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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失真問題的探討

[摘要]本文從市場經濟環境、企業、企業會計等不同層面分析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失真的深層次根源,并建議采取相應對策。本文還探討了企業會計信息與我國法律監管的關系,指出整合現有法律資源和增加新的法律成分是完善我國會計信息失真法律責任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上市公司  會計信息失真 法律監管及責任主體的確定
一、 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
會計信息是管理者、投資者和債權人等改善經營管理、評價財務狀況、做出投資決策、防范經營風險的主要依據。會計信息失真將會給管理者、投資者和債權人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尤其是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企業上市成為了國企市場化的必由之路。按《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要求,一定的贏利水平是公司成為準上市公司的先決條件,為達到這些條件,不少企業可謂絞盡腦汁通過會計調節來“創造”贏利。會計信息失真從表面看是管理問題,或者是單位領導或者會計人員的個人行為,但究其實質,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
(一)從宏觀層面分析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主要是判斷企業會計系統運行的制度基礎和環境狀況,這些因素對會計信息質量的影響往往是根本性的。具體可以從以下方面加以判斷:1.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程度。包括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產權制度的確立,通過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理念等。2.市場秩序的規范化程度。包括市場機制,市場規則,市場監管制度體系及其執行的有效性等。3.投資者行為理性化程度。包括投資者群體的理性投資理念,投資風險防范與約束機制等。4.法律約束的有效性。包括對資本市場各個參與者行為的法律約束,對資本市場監管者的法律約束,對企業經營行為的法律約束,對企業會計行為的法律約束等等。
(二)從微觀層面分析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主要是判斷影響企業會計系統運行的各個決定性因素是否以合理的方式存在,這些因素對會計信息質量的影響是最為直接的。1.從企業角度分析,分析的重點包括公司治理結構,企業組織管理體制,(現代大公司和集團公司的)內部產權機制,企業創新機制,企業內部控制體系,企業約束與激勵機制等。2.從企業會計角度分析,分析的重點包括企業會計政策選擇機制,會計核算規范體系,會計信息質量控制體系,會計信息質量保證體系等。
二、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失真的形成過程
促使會計信息失真從其形成過程來看,通常產生于兩個主要的信息處理環節:信息的形成過程和信息的披露過程。
從會計信息的形成過程來看,信息失真可能表現在這些方面:搞數字游戲,虛增發生額和余額;隱瞞截留轉移收入,私設“小金庫”;虛增成本以便偷漏稅款;捏造事實,開虛假發票報銷;串用或亂用會計科目等。另外,一些上市公司為了本公司的利益,甚至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不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科目,甚至是在收入、費用和成本科目上沒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或謹慎性原則進行核算,不按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攤銷預提費用、待攤費用和遞延資產,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或支出,人為地操縱成本費用的計算標準和利潤分配方法,從而掩蓋企業經營過程的實際情況,不利于投資者和債權人正確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
雖然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主要因素是在會計信息的形成過程中,但對于企業外部的信息使用者來講,他們難以得到來自企業內部的會計核算實際情況,他們的投資或貸款行為主要受公開披露的會計信息的影響。因此,許多上市公司又在會計信息的披露環節上對報表進行再加工。曾經對中小投資者產生過重大投資決策影響的失真財務報告,在我國證券市場上市公司中屢見不鮮。有不少上市公司在會計信息披露過程中弄虛作假,導致會計信息失真,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報表附注說明簡單,甚至被忽略。上市公司必須在附注中向信息使用者傳遞補充的會計信息,如采用何種會計處理方法等。因為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將產生不同的報表數據,所以,如果不充分揭示企業會計核算所選擇的方法,將使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倘若沒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加以說明的話,其所提供的會計信息的可用性將大打折扣。2.審計部門監督不力。按照國際慣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必須由注冊會計師審計并簽字才能最終確認,其目的是通過獨立核算的第三方認證,增加會計信息的可信度,降低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風險。3.數據的不準確和不真實。這是會計信息披露中存在的最主要問題。上市公司可以隨意調整資產價值的大小,虛增收入,利用費用或折舊或應收應付等科目任意調節利潤,從而達到迷惑廣大社會公眾的目的。
