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說減稅是從減法方面來增加居民的收入以提高消費率的話,那么,退稅就是從加法方面來增加居民的收入以提高消費率。相對于減稅而言,退稅不受稅收收入比例的限制,理論上退稅的規模可以達到稅收收入的100%甚至更多,所以退稅的作用可以發揮得很大,不受某一稅種稅收規模的限制。在中國,還沒有真正實行對個人所得稅的退稅機制。這主要是因為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制,在分類制的基礎上實行個人所得稅的退稅較為困難。但是,由于在中國農村尚未征收個人所得稅,故可以考慮在農村對農民實行個人所得稅的退稅,以達到增加農村居民消費的效果。
減稅和退稅都會減少財政收入,因此,既要保證減稅和退稅在財政上具有可行性,又必須考慮補充財政收入的其它來源。政府的財政收入,除了稅收收入之外,還有其它來源。這些來源主要包括國家的財產性收入(還有其它類型的非稅收入)和債務收入。債務收入是一種臨時性的財政收入,因為政府的債務最終要靠稅收或國家的財產性收入等來償還。而國家的財產性收入則不同,國家的財產性收入是不需要稅收來償還的。若考察賦稅史,就會發現,早期國家的財政收入主要是靠國家財產權來維系的,后來才逐漸產生了基于私人財產權之上的現代稅收。因此,一國如果有較多的財產性收入就可以將其作為減稅的重要財政基礎。
目前中國有大量的儲蓄,這是政府發行國債的重要后盾。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截止至2008年8月,中國有近20萬億的城鄉居民儲蓄、15.7萬億的銀行存貸差。這為中國政府發行國債提供了資金保障。從中期看,中國政府還有大量財產性收入可以利用,包括土地等資源性收入和國有資本收入(包括資本轉讓收入和資本增值收入)。據推算,2006年底全國國有土地的總價值約為50萬億元,國有企業資產達29萬億元。其中,中央企業凈資產就高達5.35萬億元。這些國家財產可以作為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因此,為了補充減稅和退稅的資金缺口,在目前股市和房地產市場不景氣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先發行國債,待資本市場和房地產市場好轉時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或國有股權來償還,或干脆將一部分國有股劃歸專項資金來退稅。
總之,通過減稅和退稅以藏富于民,提高居民收入,將為居民消費率的提高打下堅實的基礎。而消費提高,內需進發,經濟發展,稅源充足,將為遠期的稅收收入增長提供源泉;反過來遠期的稅收增長又可為當前的減稅和退稅政策提供長期資金支持。
當然,針對當前的低消費現狀,除了減稅和退稅之外,還有增稅的空間。通過增稅,可以防止短期稅收收入大幅下降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如果說減稅和退稅是增加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的話,那么增稅就是通過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或財產金額為減稅和退稅提供一定的財力支持,同時,通過增加有利于消費的稅種的稅收(如所得稅和財產稅),還可以在維持總體稅收收入不變的前提下促進消費率的提高。筆者認為,當前增稅的核心應該是:增加所得稅和財產稅占財政收入的比重,增強所得稅和財產稅的地位。
五、促進消費的稅收政策著力點和突破口
(一)建立農村居民個人所得稅負所得稅制度
中國消費的最突出問題之一是城鄉消費差距過大。在中國,13億人口中有8億農民,而農民只消費了全國1/3的商品。據統計,農村人均日消費僅5元多,5個多農村人口購買的商品才相當于1個城鎮人口購買的商品,而農村居民的邊際消費傾向較高,農村消費水平的提高還有很大的空間。據國家統計局測算,農村人口每增加l元的消費支出,將給整個國民經濟帶來2元的消費需求。因此,若能提高農民消費,將會大大提高消費率。農民消費比例過低的關鍵是農民收入太低,導致農民無錢消費;就算是稍微富裕一些的農民,也因無社會保障而不敢消費。要提高農民消費,必須解決提高農民收入和社會保障這兩大問題。在農村社會保障缺失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在農村建立個人所得稅的負所得稅制度來解決農民收入和社會保障兩大問題。
負所得稅是1963年美國經濟學家弗里德曼在其著作《資本主義與自由》一書中提出的。負所得稅制度本質上是由政府補貼低收入者以維持低收入者最低生活費的制度。其具體辦法是由政府規定出一個最低生活保障額度,根據個人的實際收入,對低收入者給予一定的補助,收入越高,補助越少。
負所得稅計算公式是:
負所得稅=收入保障數一個人實際收入×負所得稅率
個人可支配收入=個人實際收入+負所得稅
為了減少農村居民個人所得稅負所得稅制度施行的交易成本,在初期可以假設農民的個人實際收入為零,并按照一定的基數和比例算出一個定額(收入保障數),對所有的農村居民都進行補償;待配套條件成熟時,再進行完善,并規定所謂的排富條款,對農村居民中的富裕者取消負所得稅,征收正的所得稅。比如:在當前,可以先按照每月2 000元的基數,規定3%~5%的比例算出60~100元的收入保障數,由于在初期忽略農民的個人實際收入,那么,每個農民可以獲得的負所得稅為60~100元。負所得稅的納稅人僅為具有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按照8億農民來計算,大概每年要花費5 760~9 600億元。對這部分負所得稅的資金來源,短期可以由國債發行收入來填補,中期可以通過劃拔一部分的國有股或國有企業利潤作為專門基金來解決,長期可由稅收收入來補助。通過在農村建立穩定的個人所得稅負所得稅制度,既可以長期增加農民收入,又可以穩定農民預期,以及行使一定的社會保障功能,從而將會大大提高農民消費的水平。
