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會計監督系統概述。會計監督是指會計作為一種經濟監督形式所具有的職能作用。會計監督系統是具有層次性的,這種層次性還表現在,會計監督有內部會計監督和外部會計監督之分。內部會計監督系統指通過會計、內部審計等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及其所體現的經濟活動進行的經濟監督;外部會計監督系統指國家有關部門、中介組織等在得到授權或者受托的情況下,對指定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及其所體現的經濟活動進行的經濟監督。內部會計監督系統是微觀層面上的會計監督系統。從目標上看,內部會計監督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準確,保證單位資金、財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單位的各項財務收支及其會計核算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從主體上看,內部會計監督的責任主體不僅指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本身。也包括單位法定代表人及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等其他機構或人員。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是內部會計監督的主要執行主體;從客體上看,內部會計監督的內容主要是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經濟業務事項;從方法上看,內部會計監督主要體現為核算監督和制度監督兩種手段。外部會計監督系統是由獨立于被監督單位之外的主體來執行的,它以單位整體作為監督的對象,但主要通過對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再監督來實施。外部會計監督系統由社會會計監督和政府會計監督兩部分構成。社會會計監督指民間審計監督,它是中觀層面上的會計監督形式,其主要職責是鑒證單位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公允性。政府會計監督對政府負責,主要包括財政監督、國家審計監督、稅務監督、證券監管、銀行監督、保險監管等形式。各種政府監督檢查部門,所針對的單位、監督檢查的目的和重點各不相同,但強調的都是對單位會計活動及會計資料的監督檢查,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新會計法從系統論的角度對會計監督進行不同層次的界定,明確了其是由內部會計監督、注冊會計師監督和政府會計監督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系。完善的會計監督系統,必須在有效的運行機制下才能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這就需要對會計監督系統存在的前提、產生的根源及在此基礎上所形成的作用機制等問題進行分析。
第二,會計監督系統的運行。會計監督作用機制的良好運行,有賴于全方位的保障措施。健全法制是其中之一。首先,應進一步完善《會計法》。新修訂的《會計法》較前雖有很大改進,但仍有一些地方需進一步完善,在《會計法》中應做出明確規定。如外部會計監督形式對企業往往會造成重復檢查,但卻都能查出現新問題,然而沒有哪個監督部門做最后結論。并承擔責任,企業經營者的會計責任沒有被真正解除。因而《會計法》應作出關于會計責任解除的相應規定,即規定除故意欺詐外,會計報表一旦被某個會計監督部門認可,該部門就應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負責,這樣可以強化會計監督系統中各個層次之間的相互制約關系。其次,不斷健全和完善以《會計法》為中心的會計法規體系。目前需要根據《會計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會計工作的實際情況,盡快研究制定與《會計法》相配套的法規、制度或者實施辦法,以保證《會計法》各項規定的貫徹落實。同時,要對現行的會計法規、制度進行清理,嚴格有關會計規章制度的報批和備案制度。特別是要對地區性的會計規章進行全面清理,對不適應新形勢要求、不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按法定程序予以廢止,部分內容與《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相抵觸的,要及時進行修訂。再次,促進《會計法》與相關法律的銜接。《會計法》規定的法律責任主要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具體操作應與相關法律銜接緊密。如由于《會計法》適用于全社會各單位,對國有單位的違法行為人可以追究其行政處分,而對私營企業主則不易操作。因此,在相關法規中要明確他們的行政責任。又如《會計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對照《刑法》,對會計犯罪行為規定很少,僅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在《刑法》中應增加與《會計法》相應的會計犯罪的內容。最后,規范《會計法》、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關系。目前,我國頒發并實施了新的企業會計制度,對企業會計準則也進行了完善。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處在并行狀態。在這種情況下要處理好《會計法》、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關系。《會計法》不宜具體,不應過分強調操作性,不應將屬于會計準則甚至屬于會計制度規范的內容歸入其中。會計制度與會計準則都是國家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的組成部分,均屬于具有行政法規性的規范性文件,兩者都是為了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行為。對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作出的規定,但由于二者涵蓋的業務內容不同、側重點不同、適用范圍不同等,尤其是根據我國具體的會計工作實際。它們將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并存,二者不可互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