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某企業在房產稅計算繳納時與稅務機關發生了爭議。
據了解,該企業2009年建了一幢辦公大樓,辦公大樓竣工結算入賬價值為1000萬元。該企業執行新會計準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 -無形資產》應用指南的規定,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該企業并未將土地使用權價值轉入辦公大樓的價值,認為房產稅計稅價值應為1000萬元。
而稅務機關則認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
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所以,房產原價應當根據《企業會計制度》來進行核算。
根據財政部下發的《企業會計制度》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并按本制度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商品房時,應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開發成本;企業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薄缎∑髽I會計制度》也規定,購入的土地使用權,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并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待該項土地開發時再將其賬面價值轉入相關在建工程。企業自建辦公大樓,應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轉入在建工程成本,待大樓竣工后轉入房產原值。也就是說,房產稅的計稅基礎應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針對爭議,企業財務負責人到稅務師事務所進行了咨詢。
經過分析,注冊稅務師認為,新會計準則也屬于會計制度,實行新會計準則的企業土地使用權不用轉入房產原值。
《會計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并公布?!?《會計法》第五十條規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 -應用指南>的通知》(財會[2006]18號)也規定,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應用指南》的企業,不再執行現行準則、《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各項專業核算辦法和問題解答。也就是說,新會計準則也是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除了上市公司外,其他企業可以選擇使用《企業會計制度》或新會計準則。
從廣義角度來講,會計制度不僅包括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還包括會計法律法規。準則與制度兩者區別在于規范的目標不同。會計準則規范的目標主要是解決會計要素如何進行確認和計量的問題,同時也規范會計主體應當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而會計制度規范的目標主要是解決會計要素如何進行記錄和報告的問題。確認和計量是記錄和報告的前提條件,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礎上進行的,沒有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記錄和報告就無從談起。從這個意義說,兩者并不矛盾。都是廣義會計制度的組成部分,具有互相補充的功能。
針對稅企爭議,該企業按新會計準則核算,將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分開核算,這符合財稅[2008]152號文件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的要求,房屋原價可以只按建筑物價值計算繳納房產稅,計稅基礎不應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