三、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失真的對策
綜上所述,治理會計信息失真,一方面要從宏觀入手,真正建立與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和監督制度,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加大執法力度,使上市公司在法制的軌道上正常運營;二要從微觀角度入手,加強會計人員的管理和繼續教育,加強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強化內部監督,遵守國際規則,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具體對策建議如下:
(一) 從外部宏觀上,首先要按市場要求,完善企業管理制度。只有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使企業真正成為產權清晰,權責分明,政企分開,科學管理的自我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才能使企業自覺遵守經濟規律,提供真實可靠的會計資料。其二,企業用人要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和程序辦,充公引入競爭機制,要建立起能客觀公正地反映企業經營者業績和能力的評價指標體系。其三,完善財經法規制度,充實財務會計管理手段。企業可利用網絡實現對分支機構、遠程庫存的遠距離財務監控和集中管理。其四,加大內部、外部控制力度,強化企業內部財會管理、監督權,確保會計信息真實。
(二)從內部微觀上看,企業可通過加強會計控制建設來治理會計信息失真。
1.加強會計控制,拓寬對會計控制的認識。傳統的會計控制是指會計人員通過對反映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的復核與檢查以證實其是否真實地記錄了各項客觀的經濟業務。在此基礎上,通過對記賬憑證、各類賬簿及報表的相互核對及審閱,實現對經濟業務的監督與控制。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的情況下,單一的控制環境使會計履行控制與監督職能比較容易,會計信息輸出也比較客觀。但在兩權分離的情況下,所有者與經營者存在著利益不相容、信息不對稱及激勵不相容三大矛盾,使得現行會計管理體制下,會計反映失實,會計控制弱化。在承認“人都是有限的理性經濟人”這一前提條件下,會計代表誰來控制經濟業務這種主體選擇的不同,必然導致其控制內容與方法的不同。代表經營者的控制或再監督顯然不同于代表所有者的監控,所以兩權分離環境下會計控制的利益代表及控制目標需要重新審定。
2.加強會計控制,優化會計控制的環境。具體來講,就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設計出一套使經營者在獲得激勵的同時又受到相應的約束,以保障所有者權益的機制。激勵與約束的有效結合,將使經營者行為與所有者目標實現最大程度的一致。對經營者的約束,所有者可以利用業績評價,或通過董事會利用公司章程規定經營者的權限范圍,還可以派出監事會直接監督經營者的代理權,以維護所有者權益;對經營者的激勵可以嘗試推行年薪制與股票期權計劃,使經營者利益與股東權益相結合。
3.充分發揮會計控制的作用,改變現行會計管理體制。由所有者委派財務總監,領導會計機構及會計工作,財務總監對所有者負責,會計人員對財務總監負責。公司業務運行則由經營者全權負責,財務總監與經營者相互配合相互監督,通過財務總監使所有者與經營者達到激勵相容。財務總監制的會計管理體制下,會計控制的范圍不僅僅是賬、證、表的相互核對與審閱,還應包括業務流程的標準化設計與控制、業務處理過程不相容職務的控制、事后的復核與分析控制、財產清查核對控制。除此而外,各公司可根據自己的業務特點,結合經營戰略、管理方法設置其他必要的控制點。通過關鍵控制點的有效運行,實現會計控制的目標――維護所有者權益,使會計提供的信息具有相關性與可靠性。
4.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與職業道德,使會計控制有效發揮作用。首先,應重視會計人員專業技術資格的聘任和年度考核工作。將對外提供真實信息作為聘任、考核會計人員的重要內容。其次,要切實抓好會計人員的經常性管理。主要是加強對會計證的管理,以保證持證會計人員真正具備從事會計工作的能力,保證會計證的權威性、嚴肅性。再次,要切實抓好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提高思想品德、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修養。一個財會人員不僅要精通業務、熟悉法規,具有高超的會計水平,更要品質好、思想過硬,真正與企業共命運。因此,財會人員需要不斷充電、回爐,提高自身素質,這樣才能真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為確保會計信息真實、可靠提供前提條件。
(三)建立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
1.強化公司內部監督機制,發揮公司監事會的監督作用。盡管公司法已對監事會人員、職責等做了規定,但絕大多數企業的監事會受人事、財務等方面的壓力而有名無實,而只有讓其責、權、利獨立,才能真正發揮其監督企業會計系統對外提供和披露準確的會計信息的作用。
