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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制度與稅法對開辦費攤銷的不同規定對長期投資決策可行性分析的影響

一、會計制度與稅法的有關規范
(一)會計制度規定,除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等,應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增加當期管理費用,減少長期待攤費用。
(二)稅法規定,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攤銷。
二、舉例說明兩種規范的差異性
會計制度與稅法對企業籌建期間開辦費攤銷期間的不同規定導致長期投資決策中各年凈現金流量的不同,進而影響長期投資決策的可行性分析。下面以實例來說明這一不同規定對長期投資決策是否可行的影響。
新建投資項目的決策分析
已知:某工業項目需要原始投資1100萬元,其中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開辦費投資100萬元,建設期為1年。該項目壽命期為10年,固定資產按直線法折舊,使用期滿無殘值。預計投產當年銷售收入為380萬元,付現成本為190萬元,其余9年每年銷售收入為480萬元,付現成本為240萬元。所得稅率為30%。
要求:編制現金流量表并對投資方案進行分析評價。
(一)按會計制度規定,開辦費于投產當年一次攤銷,則該項目的現金流量表如下:
單位:萬元
項 目 建設期 經營期 合 計
0 1 2 3 4-11
現金流入量
銷售收入 380 480 480 4700
現金流入量合計 380 480 480 4700
現金流出量
固定資產投資 1000 1000
開辦費投資 100 100
付現成本 190 240 240 2350
所得稅 0 39 42 375
現金流出量合計 1100 190 279 282 3825
現金凈流量(NCF) (1100) 190 201 198 875

每年稅前利潤=銷售收入―付現成本―折舊―攤銷
每年應交納所得稅=稅前利潤*所得稅率
第2年稅前利潤=380−190−100−100=−10
第2年應交納所得稅為0。
第3年稅前利潤=480−240−100−10=130
第3年應交納所得稅=130*30%=39
第4-11年稅前利潤=480−240−100=140
第4-11年應交納所得稅=140*30%=42

NPV=NCF¬¬4-11 *(P/A,10%,8)* (P/F,10%,3) + NCF¬¬3 * (P/F,10%,3)+ NCF¬¬2 * (P/F,10%,2)+NCF0
=198*5.3349*0.7513+201*0.7513+190*0.8265−1100=1.65
因為NPV>0 所以該投資方案可行。
(二)按稅法規定,開辦費于投資后分5年攤銷,則該項目的現金流量表如下:
單位:萬元
項 目 建設期 經營期 合 計
0 1 2 3-6 7-11
現金流入量
銷售收入 380 480 480 4700
現金流入量合計 380 480 480 4700
現金流出量
固定資產投資 1000 1000
開辦費投資 100 100
付現成本 190 240 240 2350
所得稅 21 36 42 375
現金流出量合計 1100 190 279 282 3825
現金凈流量(NCF) (1100) 169 204 198 875

每年稅前利潤=銷售收入―付現成本―折舊―攤銷
每年應交納所得稅=稅前利潤*所得稅率
第2年稅前利潤=380−190−100−20=70
第2年應交納所得稅=70*30%=21
第3-6年稅前利潤=480−240−100−20=120
第3-6年應交納所得稅=120*30%=36
第7-11年稅前利潤=480−240−100=140
第7-11年應交納所得稅=140*30%=42

NPV=NCF¬¬7-11 *(P/A,10%,5)* (P/F,10%,6) + NCF¬¬3-6 *(P/A,10%,4)* (P/F,10%,2)+ NCF¬¬2 * (P/F,10%,2)+NCF0
=198*3.7908*0.5645+204*3.1699*0.8265+169*0.8265−1100=−2.16
因為NPV<0 所以該投資方案不可行。

三、本文的結論
由以上分析可得出,分別按照會計制度和稅法對開辦費攤銷期間的不同規定,進行長期投資決策的評價會得出相反的結論,按會計制度對開辦費一次攤銷來進行投資決策分析,該方案是可行的;而按照稅法規定對開辦費分5年攤銷來進行投資決策分析,該方案是不可行的。目前,一般的管理會計教科書中在長期投資決策分析評價時均是按會計制度規定對開辦費一次攤銷來進行投資決策分析,筆者認為在對長期投資決策分析評價時應充分考慮稅法的有關規定,這樣對長期投資決策進行的評價才是全面的。



作者:殷慶麗 文章來源:長春稅務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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