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我國頒布了新《企業會計準則》,在2007年,新增加了交易性金融資產這個會計科目,主要為了適應現在的股票、債券、基金等出現的市場交易,取代了原來的短期投資,與之類似,又有不同。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劃分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以下簡稱CAS22)第七條規定,金融資產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根據CAS22第九條、第十八條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為了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資產,在活躍的市場上有報價且持有期限較短。通常情況下,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應當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需要滿足的條件
1.取得金融資產的目的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2.屬于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具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采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3.屬于金融衍生工具。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特點
1.企業持有的目的是短期性的,即在初次確認時即確定其持有目的是為了短期獲利。2.該資產具有活躍市場,公允價值能夠通過活躍市場獲取。3.不以控制被投資單位等為目的。持有該投資應作為剩余資金的存放形式,并保持其流動性和獲利性。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會計處理
大量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是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重要標志,這有利于我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和對外開放。在資本市場中,在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價格經常性波動下,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在可靠性方面要優于歷史成本,更有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動態地了解企業當前所持有金融資產的真實價值,有效評價企業把握資本市場投資機會、風險控制和變現能力,進而作出適當的投資決策。新會計準則下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后續計量和期末計價均采用公允價值計量。
(一)交易費用的會計處理
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于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傭金及其他必要支出。CAS22第三十條規定,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也即是說,在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時,交易費用應計入“投資收益”,實行費用化原則;本人認為,對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相關交易費用宜實行資本化原則,理由有三:第一,交易費用實行資本化處理,使金融資產的入賬價值符合實際成本原則,更體現資產的定義;第二,交易費用實行費用化處理,直接作為投資費用以“投資收益”反映,在金融資產實際處置時不能準確反映其真實的投資損益,混淆已實現損益與未實現損益的涵義;第三,實務中,交易費用相對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而言數額較小,對損益及資產價值的影響可以忽略不計,不會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的判斷;
(二)公允價值變動的會計處理
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是指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IAS32)的要求,對金融工具的范圍和性質的披露應包括可能影響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確定性的重要條款和條件。IAS遵循資產負債表觀確認收益,即全面收益概念。資產負債表觀下,收益的確認是基于對期初、期末資產和負債的計價,凈資產的增減部分就是會計損益,收益報告包括已實現損益和未實現損益,會計信息的全面性、及時性和相關性高。CAS22第三十八條規定,資產負債表日,除與套期保值有關外,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按公允價值大于(或小于)賬面價值的差額,借(或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同時貸(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處置時,將原計入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轉出,借(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貸(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三)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
CAS22第四十條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據以分析,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減值損失已在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中反映,并計入當期損益,故不再計提減值準備;
參考文獻:
[1] 戴德明.財務會計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M].北京:中國財經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