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本文圍繞著如何開展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問題進行思考,提出做好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有效措施就是明確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內容和做到合理的審計評價。
【關鍵詞】經濟責任 內部控制 審計評價
經濟責任審計是強化企業管理和對經營者進行監督的重要舉措。皖國資評價[2006]108號《安徽省屬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辦法》規定:省屬企業要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認真做好各級子企業和重要業務部門負責人的任期或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切實做到未經審計不解除經濟責任。所以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這就要求審計人員積極探索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法,科學評判企業經營者經營業績和經濟責任。那么如何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筆者認為要做好以下幾點:
一、明確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做到有的放矢
(一)審查資產是否得到保值增值,且資產質量狀況是否良好。作為企業責任人,無論其所在企業性質如何,資本來自何方,均應保證在其任期內投入的資本保值、增值,并且資產是完整的,未受到損失。首先要防止虧損,保證投資者投入資本保值。對其資本保值、增值結果可采用以下指標,例如資本積累率、凈資產收益率、總資產報酬率、不良資產比率等進行分析判斷。其次要擁有適當的償債能力和變現能力,防止發生財務風險。主要看單位資產負債結構處于合理狀態,有無長期拖欠形成呆賬、壞賬和由于資金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其他重大經濟損失問題,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再次要使固定資產不斷更新并擴大其生產能力,使資產質量得到改善。只有做到這些,才能保證企業在資本金保值、增值的同時,具有先進的生產技術水平,能在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否則,資本雖得到保值,但設備陳舊,生產技術落后,企業難以發展,經營者仍屬未能有效履行其經濟責任。
(二)審查遵守法規制度情況,無違紀違規行為。評價任期經濟責任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檢查企業的經營活動是否遵守法規制度,有無違法事項。作為一個企業領導,無論其所在企業規模大小、經營性質如何,均應在國家規定的法令、規章、制度范圍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不能有違反國家法規的行為;同時,企業領導也必須遵守企業的章程、決議、制度,在進行決策或貿易交往時均不應與之背離。特別是在大額采購、工程施工等方面單位領導人有無違反國家財經法紀,轉移國家財產,揮霍浪費等行為。
(三)審查財務收支合規。一個企業向國家或社會有關單位提供的經濟信息,包括會計信息、統計信息或主要業務信息,都應真實、正確,不能虛假、錯誤。如果虛假不實,企業制定的經營決策、計劃、目標都將發生錯誤,經營管理也無可靠依據。因此,企業經營者應把保證經濟信息的真實、合規、正確作為一項經濟責任。新會計法已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四)審查單位經濟效益狀況。在現代企業中,獲得利潤,提高單位經濟效益是最重要的經營目標之一,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企業生存的動力。所以實現的利潤總額或稅后利潤總額,是常見的評價企業領導任期經營責任、衡量其實現盈利目標的指標。企經濟效益是個綜合性指標,除了對盈利目標的評價以外,還涉及經營方針或經營決策是否正確的評價。比如:開發產品品種的目標是否達到?在市場上競爭能力是否取得預期的效果?提高產品質量的目標是否達到?對擴大市場銷售數量起了多大影響?技術改造方案是否完成?對提高企業的技術水平、擴大生產能力、節約資源消耗,取得何等成效?提高資金利用效果的目標是否實現?籌資決策是否取得良好的效果,等等。審計人員應針對企業中存在的主要效益問題,審查其取得的經營業績,也是經營者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一項重要內容。
(五)加強對高風險投資業務的審查。審查企業是否從事高風險投資業務,是否對從事高風險投資業務進行嚴格控制和規范管理。對于從事與其主業相匹配、規模與現貨相適應的期貨投資和從事股票投資的企業,是否設立專門機構和由專業人員進行專業化操作,對于未具備條件的企業要及時進行清理。對違反國家規定或超范圍從事高風險業務投資的相關責任人,要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以免發生重大損失的。 二、合理的評價
評價是審計組完成審計后,向委托部門表明的對被審計人履行職責情況的最終意見。經濟責任評價意見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核心。當審計報告清楚地表明“怎么樣”的時候,合乎邏輯的評價也就順理成章了。
總體要求:審計評價應本著慎重、負責的態度對被審計人任職期間范圍履行職責的情況做出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評價。評價標準問題是經濟責任審計的一個難點,特別是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原因是在于任中審計屬事前或事中監督,各項經濟行為將要或正在進行,執行結果的還未見分曉,審計部門在此時介入,對事項的評價的恰當與否以及審計建議提出都存在一定的風險和難度。所以在評價單位領導人員經濟責任時,必須依據查證的內容,采取定量分析,定性分析和寫實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評價,以定量為基礎,定性為結果,無法定性的問題,應以寫實反映。對證據不足的、評價依據或標準不明確的事項不評價,超越審計職責的或審計未涉及的事項不評價。(定性標準是從性質上判斷被審計者的經濟行為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要求。它主要包括真實性審計標準、合法性審計標準、效益性審計標準以及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執行情況的考核標準。定量標準是指從數量上通過比較分析考核和評價被審計者經濟行為的量化標準。主要是指一些技術經濟指標。)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評價:
第一,在述職報告的基礎上就審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審計結果逐項提出評審意見,包括任期內企業的經營目標及企業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情況;各項財務收支和經營收支是否合規合法、財務計劃的執行和決策情況是否真實有效,以及企業領導人任期內遵守財經紀律情況等。
第二,通過內部控制制度測試,分析企業管理體制的健全性,評價管理控制機能。評價企業領導人任期內企業內部控制制度運行狀況。完善的內部控制是單位健康向上運行的保障。
第三,突出前任遺留事項的處理情況。確保單位經濟事項的延續性和發展的可持續性,防止事項長期遺留形成更大的損失或增加處理難度。
總之,作為審計人員要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積極總結和積累經濟責任審計的經驗.對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需要我們在將來的工作中去認真地、不斷地研究和探索,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也就是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經濟責任審計,最終實現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事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李淑芬.對建立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審計評價體系的幾點思考.中國內部審計,2008,(6).
[2]王小強.經濟責任審計的幾點體會.審計文摘,2008,(9).
[3]黃明清.國有企業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內容重點.財政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