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企業司成立后開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簡稱《指引》)的發布就是其中影響較大的一項工作,本文將結合《指引》從納稅服務角度,淺析大企業風險管理工作的實踐問題和解決對策。
一、《指引》強調控制事前風險,完善納稅服務
2009年5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指引》主要是為了加強對大企業的事前稅務管理,提高納稅服務水平,引導大企業合理控制稅務風險而制定的,具體工作就是要引導企業建立全方位的稅務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引導企業進行自我管理。
《指引》從組織機構建設、風險識別、風險應對、信息溝通、監督改進5個方面建立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的完整構架,以參與企業制度建設的方式提前介入企業納稅管理環節,實現稅務管理環節的前移?!吨敢份o導企業提前防范稅務風險,變發現型控制為預防型控制,變被動管理為主動管理,實現自我遵從??梢钥闯?《指引》倡導的稅務管理從事后轉向事前,從管理轉向服務。
二、稅務風險控制需要全方位納稅服務
《指引》要求企業實現稅務規劃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并使經營決策和日常經營活動、對稅務事項的會計處理、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及其他稅務管理事項等都能符合稅法規定。如果在事前對以上稅務工作事項都能夠妥善處理和控制,這樣將能夠最大限度避免“用法過度”現象發生。在稅務總局對企業的納稅服務方面,表現為事前服務與引導,協助企業完成納稅申報繳納以規避稅務風險。
從申報繳納稅款的準確性角度,企業稅務風險可以分為兩類:一是企業少繳稅,可稱為“用法過度”,即稅務人員對稅法理解錯誤造成少繳稅款,甚至偷稅、漏稅等,此類風險涉及到要補繳稅款,加收罰款、滯納金等,嚴重者可能觸及刑罰;二是企業多繳稅,可稱為“用法不足”,即稅務人員對稅收政策理解偏差而多繳稅款,稅務人員過度謹慎而對稅收優惠運用不足等。此類問題從性質上不屬于觸犯法律,但卻使企業的經濟利益無端流出。因此,從納稅服務角度,稅務機關應當提供相應服務以避免企業“用法過度”的頻繁發生和“用法不足”的大量出現。
三、摸索中的《指引》仍有不足
《指引》的頒布,為企業提供了稅務風險管理服務,體現了稅務總局對于大企業風險管理的重視和管理趨勢,也從自我管理方面為大企業提供了風險管理的規范或者參照,也是大企業風險管理的一種創新和嘗試。但是,在納稅服務的“用法不足”方面,《指引》仍有部分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4個方面:
(一)事前引導有待加強
由于稅收屬地管理、企業過于龐大等原因,目前多數大企業的稅務風險管理尚未實現完全統一、集中管理,稅務機關也未對企業進行統一指導,主要參與的是事后檢查,導致大企業不能全面了解稅收法規的立法本意、執行細節,也難以有效進行稅企溝通;稅收政策出臺頻繁,有時法規條例的修改幅度較大,而相關部門對于政策的解釋未及時到位,導致企業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理解偏差。這些都不利于企業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穩妥的企業就會少用法律政策避免稅收爭議。
(二)信息不對稱影響工作進展
大企業稅收管理工作是針對大企業進行分類管理和服務的新方式,需要大企業全力配合才能更好地開展并達到預期效果。大企業司在建立初始由于人員有限、基層管理職責尚未步入正軌等原因,稅收服務和管理工作方式正處于摸索階段,稅務管理工作需要逐步推進。各企業在原有征管方式不變的情況下,還需完成大企業管理機構的工作要求,盡管大企業管理部門設立目的是為企業提供更優質服務,但現階段稅務局仍需不斷進行宣傳并逐步推進服務工作,稅企之間亟待建立互相了解、互相信賴的關系,否則將影響稅務機關納稅服務的開展和企業利益。
(三)政策執行標準不一
由于稅收屬地管理因素,主管稅務機關成為稅務征管工作的主要參與者,許多政策的執行都以主管稅務機關的判斷為準。同時,由于個人對政策理解的角度不同,部分有爭議的政策問題難以得到一致解決,這也從納稅征管方面阻撓了一部分大企業期望建立稅收集中管理制度,不利于大企業內部的稅務風險管理工作的開展,不利于稅收政策的執行和稅務風險的全面控制。
(四)政策制定過程參與性不足、不夠透明
大企業作為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政策的出臺或者修訂將直接影響大企業的重要利益。但是,目前大企業一般都只能根據出臺后的政策進行學習研究并遵照執行,很少參與到政策制定過程當中。政策制定后的效果難以控制,這樣將導致政策制定目的和結果脫節的可能性。
四、稅企共同改進
針對以上不足,筆者認為可以嘗試在以下4個方面改進,從而能更好地為大企業完善納稅服務。
(一)加強稅企研討、事前引導
可以考慮加強對企業的稅收政策輔導,尤其是對大企業定期進行集中輔導或研討,再由大企業對各自成員企業分頭進行內部輔導。此種方式可以減輕稅務機關政策輔導的工作量,同時有利于企業準確理解稅收政策;考慮加強政策的超前輔導,特別是在法規出臺前或剛出臺時,及時與大企業進行溝通和輔導,尤其是全新實施的或者大幅修訂的法規條例,提前鋪墊有利于法規的準確執行和良好實施。
(二)提供有效納稅服務,牢固建立稅企互信
稅企互信的建立需要長期過程,尤其像大企業司這樣新建立的部門,需要通過一段時間的工作才能讓大企業了解該部門定位、部門職責。大企業只有全面了解與企業利益息息相關的事項,才能更好地配合大企業管理工作,更好地為履行依法納稅義務鋪平道路。
(三)妥善處理爭議
對于因理解不同而導致對政策執行結果不同時,特別是重大問題,稅務局應開通有效的問題反饋渠道。盡量將爭議解決在納稅申報之前,避免稅金繳納入庫退庫的反復,同時,補充制定稅務爭議解決辦法,完善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體系,確保企業合法權利得以行使,這也是企業用足稅收優惠的法律保障。
(四)有計劃安排企業參與政策制定、修改
大企業是稅收政策執行的最前沿,大企業的相關負責人或者辦稅人員對于政策的執行有著最直觀的理解,在檢驗政策制定效果、政策適用與否等方面也最有發言權。因此,安排大企業相關人員參與到政策實施后的效果分析中十分必要,一方面有利于大企業了解政策的征管辦法,另一方面有利于稅務機關準確分析政策的執行效果。這些工作開展成熟之后,可以考慮讓大企業的相關人員參與到政策的制定過程中,逐步引導大企業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完善稅收征管制定,發揮好稅法調節各方面經濟利益,搞活宏觀、微觀經濟的重要作用。
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司的稅務風險管理工作方式及其趨勢向大企業稅務工作發出了積極的信號。作為國家稅收的主要貢獻力量,大企業日漸成為稅務機關的重點服務對象,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司相關負責人在不同場合提出大企業與稅務機關在利益上存在一致性,大企業司愿意與大企業合作探索稅收風險管理的途徑,建立事前互動的防范機制。從本文粗淺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稅務機關如果能在“用法過度”、“用法不足”兩方面都能提供足夠的納稅服務,將有利于企業稅務風險全面控制,也有利于稅務機關的稅源控制和大企業的健康發展,最終促成征納雙方的和諧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