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是政府通過市場調節資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對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有著重要影響。本文擬從財政收入和支出兩個角度出發,對稅收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做一些探討。
關鍵詞:稅收;技術創新;機理
中共中央在“十一五”規劃明確提出“要全面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努力掌握核心技術和關鍵技術,增強科技成果轉化能力,提升產業整體技術水平”,“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全面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就是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增強。由于技術知識的性質,技術創新能力只有通過經驗性學習和技術開發實踐,才能逐漸被企業組織所具備,技術轉移的有效性,也取決于接受方的學習努力程度。稅收可以通過降低技術創新投資的資本成本,增強企業承擔風險的意愿,有效引導和促進企業對技術創新投資,進行技術創新實踐,進而促進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提升。
稅收的主要職能就是為國家提供公共產品以滿足公共需要提供最基本的財力保障與支撐,而政府的財政支出對經濟具有重要的影響。因此,對于經濟而言,稅收的征收與使用是同樣重要的兩個方面,要評價稅收對于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的影響,
除了考慮征收環節,還必須結合其使用情況,即用該筆稅收安排的財政支出情況綜合確認。
一、從財政支出角度分析稅收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
經濟外部效應,也可稱為經濟利益外溢性,是指個人或企業的社會經濟活動影響了他人或其他企業,但卻沒有為此承擔應有的成本費用,或沒有獲得應有的報酬。技術創新活動具有明顯的經濟外部效應。技術創新者對知識產品的消費并不影響其他人的消費,而且知識產品一旦生產出來,其他人增加消費的邊際成本幾乎為零,創新者要阻止局外人免費使用該項成果,即使可行也是非常困難的。知識產品的消費與其他共用品不同的地方,在于知識的使用和消費不僅不會使知識損耗減少,而且還會使知識增加。許多知識產品被推廣應用,在全社會范圍內產生極為可觀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為社會成員共同分享,另一方面,知識產品的創造者所得到的收益只是所有這些收益中的極小一部分。由于私人邊際收益小于社會邊際收益,私人就沒有積極性投資代價高昂的技術創新活動,導致對全社會非常有益的創新活動出現嚴重不足。
盡管國家建立了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即通過制度安排來把其他人對技術進步的消費排除在外,以保護創新者的利益。但保護期有時限,一旦保護期結束,技術創新仍然會成為共用品,為社會共享;另一方面,在知識產權保護期內,技術的使用在給發明人帶來高額收益的同時,也會促進相關產業技術水平的提高或工藝水平的更新。這樣,創新這的部分利益不可避免的外溢了。這部分外溢的利益需要得到相應的補償,當受益對象不確定、補償不能通過市場機制進行時,技術創新者自然把目光投向了政府。Grossman和Helpman(1991)的模型證實,由于研發部門具有外溢效應,競爭性均衡增長率低于社會最適增長率,所以為了鼓勵這些領域的投資活動,政府需要利用稅收政策特別是稅收優惠政策來降低研發成本。
主張政府利用經濟手段解決外部性問題的傳統可以追溯到馬歇爾。其后,20世紀初期庇古又提出了著名的“庇古稅”來試圖消除外部性問題。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應引入政府干預力量來解決因外部性問題引起的資源帕累托最適度配置問題。而這種政府干預既可以是直接的行政控制,如由政府指令生產者提供最優的產量組合,決定公共產品的價格等,也可以是間接的經濟控制,如通過產生外部性問題的經濟活動征稅或提供補貼,使生產者或消費者的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一致。
庇古提出了“邊際私人純產品”和“邊際社會純產品”這兩個概念,他把生產者個人從追加一個單位的投資所獲得的純產品,叫做“邊際私人純產品”,而從整個社會來看,該投資給社會帶來的純產品(不論這些純產品歸誰所有),叫做“邊際社會純產品”。他指出,一種經濟活動給個人帶來的利益,與社會從這項活動中獲得的利益有時可能是不一樣的,即“邊際私人純產值”和“邊際社會純產值”不一致。在這種場合,提高國家干預,主要是采取課稅的辦法來抑制“邊際私人純產值”大于“邊際社會純產值”的投資,用補貼的辦法來促進“邊際社會純產值”大于“邊際私人純產值”的投資。這樣,利潤最大的原則就會迫使生產者將其產出水平限制在價格等于社會邊際成本之外,這正好符合有效配置的條件。另一方面,對“積極的”或“正的”外部性的生產者,政府提供相當于外部效益的財政補貼,鼓勵產出量擴大到社會最大效率的水平。
