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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與稅收新理念的探析

一、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流失問題
  電子商務給傳統稅收體制及稅收管理模式帶來了巨大的挑戰,甚至讓人措手不及。問題還不僅表現在是否應該對它征稅的問題,更大的挑戰是,如何監督、管理由于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如同大多數國家一樣,中國稅收體系及其征管手段還不足以對電子商務進行成熟和有效的管理。比如:消費者直接在互聯網上欣賞音樂,完成商品消費,征稅機構能否征收“比特稅”?隨著互聯網上匿名電子貨幣和高超密碼技術的發展,納稅對象如何確認?能否把公司或個人設立的服務器作為征稅對象?橫跨信息技術、通信技術、金融服務領域、生產者、消費者和各國政府部門的電子商務是人類有史以來最復雜的系統工程之一,以它為主體形成的網絡經濟沖擊著包括稅收法規在內的某些舊有規則,而新的規則既無前車之鑒又來不及制定,由此必然導致電子商務的征稅盲點。網上貿易的稅收流失問題十分嚴重。

  1.征管失控,稅收流失嚴重。網上貿易發展迅速、越來越多的企業(尤其是跨國公司)在互聯網上進行交易,而稅務機關沒有系統的法律法規來約束企業的網上貿易行為,出現了稅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據國家稅務總局的保守估計,1998年網上交易就造成我國稅收流失13億元,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長。

  2.稽查難度加大。傳統的稅收征管都離不開對賬簿資料的審查,而網上貿易是通過大量無紙化操作達成交易,賬簿、發票均可在計算機中以電子形式填制,而電子憑證易修改,且不留痕跡,稅收審計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質憑據,無法追蹤。企業如不主動申報,稅務機關一般不易察覺其貿易運作情況,從而助長了偷逃騙稅活動。另外,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納稅人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名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使稅務機關收集資料十分困難。

  3.互聯網為納稅人避稅提供了高科技手段。互聯網的全球性不僅為企業經營獲得最大限度的利潤提供了手段,同時在某種程度上也成了企業避稅的溫床,建立在互聯網之上的電子郵件、可視會議、IP電話、傳真技術為企業架起實時溝通的橋梁,通過互聯網將產品的開發、設計、生產、銷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將更容易,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將輕而易舉。此外,銀行的網絡化及電子貨幣和加密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交易定價更為靈活、隱蔽,對稅收管轄權的“選擇”更加方便。由此可見,避稅和反避稅的斗爭在高科技手段下將日益激烈。

  4.導致稅務處理的混亂。隨著網上貿易中有形產品和信息服務的區別變得日漸模糊,稅務機關對網上知識產權的銷售活動及有償咨詢束手無策。許多貿易對象均被轉化為“數字化資訊”在國際互聯網中傳送,導致了稅務處理的混亂。

  5.產生國家稅收管轄權的沖突。國家稅收管轄權的問題是國際稅收的核心,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同時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即就本國居民(公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國居民(公民)來源于本國的收入課稅,由此引發的國際重復課稅通常以雙邊稅收協定的方式來免除。然而,因特網貿易中,這兩種稅收管轄權都面臨著嚴峻的挑戰?!∈紫?,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各國對于所得來源地的判斷發生了爭議。其次,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目前各國判斷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為準。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國際貿易的一體化以及各種先進技術手段的廣泛運用,一個企業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個國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國家。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將難以根據屬人原則對企業征收所得稅,居民稅收管轄權也顯得形同虛設。

  二、3種稅制方案

  伴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稅制框架就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由此形成了開征新稅(比特稅),維持舊稅(經合組織)、免稅(美國)3種典型方案。

