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國外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現狀
目前已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國家并不多,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尚處于對電子商務征稅作準備階段。
(一)已將電子商務征稅付諸實踐的舉措
1、稅種的選擇。當前已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國家基本上采取拓展現行稅制的做法,將電子商務納入現行稅制的征稅范圍,并未開征新稅(如比特稅、托賓稅等)。如歐盟對電子商務征收增值稅。歐盟委員會1999年宣布,如果電子商務企業未在歐盟登記,即便消費者從這些企業的網址或服務器下載數字音樂,也需要征收增值稅,這是為了確保歐盟國家企業的權益。隨著數字音樂下載的品質越來越好,尤其是AOL與時代華納兩家傳媒巨頭合并后,將有更多數字化產品讓消費者在互聯網上選購,很多中間商的生意將因此消失,所以對電子商務征收增值稅有其必要性。歐盟認為,這項規定將增加電子商務企業在歐盟15國的登記。再如印度對電子商務征收預提稅。1999年4月28日,印度稅務當局作出規定:對在印度境內使用計算機系統,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國公司付款的,均視為來源于印度的特許權使用費,并在印度征收預提稅。
2、征管機構的建立。鑒于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有著顯著的差別,有些國家稅務當局結合本國實際建立了相應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機構,以便集中專業人員加強該項稅收的控管。如日本稅務局組建電子商務稅收稽查隊即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日本東京市稅務局(TRTB)于2000年2月17日宣布,該局新建一支電子商務稅收稽查隊,旨在搜集有關網絡交易信息,并對涉及此項交易的納稅人進行現場稽查。此項稽查與傳統稽查大不相同,因為很難確定什么人,什么時間,什么地點,什么東西在進行購銷,以及購銷的數量、范圍大小。該稽查隊由TRTB中分管對個人、小企業、大公司征稅的15個處室代表,以及刑偵人員和基層職員等代表組成。該隊的各成員單位實行計算機聯網,以利互通信息。
(二)正為電子商務征稅作準備的做法
1、加強研討。各國在對電子商務征稅之前都組織專家學者開展研究,并讓社會各界參與討論,努力取得共識,減少將來實施過程中的阻力。如澳大利亞稅務局于1997年8月發布了“稅收與國際互聯網”的討論報告,試圖引起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國際大討論。OECD已承擔起討論、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職責,1998年10月,OECD召開的渥太華電子商務會議決定成立由國家政府機構代表、企業代表、國際組織代表參加的5個技術小組,專門研究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實踐中出現的一些具體問題。
2、完善法規。建立在傳統商務基礎上的稅收法律法規已不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要求,在對電子商務征稅之前,修改完善相應的稅收法律法規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盡管美國的《互聯網免稅法案》將延長至2003年,但美國財政部早在1998年下半年就公布了一系列有關軟件交易劃分的國內法規;新西蘭等國家在法律上已經認可電子發票。
對電子商務征稅并不因發達國家或發展中國家而有所不同。歐盟等國和日本的電子商務比較發達,對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不但已提上議事日程,而且已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但對發展中國家來說,由于它們基本上是電子商務的凈輸入國,對電子商務征稅并強化控管顯得更加迫切,否則將流失大量稅收。印度對電子商務征收預提稅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二、對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模式的借鑒
(一)積極穩妥地做好相關的基礎性工作
1、成立專門機構加強對電子商務涉稅問題的研究。電子商務的發展在很多領域超出了我們以傳統思維方式所作的預測與推斷。我國應就傳統稅收理論、原則、政策、制度等對電子商務的適用性問題作深入探討,成立專門的研究機構或專家小組,加強對電子商務相關稅收政策的研究,為政府部門決策提供方案和意見咨詢。