從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看,政府作為技術進步的主要組織者和經費的主要提供者,除了采用直接的財政撥款或政府采購支持手段外,還采用財政擔保和財政資助。財政擔保是指以政府信用對企業或個人從事具有高風險的活動進行負責,承諾承擔活動失敗的責任。政府為促進科技的進步與發展,對真正具有良好前景但具有高風險的科技創新項目以及高新技術企業,以政府信用為后盾給企業提供擔保,保證企業能籌集到足夠的資金開展科技創新活動,這是一種非常有效的辦法。采用這種財政支持方式,一方面可以緩解財政的壓力,另一方面也可以減輕財政支出對民間資本的擠出效應。特別是在我國目前風險資本市場發育非良好的情況下,這一方法應成為主要的促進科技發展的財政支持手段。財政資助,包括直接提供設備與服務的資助,也包括財政貼息以鼓勵銀行低息貸款的間接資助,都是政府可以采用的能有效促進科技發展的財政支持手段。直接提供設備與服務的資助,主要是指財政出資組建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器”,以縮短科技企業特別是小型的高科技企業的起步周期,這種財政方式,發達國家已經積累了很多成功經驗。
二、從財政收入角度分析稅收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
(一)稅收對資本成本的影響
早在60年代末70年代處,喬根森、桑德莫和霍爾等經濟學家,在研究稅收政策與投資行為的關系時,構建了標準的資本成本理論模型。根據這一理論,在某一特定階段內,企業將不斷積累資本,直至最后一單位的收入等于資本的全部經濟成本為止,即資本的邊際收入=資本的邊際使用成本。其中,資本成本包括邊際投資的融資成本、折舊成本等,減去資本利得、節省的稅款等。稅收影響投資決策和水平的機制之一就是影響資本成本。在其他條件保持不變的情況下,任何旨在提高資本成本的稅收措施,將抑制投資的增長;任何旨在使資本成本下降的稅收優惠措施,將刺激投資意愿。
一般來說,直接影響資本成本的稅種是公司所得稅,因此,本節將集中對公司所得稅的投資效應進行探討。在政府不征收公司所得稅的情況下,資本成本的決定式是:c=q(r+δ)①
式中,c=資本成本,q=資本品價格,r=市場利率,δ=實際折舊率。在政府征收公司所得稅的情況下,并假設稅收對損失與利得同等待遇。資本成本的決定式是:
c=q(r+δ)(1-uz-uy)/1-u②
式中,u=公司所得稅率,z=價值1元資本的將來折舊扣除現值,y=價值1元資本的利息扣除現值。
如果(1-uz-uy)>(1-u),②式決定的資本成本大于等式①表明的無稅情況下的成本,那么,我們就認為公司所得稅抑制了投資。如果z+y=1,即價值1元資本的折舊和利息扣除現值等于1元,那么公司所得稅將是中性的。如果允許按比率δ折舊,價值1元資本的折舊現值z=∑(1+r)-tδ(1+δ) -t=δ/r+δ③,同時也允許利息扣除,則價值1元資本的利息扣除現值是:y=∑(1+r)-tr(1+δ) -t=δ/r+δ④,因此,z+y=r+δ/r+δ=1,資本成本減少到q(r+δ)。
從資本成本決定式②可以看出,在稅法一般都允許大部分利息扣除的情況下,折舊率的高低將是影響資本成本的決定性因素,折舊率的高低是在稅法上規定的。同時到目前為止,世界各國的公司稅法都未允許公司對其估算利息作扣除。公司所得稅對投資的影響,主要是通過它對折舊的影響實現的。因此,有必要通過考察公司所得稅對折舊的影響,進一步分析公司所得稅與資本成本之間的關系。
如果公司稅法允許的折舊率α低于實際折舊率δ,價值1元初始投資的折舊扣除現值將是z=∑(1+r)-tα(1+α) -t=α/r+α⑤,假設按資本存量全部價值計算的利息扣除y與等式④所表明的相同。在這種折舊制度下,通過把等式⑤和④中的z和y代入②中得到資本成本式:
c=q(r+δ)[qru(δ-α)/(1-u)(r+α)]
可以看出,如果δ>α,稅法允許的折舊率低于實際折舊率,資本成本將增加,投資受阻。反之,實行加速折舊制度,即稅法允許的折舊率α>δ,資本成本將降低,投資受到公司所得稅的鼓勵。
如果公司稅法允許企業直接按投資支出的一定比例k扣除,剩余部分再按照正常折舊率扣除,價值1元資本支出的折舊現值是:z=k+(1-k)δ/r+δ,由于這里的z大于在實際折舊下的z,因此,企業的資本成本降低了。
另外,如果在正常折舊和利息扣除外,還允許企業按其投資的一定比例k,在投資支出一發生就作為費用扣除,資本成本c=q(r+δ)(1-uz-uy-uk)/1-u;若按投資的一定比例k給予稅收抵免,資本成本c=q(r+δ)(1-uz-uy-k)/1-u,通過比較兩式可以看出,只要稅率u不變,上述兩種投資刺激對c影響屬于同類。前者是應稅所得按投資的一定比例減少,后者是應稅額的減少。
(二)稅收對企業承擔風險的影響
任何投資都是有風險的,但并不是所有有風險的投資都是風險投資,國際上通常將在高風險的情況下,向處于起步階段或發展初期、具有良好市場前景的項目進行的中長期投資稱為風險投資。對技術創新的投資是一種典型的風險投資。一般情況下,我們可以把投資者分成三種類型:風險偏好者、風險中性者和風險厭惡者。就我國國情來說,我國大多數投資者都是風險厭惡型的,為簡單起見,假定所有投資者都是風險厭惡者,那么,這些投資者進行風險投資的先決條件就是:進行風險投資的預期收益超過投資于安全投資(為對應分析,我們把其他投資統稱為安全投資,如購買政府債券所進行的投資)所獲得的預期收益,并足以補償其承擔的風險。
