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引言
眾所周知,近年來國內外頻繁爆發了一系列極具震撼力重大舞弊案,管理舞弊占了很大比例,且嚴重危及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審計事業也面臨信用和生存危機。2001年中國的銀廣廈、美國的安然丑聞,涉及面之廣,沖擊力之大,影響之深,加發生時間之巧合,實屬審計史上罕見之事。國際五大會計公司之一的安達信和我國的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也因審計失敗而倒閉。
而國家審計自成立以來,審計風險就一直存在,但是審計人的風險意識始終比較薄弱,自從發生“佛山羅斌案”和“紅塔集團褚時健案”之后,審計風險才真真切切凸顯在審計人面前,審計風險已成為一個無法回避的現實。
跟蹤審計是近年來國家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采取的比較多見的審計方法,由于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涉及內容多、范圍廣、政策性強,要求審計人員既要有豐富的工作經驗,又要熟悉工程業務、財務業務、企業管理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知識。而現實生活中同時具備這些知識的人才實屬罕見,因此建設項目跟蹤審計多是各專業的人才一起完成,審計的風險隨之加大。如何防范審計風險,是目前政府審計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 建設項目跟蹤審計風險及其特征
審計風險是指審計過程中由于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認識的偏差以及業務和技術水平、工作方式等因素的影響,造成審計工作中可能出現的錯誤或做出的審計結果與事實的偏差。
審計人員從項目準備階段開始介入,全程跟蹤監督建設項目的各個階段,保證項目建設各階段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這樣可以更全面、有效地履行審計職能,提高審計效率,充分發揮審計監督的促進作用。然而,在得到社會認可的同時,必須承擔一定的責任,有責任就有風險,作為審計人員跟蹤審計建設項目,沒有足夠的風險意識,那是十分危險的。等到風險襲來的時候,再去談風險為時已晚。
風險的客觀性是審計風險的特征之一。我們在知道了審計風險的內涵之后,應首先了解審計風險的特征,并說明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特有表現。現分述如下:
(一)審計風險的客觀性
現代審計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采用抽樣審計的方法,即根據總體中的一部分樣本的特性來推斷總體的特性,而樣本的特性與總體的特性或多或少有一點誤差,這種誤差可以控制,但一般難以消除。
(二)審計風險的普遍性
雖然審計風險通過最后的審計結論與預期的偏差表現出來,但這種偏差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引起的,審計活動的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導致風險因素的產生。
(三)審計風險的潛在性
審計責任的存在是形成審計風險的一個基本因素,如果審計人員在執業上不受任何約束,對自己的工作結果不承擔任何責任,就不會形成審計風險,這就決定審計風險在一定時期里具有潛在性。
(四)審計風險的偶然性
審計風險是由于某些客觀原因,或審計人員并未意識到的主觀原因造成,即并非審計人員故意所為,審計人員在無意接受了審計風險,又在無意中承擔了審計風險帶來的嚴重后果。
(五)審計風險的可控性
審計要為其報告的正確性承擔責任風險早已為人們所熟悉,然而現代審計的指導思想從制度基礎審計進一步發展到風險審計表明,審計職業界并未被越來越多的審計風險捆住手腳而失去其活力,而是逐步向主動控制審計風險的方向發展。
三、建設項目跟蹤審計風險的類型及產生的原因
了解了審計風險的特征,接下來就需要認識風險,管理風險,直至有效地控制和削減風險,這就是風險防范實施的全過程。
本文主要從審計執業環境、審計人員素質、審計機關聘請中介機構等方面探討審計機關在跟蹤審計中存在的風險。
(一)、 跟蹤審計所處的執業環境引起的審計風險
1、公眾對審計意見依賴程度的提高和審計意見的擴大,使審計職能日益延伸,審計對象日益復雜,審計內容日益廣泛。這一方面促進了審計事業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加重了審計風險。
2、法律在賦予審計部門簽證和評價權利的同時,也讓其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審計責任尤其是法律責任的存在是審計風險存在的直接責任。
3、《國家審計法》、《內部審計法律》以及地方或系統審計條例與相關的如《合同法》、《招投標法》等法律法規沒有很好的銜接,一旦發生不可調和的糾紛,地方或系統的規章制度就失去了制約作用,行業內一些約定成俗的“權利”和“義務”在法律面前全都成了空文,甚至還要承擔法律責任,給個人特別是單位造成不可挽回的經濟損失。
4、現行的審計大法主要是規范的財政經濟行業,對于工程建設行業,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規定比較含糊,建設廳所規范的工程管理和建設人員權利和義務是與國際接軌的,與我國的國情還有很大差距。
(二)、跟蹤審計人員自身素質引起的審計風險
1、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不過關,經驗和能力缺乏
工程審計涉及的面很廣、政策性強、技術難度大、專業性很強。不同性質、不同規模、不同地點的建設工程各具特色,專業水平不過關,審計人員獨立完成審計業務就相當困難,審計水平高低與審計質量好壞成正比,與風險成反比。如現在有些重點建設項目前期報告都會要求審計機關派審計人員參加,而該審計人員在作出項目是否可行的意見時由于知識水平、經驗的缺乏或者在沒有具體掌握有關資料的情況下在項目報告上簽字,審計風險就會加大。
2、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工作責任心
審計人員的敬業精神和工作責任心、職業道德,對工程審計結論客觀公正,如實反映工程真實造價相當重要。如審計人員對基建審計過程中發現的疑點未進行深入或擴大范圍的審查,就是沒有保持應有的職業關注,直接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
另外個別審計人員在處理同被審計單位的關系時不夠慎重,違反審計程序、審計規范、審計紀律等規章制度,造成徇私舞弊、隱瞞審計情況,最終帶來審計風險。
3、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不強、工作疏忽
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但是會因審計人員對風險的重視程度的不同而產生性質完全不同的結果。
由于跟蹤審計相對于投資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的審計,涉及的建設項目資金管理鏈條更長,審計人員需要的知識范圍更寬,審計工作業務量大,時間緊、要求急,易出現操作不熟練或者出現失誤、審計人員工作不細、取證不到位、審計方法使用不當、審計程序不合規、忽略或省略了必要的審計工作程序使審計的客觀性、公正性受到質疑,從而形成審計風險。
4、審計人員職業判斷出現偏差
建設項目情況復雜、內控制度不健全,工程管理不規范,或者管理處于無控制狀態,被審計單位不積極配合,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不完整,使審計人員不能全面了解和發現被審計單位的問題,而作出錯誤的判斷,都會使審計風險增大。
5、審計人員的不正常更換,打破了審計工作的連續性,加大了后續工作的難度,加重了審計工作量,最終形成審計風險。
6、審計人員偏離審計目標,侵入項目管理引起的審計風險
如建設項目實施跟蹤審計模式,審計成為建設過程中的一個主要控制環節。審計人員頻繁地介入建設現場進行審計,提出審計建議,供被審計單位糾正和改進工作,是審計監督的職責。但是這一審計模式很容易使審計人員偏離正確的定位而侵入項目管理者的職責范圍。由于介入項目管理,會產生利益沖突,審計風險加大,也破壞了跟蹤審計所建立的權利制衡機制,從而造成審計工作不應有的越位與缺位,使監督的作用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