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企業會計準則—存貨》中,將修理完成驗收入庫后的代修品視同企業產成品,作為企業的存貨。筆者認為上述處理不妥,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不符合資產的定義
《企業會計制度》將資產定義為: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所形成并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企業在接受修理品時,未納入企業存貨,符合《企業會計制度》,修理完成驗收入庫后,修理品的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與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也未轉移,既不符合“企業擁有或控制”,因此不應視同企業存貨。
二、不符合存貨的定義
在《企業會計準則—存貨》中,將存貨定義為: 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或者為了出售仍然處于在生產過程的在產品,或者將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存貨的基本特征是,企業持有存貨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銷售。顯然對代修品而言,無論其是否完成驗收入庫,企業都不能將其出售,企業提供的是一種服務,收取服務費。因此不應視同企業存貨。
三、不符合存貨的確認條件
在《企業會計準則—存貨》中,存貨在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才能加以確認。 1.該存貨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2.該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對于第一條,代修品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代修品的所有權企業,修理企業因對代修品不具有所有權,代修品包含的經濟利益只能部分的流入企業,也就是企業收取的修理費部分。因此不符合第一條。
對于第二條,企業能夠可靠的計量的成本只有修理過程中發生的有關支出,而對于修理前的部分不能可靠的計量。
綜上所述,將完成驗收入庫后的代修品納入企業核算是不合理的,為了加強對代修品的管理和核算,企業可以在備查簿中記載,對修理過程中發生的有關支出,結合企業的情況,作為“勞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支出核算”相應取得修理費作為“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核算。
作者:彭艷飛 文章來源:滄州財經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