2.強化公司外部監督機制。外部監督的強化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完善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西方國家的經驗表明,民間審計制度對治理會計信息失真問題是十分有效的。要真正發揮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作用,國家一方面要提高注冊會計師隊伍的素質、職業道德水平和執業質量,另一方面應對注冊會計師的服務質量進行抽查,嚴懲違反職業道德及執業規范執業的行為。二是加強國家行政干預。在治理會計信息失真問題過程中,政府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政府干預的程度及效果直接影響會計信息的質量。財政機關、審計機關、證券監督管理機關等政府機關應加強對不實會計信息的監管和處罰力度,同時應建立不實信息查詢網,讓企業和社會公眾可隨時查詢提供不實會計信息的企業及責任人員,增加企業、經營者及會計人員的違規名譽風險和違規成本;另外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當采用會計委派制等政府干預形式,通過政府的綜合管制來改善會計信息失真的狀況。
四、我國會計信息失真責任主體法律責任的完善
任何行為都是成本收益權衡的結果,會計信息失真行為的責任主體也不例外。法律責任的有效性是責任主體的成本收益和法律監管成本收益相博奕的結果,責任主體行為的有效說明法律監管的無效,同樣法律監管的有效說明責任主體行為的無效。
法律監管是政府行為也是經濟行為,由于法律監管的有效性分析過于宏觀,我們只能從法律監管后的市場反應間接地分析。首先,如果法律監管有效,法律實施后相關的違法現象應該下降,反之說明法律監管效率不高。據胡奕明對1996-2001年我國對上市公司違法性會計信息的處罰統計表明,無論是違法的絕對量(分別是1、10、22、26、52、104家)還是其占上市公司的處罰比例(分別為百分之0.19、1.34、2.59、2.74、4.78、9.01)都呈上升趨勢,這說明我國目前的法律監管不得力。再進一步看我國對會計信息失真的處罰力度。陜西省審計學會課題組(2000)統計了22例在我國有很大影響的會計信息失真案例,結果顯示:處罰時間嚴重滯后,80.91%的處罰在三年以后,會計信息失真給市場和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已無法挽回;另外處罰過輕,以針對內部管理人員的處罰為例,處罰種類只有警告、罰款和市場禁入三類,較重的市場禁入只占2.11%,較輕的罰款占46.15%(且人均罰款只有3.44萬元,低于會計法規定的5萬元),而最輕的警告約占51.74%。
有鑒于此,對于我國會計信息失真責任主體法律責任的完善,本文建議應從以下方面入手。首先,要整合現有法律資源,理順相關法律間的關系。目前與會計信息失真相關聯的法律相當混亂,對同一事項的認定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解釋,如對責任主體罰款的規定:刑法為2-20萬元,公司法為1-10萬元,證券法為3-30萬元,而會計法為0.3-5萬元,相關法律間的混亂勢必造成多頭執法,這不利于對會計信息失真的監管。其次,增加新的法律成分。一要加大處罰力度,總體而言我國對會計信息失真行為監管的法律手段還不夠嚴厲。美國通過的《公司責任法案》將違規首席執行官的處罰增加到10-20年的刑期和100-500萬美元的罰款,韓國商法對不真實報告罪的處罰是5年以下徒刑或1500萬韓元的罰金,相比之下,我國對責任主體的處罰就算不了什么了。二要確定提供虛假會計信息民事責任的主體,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上市公司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給投資者造成損失,上市公司和有關責任人應當對投資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盡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發布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對此已經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并且將控股股東納入責任主體范圍,無疑具有積極意義。但是,應對因虛假財務報告導致會計信息失真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是否僅僅包括上述人員?從誠信義務的分析出發,對財務報告負有義務和責任的主體應當包括:
(一)上市公司法人:上市公司對投資者負有誠信義務,因此應當對投資者因虛假財務報告而產生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上市公司的董事:股東將公司的管理權交給董事,不管董事與公司之間是信托關系還是代理關系,都是基于對董事的信任,這種信任就意味著責任。如果董事在審核財務報告時沒有達到適當的謹慎標準,存在故意欺詐或者疏忽,導致財務報告發生錯誤陳報或構成誤導,從而給信賴此財務報告的投資者造成損失,就有負股東對其的信任和依賴,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即使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進行了審計,也不能免除董事的義務。
(三) 上市公司經理:經理對公司和第三人(包括投資者)負有誠信義務。現代公司下,由于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運作,因而相對于一般的董事,尤其是外部董事,更加熟悉公司的運營情況,對企業真正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更為清楚。會計部門受經理的領導,因此財務報告的編制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經理的意志。可以說,每一份虛假財務報告幾乎都難以離開經理的作用。因此,經理也應當對提供不實財務信息負有民事責任。
