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小規模納稅人出售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固定資產核算
根據財稅[2009]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一律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國稅函[2009]90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例2]A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2009年10月出售一臺已使用過的機器,原價為100000元,已提折舊38000元,售價為72100元(含增值稅)。會計處理如下:
(1)固定資產轉入清理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62000
累計折舊 38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
(2)收到價款時
出售時應交納增值稅=[72100/(1+3%)]×2%=1400(元)
借:銀行存款 721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707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1400
(3)結轉凈損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 8700
貸:營業外收入 8700
三、納稅入出售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固定資產核算
納稅人出售房屋、建筑物等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固定資產,應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按5%征收營業稅。
[例3]A企業2009年10月出售建筑物一幢,原價為50萬元,已提折IH20萬元,售價為40萬元,營業稅率5%。會計處理如下:
(1)固定資產轉入清理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300000
累計折舊 200000
貸:固定資產 500000
(2)收到價款時
借:銀行存款 4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38000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400000×5%)20000
(3)結轉凈損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 80000
貸:營業外收入 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