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督導的涵義。所謂督導,即監督和指導。監督是觀察和督促,主要內容包括:對被監督者(項目組成員)的執行業務過程進行觀察,檢查其工作是否符合預先計劃方案的要求、作出的職業判斷是否正確;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是否正確解決,疑難是否已經進行了適當的咨詢。監督的內容也可總結為兩個方面:即知悉被監督者執行業務的情況和督促被監督者正確的執行業務。指導是教導、指點和引導,主要內容包括:確定執行業務的整體方案,明確項目組成員各自工作內容、目標、程序及責任,并使其認識到各自工作在整體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討論可能存在重大風險的事項;討論在執行業務中可能會出現的問題;提示和引導對重大事項作出判斷。指導可以總結為兩層含義:教導被指導者從無到有的學會并領悟;指點、引導被指導者就具體的某一問題做出處理。督導是會計師事務所履行業務質量控制職責的需要,通過督導可以有效提高執業質量。另外,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注冊會計師業務的復雜化或業務范圍的擴展,專業素質和勝任能力是需要通過終身學習加以培養、保持和提高的;督導是學習的重要方式,也是注冊會計師及其業務助理人員提高專業素質和勝任能力的重要途徑。
第二,督導的類型。根據不同標準可以將督導分為以下幾種類型:從督導的對象來看。督導可以分為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負責人的督導,項目負責人對注冊會計師的督導和注冊會計師對業務助理人員的督導。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負責人的督導,主要是督導項目負責人樹立質量至上的意識,明確主任會計師對質量控制承擔最終責任、項目負責人對其負責的各項業務的總體質量承擔責任、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并不減輕項目負責人的責任等管理責任,在業績評價、薪酬及晉升等方面以質量為導向,避免和糾正重商業利益輕業務質量的傾向。項目負責人對注冊會計師的督導、注冊會計師對業務助理人員的督導都是在執行具體業務過程中對其如何提高專業素質、勝任能力和正確執行業務進行指導,對保持獨立性等職業道德進行監督,以及對其遵守執業準則情況的督導。從督導的內容來看,督導可以分為宏觀上的督導與微觀上的督導。宏觀上的督導是從整體質量層面而言的,是對執行業務整體方案的制定以及對重大事項的指導和監督;旨在督促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執業準則的規定執行工作,督促檢查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報告。而微觀上的督導則是從具體工作層面而言的,指督導者對被督導者在執行業務中出現的具體問題所作出的指導和監督。從督導的時間來看,督導可分為事前督導、事中督導和事后督導。
第三,監督與指導之間的關系。從總體上說,指導的過程就是監督的過程,通過指導的方式和途徑實現監督;監督的目的是提高執業質量,不是為了監督而監督,而應該在監督中予以積極指導。指導和監督是對同一行為的不同角度加以定義和理解;兩者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具體而言,指導一方面可以對被指導者執行業務提供幫助和參考;另一方面,指導者也可以借此對被指導者的執業情況予以監督。因此,指導是監督的手段,監督是指導的保障。在業務質量控制中,應該注意克服重監督輕指導的思想,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慎重把握監督與指導之間的關系,不能將督導的內容僅僅看作是監督,以查找被監督者的工作差錯和給予懲戒為目的;也不能只強調指導而忽視監督,讓被督者產生過分依賴的思想,從而既不認真執行業務,也不努力提高專業素質和勝任能力。正確處理好指導和監督二者的關系是有效執行業務質量控制制度,提高業務質量的前提。會計師事務所督導中的監督與通常意義上的監督是不同的,通常監督是一種單向的權力控制,而會計師事務所督導中的監督實際上是一種防止出現業務差錯特別是職業判斷上差錯的機制,這種監督的權限僅限于業務質量方面,而且這種監督是相互的,督導者與被督導者之間不是領導和服從關系,而是業務探討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