(四) 上市公司監事:監事監督職權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對公司的財務、尤其是對公司經營者提供給股東的財務報告和其他資料進行監督,以保證其真實、完整。若監事沒有發現本應發現的董事和經理的虛假陳述行為并加以制止,甚至參與造假,導致財務報告中存在嚴重的虛假陳述,就違反了股東對其的信任,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五)控股股東:如果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是由于受到控股股東影響而做出的,控股股東就違反了對其他中小股東的誠信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注冊會計師:注冊會計師具有較高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其審計工作具有專門性。注冊會計師須按照審計準則實施專門的審計程序,對財務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致性發表意見。由于以上特點,處于信息弱勢的外部投資者與注冊會計師之間就存在特定的依賴關系,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信賴決定注冊會計師對外部第三人負有誠信義務。如果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時沒有遵循職業規范并保持應有的謹慎,導致沒有發現應發現的錯弊,甚至與管理當局協同舞弊,出具不實審計報告,就違反了誠信義務,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七)其他主體:
1.一般會計人員:從會計信息的產出來看,會計人員本身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動機一般并不足,虛假財務報告的根源在于管理當局,會計人員只是執行者。但是,作為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財務資料的直接制造者,當會計人員參與 造假,欺騙外部使用者時,仍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包括警告、罰款、吊銷會計資格證書、永久或一定時期內不許從事會計、審計、財務及類似工作等。
2.內部審計人員:作為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是為公司管理當局服務的,對于防范企業內部員工的舞弊行為有一定作用,但是對于防范整個公司主體的虛假陳述不可能有多大作用。而且,從主觀來說,其本身并不具有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動機。因此,內部審計最多只能因為沒有發現舞弊行為負行政責任,而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或刑事責任。
3. 財務總監:財務總監在內部會計控制系統中擔任監督主體的角色。如果公司提供虛假財務報告,而財務總監沒有及時發現并糾正虛假陳述行為,應當對其過失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和其他責任。如果財務總監直接參與造假,則是故意行為,更應當對虛假財務報告承擔法律責任。
4.證券分析師:上市公司為了迎合證券分析師的預測而進行虛假陳述,虛夸利潤。投資者投資于某種證券是依賴于信息披露的內容及其對公司前景所作的判斷,而證券分析師在投資者心目中具有某種權威作用,投資者對他們高度信賴,相信他們以專業知識和客觀公正的態度做出預測和報道。因此,投資者對證券分析師的信賴,就使其負有真實提供公司財務分析報道的誠信義務。這樣,如果證券分析師做出虛假陳述預測并影響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導致財務報告虛假的話,就應當與上市公司一起承擔侵權責任。
5.承銷商:如果在配股、增發過程中,證券公司參與財務報告的造假或者沒有對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必要的核查,或者證券公司為了操縱股價等目的而參與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導致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存在重大虛假陳述,承銷商也應當對投資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6.評估師:在民法中,資產評估師也是專家,如果其不按照職業規則對上市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出具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導致上市公司定期財務報告中的資產、損益數字虛假,應當賠償投資者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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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樺 文章來源:青海民族學院財會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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