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本文通過對重慶商社(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商社”)內部實施會計委派制度的形式、成效、存在的問題進行評析,提出完善企業集團內部會計委派制的對策,希望對完善我國企業集團內部會計委派制度有所裨益。
【關鍵詞】 重慶商社; 集團公司; 會計委派制; 對策研究
會計委派制首先應用于政府對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以及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經費使用的監督。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會計委派制度也廣泛應用于我國企業集團內部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財務監督和控制。現在的集團企業中,由于母子公司之間信息不對稱,子公司為了自身的局部利益,往往作出損害母公司整體利益的行為。為了治理會計信息失真,保護母公司作為企業所有者的權利,集團企業根據國家試行會計委派制度的新思路在內部推行會計委派制。鑒于此,筆者以重慶商社推行會計委派制為例,探討集團公司如何進一步完善內部會計委派制。
一、重慶商社實施會計委派制的歷史背景
重慶商社是中國西部最大的商貿流通集團,近年來,隨著深化內部改革,加快結構調整,已形成有18個全資、控股子(分)公司的國有大型企業集團。面對重慶商社迅速發展的狀況,集團財務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管理卻各自為政,造成企業財務監督和控制職能未能充分發揮。
(一)核算制度不一,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準確
重慶商社下屬18家會計報表單位,核算內容涉及商業流通、房地產開發、酒店餐飲、倉儲運輸、維修服務等行業。由于財務機構設置和人員管理限制,集團財務部很難將全集團的會計核算辦法統一和規范,各子公司核算制度和核算口徑不盡一致,影響經營成果核算的準確性。
(二)資金分散沉淀,影響流動資金使用效益
集團各二級公司開設銀行賬戶近100個,大量資金分散在各個賬戶,閑散資金沉淀,不利于集團資金的統一調配,嚴重影響了資金使用效益。
(三)監督控制乏力,國有資產嚴重流失
集團難以對子公司的財務活動進行監控,個別子公司存在隨意調節成本費用、虛增利潤;隨意處置資產、提供擔保;無效投資、重復開發;資產負債率高,不良資產比重大等問題,國有資產流失嚴重。
二、重慶商社實施會計委派制的現狀分析
(一)重慶商社實施內部會計委派制的基本形式
2005年以來,重慶商社對所屬18個全資或控股子公司財務總監(經理)實行會計委派,堅持貫徹“統一委派、統一管理、統一考核”的會計委派制。
1.對會計委派人員集中管理,實行統一委派
(1)成立專門管理機構,對口管理委派人員。集團財務部設立會計委派管理辦公室,負責集團會計委派的目標規劃、制度建設和日常管理。具體職責為:選定會計委派人員,組織委派人員業務培訓;定期召開委派人員專題會議,聽取工作報告,研究解決委派人員工作中的疑難問題;幫助委派人員建立正常財務工作環境,保護委派人員的合法權益;跟蹤檢查委派人員適崗情況,完成對委派人員的考核和評價。
(2)賦予委派人員與職責相匹配的權利。《重慶商社財務總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委派人員全面負責派駐企業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負責企業成本費用核算、控制和考核;參與企業發展計劃、投融資計劃、內部分配方案的制定、審查和實施;參與企業重要經濟活動、重大經濟合同的審查;組織企業年度財務預算與決算。
(3)在工資、福利待遇等方面給予保障。為確保委派人員工作的獨立性,集團將委派人員的待遇與派入單位脫鉤,由集團財務部統一管理其工資、獎金等的發放。
2.建立、健全與委派制配套的制度措施
(1)資格確認制度。委派人員必須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德才兼備,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政治素質,經集團相關部門考核確認后,報董事會批準。
(2)聯簽管理制度。制定《重慶商社聯簽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子公司重大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事項,實行由財務總監(經理)與法定代表人聯合簽署審批的制度。
(3)業績考核制度。制定《重慶商社會計委派人員考核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由集團會計委派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委派人員的年度和任期考核與評價。
(4)述職制度。委派人員在年度終了或離職時,要向委派人員管理機構詳細報告工作情況。述職報告經派入單位負責人和委派管理機構簽署意見后存入本人檔案。
(5)報告制度。工作中執行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定期報告制規定:委派人員應按季向委派管理機構作書面工作報告。
(6)培訓制度。根據實際需要,集團采取多種培訓形式,有計劃、有組織地對委派人員進行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培訓,不斷提高委派人員的業務素質。
(二)重慶商社實施內部會計委派制取得的成效
1.委派人員成為子公司與集團溝通的橋梁,提高了管理效率和經濟效益。委派人員通過深入了解,能夠及時發現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通過定期報告,集團對子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掌握得更加全面和準確,集團與子公司之間溝通與協調更加通暢,集團對子公司的投資決策更有依據,企業經濟效益明顯提高。據統計,2008年重慶商社實現銷售262億元,實現利潤總額2.7億元,資產規模突破120億元。