至于農村負所得稅制度與城市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整合問題,可以留在下一步再逐漸解決。
(二)增加所得稅和財產稅占財政收入的比重,增強所得稅和財產稅的地位
1 所得稅增稅的關鍵:改革個人所得稅制,盡快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稅制,擴大綜合征收的范圍,提高個人所得稅的累進性,增加個人所得稅收人。目前,中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制,將個人所得劃分為11類分別征收。分類征收的個人所得稅,不能較好地體現負擔能力原則,因為只有綜合的所得才能夠真正體現個人之間的所得差異和負擔能力差異。因此,應改革目前的分類制個人所得稅。只有盡快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才能較好地體現縱向公平;同時,也有利于增強個人所得稅的籌集財政收入的能力,增加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強化個人所得稅在中國稅制中的地位。而且,強化個人所得稅的收入能力,也有利于發揮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調節作用和其它調節作用,因為只有在收入具有一定規模的基礎上,分配調節才有力量。中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結構中,工薪階層繳納的稅收占主體,而富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較少,這與西方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人群分布結構正好相反。改革所得稅制度,降低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增加低收入者的稅后可支配收入,同時增加高收入者的稅收負擔,實行結構性增稅,不僅有利于稅收公平,還有利于居民消費率的提高。
2 財產稅改革的方向:實行一般財產稅制,擴大財產稅征稅范圍,增強財產稅在中國稅制中的地位,提高財產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我國財產稅的現狀表明,由于財產稅占稅收收入的比例較低,使得財產稅所起的作用較為有限。而且,財產稅的結構也凸現出許多問題。首先,征稅范圍不合理。我國現行的財產稅中,房產稅占主體。但是,房產稅僅對經營性的房地產征稅,對消費性和空置的房地產不征稅。對這部分房地產不征稅,不僅不公平,而且還不利于提高消費率水平,也不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其次,稅基較窄。我國財產稅僅涉及房地產、車輛,而對庫存商品、機器設備、貴重家具和無形動產不征稅。過窄的稅基限制了財產稅功能的發揮。第三,稅種缺失。我國尚未開征遺產與贈與稅,不利于刺激消費。我國人民有節儉和遺留財產給后代的傳統,如果不開征遺產與贈與稅,將會導致這種傳統更加強化,不利于消費率的提高。目前,反對開征遺產與贈與稅的聲音也較大,其理由是國外紛紛取消遺產與贈與稅,所以我國開征遺產與贈與稅不符合世界潮流和趨勢。但是,國外特別是美國取消遺產與贈與稅的一個重要理由是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消費率太高,儲蓄率太低,取消遺產與贈與稅有利于提高這些國家的儲蓄率和降低消費率。而我國的情況恰好相反,我國目前消費率太低而儲蓄率太高,所以我國開征遺產與贈與稅恰逢其時。第四,稅率設計不合理。我國財產稅稅率設計除了稅率太僵化,不能根據每個地方的實際情況而有所變化之外,還有更重要的一點就是稅率的累進性太差。我國財產稅稅率采用的是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稅率累進性較低。為了充分發揮財產稅的公平調節功能和對消費的刺激作用,可以適度采用累進稅率,累進稅率的設計可以先低一些,采用低累進制度,然后,根據情況靈活調整。
針對上述問題,為了刺激消費,我國財產稅的具體改革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實行一般財產稅,擴大征稅范圍和稅基。具體操作上,應先將閑置性的、空置性的房地產納入征稅范圍,將這部分資金引導到合理的消費上來;然后,通過擴大財產稅的稅基,使財產稅的稅基囊括房產、車輛、銀行存款、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和知識產權;最后,在條件成熟時對所有的凈財富(資產減負債)征稅,具體可以借鑒荷蘭的經驗。通過推行一般財產稅,擴大征稅范圍和稅基,將資金分流到消費領域,以達到刺激消費的目的。(2)增加財產稅的累進性。具體可以從兩個方面著手:第一,由于個別財產稅對不同財產區別對待,也不容易對納稅人的財產總額實現累進征收,因此,可以考慮逐步向一般財產稅制靠攏,通過擴大征稅范圍和稅基來提高財產稅的累進性。第二,采用低累進稅率來增加財產稅的累進性。低累進稅率既有利于改革的推進,負作用也較小。另外,對低收入者應該有一個豁免額。為了使稅收寬免額僅限于低收入者,可以利用逐步消除機制來取消對高收入者的豁免優惠,增加累進性。(3)開征遺產和贈與稅。這不僅有利于改變國民過度節儉和遺留遺產的習慣,增加國民的當前消費,而且有利于改善消費投資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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