  1.比特稅方案。比特稅是1994年加拿大稅收專家阿瑟·科德爾在一篇論文中提出的,后由荷蘭的盧·索爾特提出具體內容,并于1997年4月向歐盟提交的一份報告中建議開征此稅。比特稅的具體內容是,以網絡傳輸信息的單位“Bit”為征稅對象,對全球計算機網絡中信息傳輸的每一數字信息單位征稅。該稅也適用于增值的數據交易。如何看待比特稅?應該說比特稅既具有合理性,又具有矛盾性。從合理性來看,它是以電子商務的稅基——信息流為征稅對象,因而它在理論上最符合電子商務的運行特征。而且,它也具有征管簡便易行的可操作性。從矛盾性來看,信息流與資金流的非統一性,將使該稅面臨兩個矛盾:(1)商業信息流與非商業信息流同時負稅的矛盾。由于比特稅是對因特網上的所有信息流量均要征稅,因而必然造成商業信息流與非商業信息流(如網上提供一些免稅服務)同時負稅的矛盾。(2)信息流量與稅負成正比變化的矛盾。由于比特稅是以信息流量為計稅依據,因而信息流量就與稅負成同方向變化關系:信息流量越大,稅負越高;信息流量越小,稅負越小。但是信息流量并不完全與商品價值量成正比關系,因此在比特稅下,有可能出現數字化產品的價值量與稅負相背離的矛盾。從而違背稅收公平原則與量能負擔原則。

  2.修補現行稅制方案。這是以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為代表的發達國家所推崇的方案。它的基本內容是在電子商務中,不應該開征新稅,而應對現行稅制進行修補,來適應對電子商務的征稅。

  3.免稅方案。美國財政部于1996年下半年頒布了《全球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解析》白皮書,提出為鼓勵因特網這一新興技術在商業領域的應用,各國稅收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應遵照一種“中立的原則”,即不提倡對電子商務征收任何新的稅收。

  三、關于稅收新理念的探索

  依據“稅收適應經濟發展規律”來推斷,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在信息流完全能夠等價反映資金流的電子商務時代,比特稅將顯示其生命力。但在目前電子商務信息流無法完全等價反映資金流的技術條件下,我們應該尋求一種“轉化性”的解決方案——實施將信息流轉化為資金流的信息預提稅制。

  信息預提稅的征稅對象是信息流,而具體的征稅依據是資金流——賣者出售商品或勞務所獲取的收益。它以買者付款為征管切入點,通過在SET體系下建設網上稅收監控中心的途徑,從源扣繳流轉稅與所得稅。信息預提稅制將涉及國內與國際兩個層面的問題。

  1.國內信息預提稅制。國內信息預提稅不涉及國家之間稅收管轄權的分配問題,只涉及政府如何對納稅人征稅的問題。(1)信息預提流轉稅。在買方付款時,以買方支付的價款總額從源對賣方征收營業稅、消費稅以及增值稅(銷項稅款),賣方憑增值稅進項稅發票進行抵扣。(2)信息預提所得稅。根據征管的需要,可將收益劃分為不含成本型與包含成本型兩類。對于不含成本型的收益(如股息等),可直接以買方支付的總額從源對賣方計征所得稅;對于含成本型的收益,以買方支付的價款總額從源對賣方計征所得稅,賣方憑經會計事務所審核的成本總額向稅務機關捉出申請,進行納稅調整。

  2.國際信息預提稅制。在國際稅收領域,信息預提稅涉及的主要問題是相關國家之間稅收管轄權的分配。(1)信息預提流轉稅。由商品進口國向進口商(買方)征收進口關稅、增值稅以及消費稅。這完全符合現行的國際慣例,即出口國實行免退稅,進口國依據消費地原則征稅。(2)信息預提所得稅。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跨國所得課稅的諸多國際慣例,如常設機構原則等受到了嚴重的挑戰。為此,我們應該尋求新的征稅理念:第一,收入來源國從源征稅原則。凡是收入來源國的購買者因購買商品或勞務,向他國居民支付的款項,一律由收入來源國從源計征所得稅,而不論他國居民是在何處、以何種方式提供商品或勞務,這樣既可避免有關常設機構原則(服務器及網站是否屬常設機構),勞務提供者是否在收入來源國出場以及所得性質劃分等矛盾漩渦,又可防止電子商務下的稅收流失。第二,有關國家分享征稅權原則。在收入來源國從源征稅的基礎上,收入來源國與居住國之間可以通過簽訂稅收協定的方式,協商分配稅收的比例,實現雙方分享征稅權(如同目前對跨國股息等投資收益的國際處理相似),以解決有關國家之間征稅權的分配問題??傊?,通過構建信息預提稅制,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保證各國的經濟權益。

  [參考文獻]

  [1]劉軍。21世紀電子商務與稅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楊千里等。電子商務技術與運用[M].北京電子工業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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