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為會計基本職能之一的會計監督,一直是會計學界關注的熱點。從20世紀80年代的會計是否具有監督職能大討論,到將會計監督作為一章寫入《會計法》,以及近年來推行的會計人員委派制,都說明了會計監督的重要性和人們的關心程度。本文就會計監督的性質、功能等問題談些個人認識。
一、會計監督職能的性質
會計監督是一項經濟權利,而不是其他權利,其判斷的標志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經濟權利應當有法律或法規作為保障,《會計法》第四章第27條至第35條對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監督權作出了明確規定,并把其作為主要職責之一。另外,1990年國務院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第5條也規定,總會計師組織領導本單位的財務管理、 成本管理、預算管理、會計管理和會計監督等方面的工作,參與本單位重要經濟問題的分析和決策。
(二)經濟權利應能夠帶來或體現經濟利益,通過會計監督可以保護經濟主體的財產安全與完整。通過會計監督能夠防止企業不合理、不合法的各種經濟行為,從而節約資金。
(三)會計監督作為經濟權利應具有排他的力量,否則就不能稱之為權利。本人認為,會計監督的排他權力表現為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其職責范圍內不應受其他因素的干擾。
(四)作為經濟權利,應當有相應的責任和義務與其對應,作為會計監督,與之對應的責任和義務,就是要承擔必要的法律后果?!稌嫹ā返?2條對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情況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樣作出了明確規定: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予以受理,或者對違法的收支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或者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單位或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說會計監督是一項經濟權利,從會計工作的實際情況來分析也是成立的。第一,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各單位(或稱經濟主體)的經濟活動,如資金的組織、分配和使用。第二,會計監督的方法有預測、計劃、審核、檢查、分析、執行等經濟手段。第三,會計監督的結果表現為一定的經濟后果,如保護經濟主體的財產,解除相關人員的受托責任,使單位的經濟活動趨于規范化、合理化。第四,會計監督最終的目的是使會計信息達到真實、相關、可比和及時,使所有者、債權人和各利害關系集團的權益得到合法、合理的維護,并最終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二、會計監督職能的淵源
會計實施監督的權利是客觀存在的,這項權利是誰賦予的呢?會計監督權利來自何方?這需要對會計監督權利基礎進行分析。筆者認為,會計監督權利來自于法律、財產所有者和經營者及會計工作自身。
(一)會計監督的法律淵源。在現代經濟生活中,任何個人及經濟組織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企業的各種經濟行為更是如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實施監督是法律所賦予的一項權利?!稌嫹ā返冢凑碌?7條至第35條明確規定: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實行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的時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無權自行處理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法的收支,不予處理。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認為是違法的收支,應當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要求處理。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接到報告的機關應當負責處理?!稌嫹ā穼τ跁嫏C構和會計人員實施監督的規定是明確的,并對一些監督內容和法律責任同時也作出了規定,這就為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在各單位行使這項權利奠定了法律基礎。另外,國家的法律具有強制性特點,法律所規定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辦理會計事務時,都必須遵守該法律規定,也就是說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各單位進行會計監督,行使該項權利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干涉和制止的。
(二)會計監督的所有權淵源。會計是為特定經濟利益主體服務的,任何經濟主體都必須有其所有者,它是經濟主體的出資者和剩余財產的要求者。財產所有者為了保護其財產所有權和獲得利益,也需要會計監督,通過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監督,使其財產免受侵害。特別是在財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通過會計監督能非常有效地對經營者進行約束,使經營者不能背離財產所有者的經濟利益,以將自己所受的道德風險降到最低。可以說從人們趨利避害的“本能”出發,財產所有者會支持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實施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企業中行使監督權利,通常是通過“契約”和“非契約”兩種形式來完成的?!捌跫s”形式是所有者與會計人員通過“委托代理”或“責任委托”的形式訂立下來,由會計人員對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監督。另一種是“非契約”形式,就是會計人員根據其職業要求,對企業的經濟活動和經營者行使常規的會計監督,其監督的內容和責任并不以訂立“契約”的方式確定。其監督企業的“主人”要求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行使會計監督的權利主要是為了維護其自身利益。