公司稅負中有一部分是對承擔風險的征稅,但由于公司稅制中存在大量的風險損失扣除等規定,實際上公司稅也承擔了可能的風險損失,從這個意義上說,政府成了企業承擔風險的“隱匿合伙者”。本節以下通過簡單地分析公司所得稅負對承擔風險的影響,說明稅收對承擔風險的主要影響。
假設每一個投資者可以根據資產組合期望收益與風險的情況,得出不同投資資產組合的福利與效用數值。根據效用數值可以對資產組合進行排序,風險—收益組合越吸引人,資產組合的效用值也就越高。風險相同,期望收益越高,資產組合的效用數值就越大;或者期望收益相同,收益的波動性越大的資產組合,其效用數值就越低。一個金融界廣泛應用的效用值計算公式是:U=E(r)-0.005Aб2
,E(r)表示資產組合的期望收益,б表示未來收益的不確定性,不確定性的程度越高,風險就越大,A表示投資者的風險厭惡指數,A值越大,即投資者對風險的厭惡程度越強,風險資產組合的效用越小。在指數值不變的情況下,期望收益越大,效用越大;收益方差越大,效用越小。
同時,假設投資者已經確定了各種風險資產的投資種類和每一種的比例,現在要決定的是資產組合中風險資產組合y和無風險資產組合1-y的比例。y份風險資產與1-y份無風險資產組成的整個資產組合C的收益率用rc表示,無風險資產組合的收益率用rf表示,可以得到rc=(1-y)rf+yrp
資產組合C的期望收益為E(rc)=yE(rp)+(1-y)rf=y[E(rp)-rf]+rf
資產組合的標準差等于風險資產的標準差乘以風險資產組合占全部資產組合的比例,即бc=yбp
將整個資產組合的期望收益和收益的標準差代入效用函數,可以得到
maxU=E(rc)-0.005Aбc2=y[E(rp)-rf]+rf-0.005Ay2бp2
效用函數對y求一階導數的結果是:
(maxU)/={y[E(rp)-rf]+rf-0.005Ay2бp2}/=E(rp)-rf-0.01Aбp2
令導數為0,則y×=E(rp)-rf/0.01Aбp2
通過資產組合中最優風險資產組合比例的表達式,可以看出它與用方差測度的風險厭惡水平成反比,與風險資產提供的風險溢價成正比。
當對每一塊錢風險資產收益rp 課征比例所得稅時,并假設稅收對損失與利得同等待遇,收益rp應付的稅款是trp,如果是損失,則可以得到退稅或稅收抵免,換言之,納稅人所繳納稅額占應稅所得總額的比例,等于損失時所得補償占損失總額的比例。這種制度是一種允許“充分損失補償”的補償。在實踐中,有這種做法,例如某一所得來源的損失可以從其他來源的贏利中扣除,或者如果損失超過贏利,當期給予補助或允許虧損結轉于其他年份。在充分損失補償制下,一段時期內每一塊錢風險資產所獲收益被減少為:rpt=rp (1-t),同時風險資產的期望收益減少為E(rpt)=(1-t)E(rp),用方差測度的風險降低為D(rpt)=D[rp (1-t)]=(1-t)2D(rp),則資產組合中最優風險資產組合比例的表達式變為:
yt×=[E(rp)-rf](1-t)/0.01A(1-t)2бp2=E(rp)-rf/0.01A(1-t)бp2
可以明顯看出,當對風險資產收益課征比例所得稅時,提高稅率將促使投資者增加其資產組合中的風險資產份額。所得稅具有增加承擔風險的效用,其關鍵機制是允許充分損失補償。E.D多馬和R.A穆斯格雷夫也認為,所得稅盡管在任何情況下總會減少投資者的預期收入,但相對地說,會大大增加風險的預期收入,承擔風險的總數實際上是隨著所得稅的增加而增加的,當開征允許抵扣風險損失的企業所得稅時,納稅人有朝風險大的項目轉移投資的傾向。如果邊際稅率是累進的,損失補償將是不充分的,因而抑制承擔風險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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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s to the mechanism of the tax promoting enterprise's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bstract
Under the market economy condition, the tax policy is the main means that the government adjusts the resource distribution by the market regulation, having important influence on th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ctivities of enterprises. This text plans to do some discussions to the mechanism of the tax promoting enterprise's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from financial expenditure and income two angles
the key words
tax;technological innovation;mechanism
作者:趙彬 文章來源:湖南大學會計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