一定的困難。
4.零星開支擴大化。公安邊防部隊《基層財務管理辦法》和相關財經法規中關于允許使用現金結算的范圍明確規定有:職工工資、津貼、退役費、福利費、保險費、住房補貼以及發給個人的其他費用;向個體經營者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支付出差和探親人員的差旅費;訓練、執勤、處置突發事件及其他必須動用現金的支出;銀行結算起點以下和1000元以內的零星支出。財務集中管理以后,基層核算單位的經濟業務活動全部要到支隊財務結算中心集中辦理報賬結算,但部分業務量大的核算單位不可能每天都辦理報賬業務,累計起來的零星開支,或者是超出了現金使用的范圍或銀行結算起點,卻使用現金支付;或者是農副產品資金較大時,而農副產品主沒有票據,只能支付現金,這都與相關規定發生沖突。
5.業務往來單位與資金結算單位不一致。有時,財務結算中心在對物資采購、基建或其他大宗支出所依據的原始憑證進行付款審核時,經常發現雙方所簽定合同書上的對方當事人名稱與對方所開具的發票或收據所蓋印章不一致,合同書注明的對方當事人通常為某公司或某個人,發票或收據所蓋印章則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我們對此深感疑惑。但收款方提供的解釋通常有兩種:一種是合同注明的當事人為該工程的總承包人,而在發票或收據上蓋章的為該工程的分包人,此時,我們只能要求對方出具分包合同來辦理付款業務;另一種是合同注明的當事人與在發票或收據上蓋章的當事人具有委托代理關系,此時,我們只能要求對方出具相關的授權委托書來辦理付款業務。但是,我們對收款方提供的以上兩種解釋均持職業懷疑態度,但又局限于時間和效率因素而無法調查核實。
6.部分核算單位政府專項資金在撥付時間上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和事后性。地方政府或財政部門管理的許多專項資金不是在國庫,而是在財政部門內部開立的專戶上,管理和使用由各科室把關,其數量和規模都很大,形成了國庫外的國庫,核算單位從項目被列入地方政府預算到資金匯入財務結算中心,其間要經過一系列手續和過程,要做一系列的協調工作。有時如果協調工作做得不到位,專項資金即使被列入預算也不能及時到賬,從而導致許多財政性專項資金和其他一些地方政府專項資金并不能及時匯入到財務結算中心的賬戶上。有的甚至一直到預算年度年底才到賬,在到賬時間上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和事后性,許多單位因此而耽誤了有關工程或事項的開展或進程,從而導致了部分預算單位在一定時期內有專項預算而無專項資金的尷尬局面。
二、幾點對策
要糾正這些問題,單純靠支隊財務結算中心解決不行,需要各方配合努力,筆者認為,應著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要由財務結算中心牽頭,將各部門、各單位各種形式的考核監督責任制度統一匯總納入到一個責任制考核文件中,大大減少考核監督過程中調閱相關制度文件的時間,真正提高會計考核監督的效率,使會計考核監督有章可依,有規可循。同時把會計監督與紀檢、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實現會計監督的經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2.要嚴格遵守財政部關于《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人民銀行關于《支付結算辦法》和《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的有關規定以及我們公安邊防部隊關于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同時加大對現金支付業務的審核力度,確保各項資金的支付均得到審批且符合規章制度的要求。
3.要以各種形式加大對《會計法》等財經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在全部隊牢固樹立會計資料必須真實、合法、完整的觀念,使全體官兵都了解財經法律法規,最大程度地接受廣大官兵的輿論監督,為各項經費支出提供合理的輿論支持。
4.要健全和完善會計人員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持證上崗的制度規定,設置專職報賬員,作為連結結算中心和核算單位的紐帶。同時要加大培訓教育力度,努力提高財務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切實解決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弄虛作假問題,從加強會計基礎管理入手,努力構建新型的會計人員職業化管理體制。
5.要嚴格執行集中采購有關規定。凡被納入采購范圍的物品或勞務,核算單位違規的,結算中心將予以拒付;凡經費預算中沒有納入的采購項目,單位自行辦理的,結算中心也不予報銷。結算中心同時也要監督采購資金的運行,對大額的采購支出或達到銀行結算起點的一律通過支票轉賬或電子支付等方式予以支付,以維護銀行結算紀律和保護交易安全,充分發揮集中采購的制度效果,促進集中采購規模效應的形成。
6.要完善定期反饋制度。財務結算中心要定期向核算單位反饋有關經費開支和結超情況,為各核算單位部門預算的編制提供了準確的會計信息和基礎的財務資料,同時也要促使各核算單位嚴格執行預算,保證其經費支出的有序性、計劃性、科學性和合理性。
(作者單位:武警連云港市邊防支隊后勤處 江蘇連云港 22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