(三)會計監督的經營權淵源。長期以來在學術界和實際工作中,不少人將會計監督視為對企業經營者的監督,這種認識是不全面和不正確的。從客觀上來講,會計監督所監督的對象是企業的經濟活動,并不是直接針對企業經營者,只不過企業的經濟活動大部分都是由經營者來控制的,所以人們會有一種錯誤的認識,認為會計監督就是監督經營者。應該說會計監督是對“事”不對“人”,只要存在不合理、不合法、不符合規定的經濟活動(或稱經濟行為),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就要監督,其監督并不是針對某個人,或某個集團的行為。在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情況下,所有者與經營者的利益存在不一致的現象也是正常的,但對會計監督權利的支持是一致的,只不過財產所有者與經營者在支持會計監督的目的和內容上存在差異。所有者是利用會計監督來監督其財產的安全和完整,監督經營者是否有效地履行了自己與訂立的委托責任契約;而經營者支持會計監督的目的在于,通過會計監督實施對企業各個經費部門經濟行為的監督使其經營決策能在下屬部門和人員中得到執行,它是經營者對企業實施有效管理的方法之一。另外,經營者支持會計監督的目的還在于,通過企業所有者所認可的會計監督的實施來解除他的“受托責任”,并獲得應得的利益。
(四)會計監督的自身淵源。會計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對各個經濟主體的經濟活動進行系統和全面核算、管理的系統。其反映經濟活動是與會計監督分不開的,在實際工作中反映與監督相互依存,沒有監督的反映是不可能的,因為在進行會計確認與計量時,要采用一定的標準,這些標準就包含著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企業的規章制度等,這個確認與計量的過程,本身就意味著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要實施必要的監督,如有關負責人的批示、簽名和印章等。另外,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本身也要求實施會計監督,因為沒有監督的會計工作是無法正常進行的,會計法律法規的規定,是促使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進行會計監督的外在動力,而其工作性質是其進行會計監督的內在要求。會計機構與會計人員要完成一定任務,就必須對某些權利提出要求,這是進行會計工作和干好會計工作的基本前提。此外,會計人員的監督權利也是其解除受托責任應盡的義務,沒有履行會計監督義務,或不具備會計監督權利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是不合格的。
三、會計監督職能的功能
會計監督與其他的經濟監督相比,在功能上都具有自己的特點。
會計監督的功能是指會計監督權利對社會經濟以及企業經營的作用。我們可以從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來理解會計監督權利的功能。從宏觀上來講,合理地利用會計監督權利,可以促進社會經濟運行的規范化和合理化,減少社會經濟運行中不必要的阻力,也能推進廉政建設,節約使用資金,使社會經濟運行更加秩序化,并提高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益。從微觀上講,通過有效地履行會計監督權利,至少可以起到以下幾個方面的作用:有利于企業經濟活動更加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有利于企業提供更加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有利于約束財產所有者、企業經營者的經濟行為;有利于企業節約開支,提高經濟效益。
由此可見,會計監督權利的履行對國家和企業都有著積極的意義。但一個企業的會計監督是否達到預期的目的,應依據具體的標準來加以評價。筆者認為主要應看該單位的經濟活動(或資金使用)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另外,會計監督本身既是在行使權利,也是在維護某些權利和保護整個社會經濟秩序。所以,有的學者認為,會計監督是一種權利安排,監督效果的好壞取決于監督權安排是否均衡或錯位。這種理解也有一定的道理,因為沒有監督權利的“經濟”是無秩序和使眾多利害關系人受損的經濟。會計監督是依法而行、依理而行的,而這種依法、依理而行的監督權利,為什么在目前的實際工作中又是如此軟弱?筆者認為,主要是權利的不到位和監督權利的失衡。
四、會計監督職能的實施
《會計法》從法律上賦予了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會計監督職權。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企業內部會計監督:
(一)改革現行會計管理體制,實行會計人員委派制。即國有企業主要財務負責人,直接由財政部門委派,或恢復實行過去曾經實行過的財政專員駐廠制度,確保國家方針政策的正確執行。
(二)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加強對注冊會計師隊伍的職業道德教育。
(三)企業領導在上崗前應接受會計法規、財經紀律的培訓,并應取得合格證后才能到任。在企業管理制度上要把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進行會計監督的權力落到實處,對敢于同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的會計人員要堅決支持。
(四)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制度要以適用性、有效性、合理性、協調性、統一性為標準,按照預防為主, 相互制約,職責分明,帳、錢、物分管,嚴格操作程序,人員崗位輪換等原則建立。
(五)提高會計執業人員的法律水平。對會計人員要進行會計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方面的定期考試和考核。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合格證書,未拿到證書的不能上崗。對上崗人員故意違反財經紀律的應堅決清除出會計隊伍,確保會計執業隊伍的純潔性。
作者:田開云 文章來源:武穴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