2、修改完善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如電子商務帶來“虛擬企業”的稅收管轄權問題,“虛擬企業”能否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人,現行的納稅人定義需要做出新的解釋。再如電子發票,我國目前不認可電子發票,這與無紙化的電子商務是不相適應的。應制定《電子發票管理辦法》、《電子申報和繳稅管理辦法》等相關的規章制度,并對《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稅收實體法涉及的內容作修改和完善,以適應對電子商務征稅的需要。
3、健全稅務登記管理。具體分兩種情況:一是兼營電子商務。這類兼營電子商務的傳統企業一般會有物理地址、聯系人、傳真和電話等,因此可在目前的稅務登記表和登記證上增設網頁名稱和電子郵件地址,在稅務局數據庫中設立相應的字段(域),以便稅務人員聯系。二是主營電子商務。對這類企業要象對待傳統商務企業一樣,要求它們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以便稅務部門依法履行稅務管理職責。這類主營電子商務的企業可能沒有物理地址,經營的產品又是數字化產品,或通過郵件往來的服務在網上支付,稅務局應如同對傳統商務的監管那樣加強對其網上交易的監管。
4、參與電子商務認證支付標準的制定。稅務機關要做到監控網絡站點和其他各種類型的電子商務活動,必須參與電子商務認證中心(Certificate Authority簡稱CA)和電子支付系統標準的制定工作。對于互聯網域名、數字認證或網上支付等標準,能夠從技術角度提供判別互聯網交易的手段。如可要求電子貨幣的發送者說明電子貨幣的用途,并建立數字身份證(Digital ID Card)制度。即由稅務機關根據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資信狀況,核發數字式身份證明。然后,要求參與交易者在交易中取得對方數字身份證的信息,以確定交易雙方的身份及交易的性質。
5、加強安全保密管理。稅務機關在征管軟件的開發設計、應用操作、微機聯網等各環節,要充分考慮稅務保密因素,其他部門和單位在沒有履行必要手續的情況下,無法通過互聯網查詢有關納稅人及稅務機關的保密資料。此外,要求企業將計算機超級密碼鑰匙的備份,交由國家指定的保密機關保存,并建立一個密碼鑰匙管理系統。稅務機關在必要時可取得企業計算機的超級密碼鑰匙,從而加大稅務稽查力度。
(二)逐步實現電子商務與電子稅務一體化
電子稅務是電子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即將稅務機關的各項職能,如稅法公布與宣傳、稅務咨詢與輔導、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等,通過互聯網、內聯網(Intranet)、外聯網等網絡方式實現;并通過網上申報納稅服務,降低納稅人遵從成本和稅務局征收成本。從目前稅收征管改革的進展情況看,電子稅務尚處于以內聯網為主干、外聯網為輔助、互聯網為補充的階段,同真正意義上的電子稅務還有很大的距離。還不能通過內聯網來監控互聯網上的電子商務交易情況,更沒有利用自動征稅軟件對互聯網上的電子商務征稅。因此,我國在今后一個時期內要面向真正意義上的電子稅務,探索符合電子商務發展方向和傳統商務實踐需要的稅收征管新模式,最終實現電子商務與電子稅務一體化。
1、完善內聯網,加快與外聯網和互聯網的連接步伐。一是必須加強稅務機關自身網絡建設,盡快實現與銀行、海關、企業的連接,以及與國際互聯網全面連接,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二是積極推行電子報稅制度。納稅人通過外聯網或互聯網,填寫申報表,計算并申報納稅,既便于納稅人申報也便于稅務機關征收和稽核選案,配套實行數字認證和納稅資料備案制度。
2、加強合作與信息交流。稅務部門一方面要加強同電信部門和網絡公司的合作,從源頭上監控傳統商務企業和電子商務企業的網站設立情況,加強動態稅務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強同其他相關部門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如與銀行等部門建立網絡聯接,便于稅務機關在必要時監控納稅人的資金流動情況。在國際情報交流中,尤其應注意有關企業在避稅地開設網址及通過該網址進行交易的情報交流,以防止企業利用國際互聯網貿易進行避稅。
3、采取適合電子商務要求的控管辦法。由于在間接電子商務中,有形貨物的傳遞仍同于傳統方式的銷售,因此對間接電子商務的稅收控管相對較容易。對直接電子商務的稅收控管則要從兩方面入手:一是從銷貨方入手。通過直接電子商務成交的,在銷貨方網址上,必然有要求購貨方填寫有關信用卡信息的欄目,稅務機關對于這些欄目進行管理,能有效地堵住“地下收入”的漏洞。稅務機關還可與銀行、網絡技術部門相互配合,開發自動征稅軟件。二是從購貨方入手。由于電子商務作為一種交易,同樣存在支付行為,因此,可從購貨方入手,亦即將支付方式作為征稅控管的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