2.實行重大事項聯簽制度,對經營活動實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監控。集團制定的《重慶商社聯簽管理辦法》對聯簽內容和程序都作了明確規定,完善了內部控制制度和監督體系。財務總監通過聯簽參與企業經營活動,實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監控,能夠及時發現問題、糾正違規、化解風險、規范運作。
3.統一規范會計核算,會計信息質量顯著提高。集團發揮會計委派集中管理優勢,不斷規范子公司會計核算,統一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核算制度,確保會計核算的規范性和一致性。通過開展大規模的會計基礎規范化工作檢查,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確保會計信息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提升了會計報表和年度決算的可信程度。
4.為資金集中管理高效運作創造條件。會計委派制的推行,為集團建立結算中心和資金集中管理高效運作創造了有利條件,較好地緩解了集團經營的資金缺口,保證了集團業務經營的正常進行。同時,集團還通過加強對子公司擔保、貸款的管理,確保集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讓集團有限的資金發揮最大的使用效益。
(三)集團公司實施內部會計委派制存在的問題
1.集團公司內部實行會計委派制的法律依據問題。到目前為止,除《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主管財政機關對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的部分管理職能,可以委托給母公司。母公司可向全資子公司或者通過子公司董事會向擁有控制權的子公司委派財務主管或財務總監”外,產權主體直接向被投資單位委派財務總監尚缺乏其他明確的法律依據。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而授權經營國有資產單位依產權關系向被投資企業委派財務總監,與董事會領導下的財務總監職位有著本質上的不同,這種委派行為目前也沒有明確的法律支持。
2.財務總監與董事長的關系問題。鑒于獨資或控股關系,集團有權向子公司派出董事會主要成員,并在事實上有權決定董事長和財務總監人選。董事長作為產權代表,應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全部責任,并恪守廉潔自律、守法經營的義務。委派財務總監的主要職責在于代表企業所有者對經營者及其經營活動、決策方案實施監督控制。但在實際運作中,由于沒有有效的法律依據,董事長與財務總監的關系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個別子公司董事長沒有嚴格執行聯簽管理制度,重大決策繞開財務總監,資金已經轉出才讓財務總監補簽。二是出現部分三級公司財務監督缺位問題。目前重慶商社只向二級子公司下派財務總監,少數大型二級公司向下屬三級公司下派財務總監,而對于部分經營規模較小的三級公司未委派財務總監。個別子公司為規避監督轉移視線,將集團不同意或不符合規定的項目放在三級公司運作來逃避監督。三是個別財務總監不嚴格執行制度,存在越位和不到位情況,有的事項聯簽超越自身權限,有的礙于情面無條件服從董事長,致使監管作用缺位。
3.會計委派人員的再監督問題。財務總監作為集團外派人員,同樣存在監督問題,即對委派人員的再監督,以促使財務總監認真履行職責,防止越權違規,濫用職權。財務總監也可能受其自身能力、素養、道德品質限制,使財務總監并不能完全代表所有者的利益來行使監督權。特別是當財務總監與總經理作為法人財產權下的交叉分工,財務總監不僅行使監督權,而且在企業管理層中擔任一定職務,那么財務總監不僅享有對剩余利潤的所取權,而且還擁有改變企業利潤的權利,這顯然會加劇財務總監與經營者的利益趨同性。
三、完善企業集團內部會計委派制的對策研究
(一)將會計委派制納入法律體系
現行的會計人員聘任制是由《會計法》等財會法規制度予以規定的,但它在某些方面已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試行的會計委派制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經濟法規是在一定時期制定的,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當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后就需要加以修訂。實行會計委派制,可以規范企業進行合法經營,促使其致力于提高經濟效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因此,有必要為會計委派制的發展提供法律依據。
(二)明確職責權限,協調各方面的關系
會計委派人員的職責權限應視被委派單位具體情況和會計委派人員崗位的重要性而定。委派人員的工作權限應該明確,就企業集團而言,應該限制委派會計人員的核算、管理、決策等職能,把重點放在監督企業領導是否玩忽職守、貪污舞弊;放在監督企業的財務收支是否合理合法;放在監督單位是否提供了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放在監督單位是否實現了投資決策的保值增值等目標上。不同層次的會計監管人員應側重不同的目標,因此,企業集團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委派財務總監、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的具體職責和權限。
(三)選擇合適的委派方式和范圍
實行會計委派制,應該根據不同情況采用不同的形式。如果不顧客觀實際,盲目跟風,即使采取了會計委派形式,也可能會帶來截然相反的實際效果。對于國有獨資企業,應向其派遣財務總監,這是考慮到更好地維護國家這個大股東的權益。在這種情況下,委派的財務總監代表國有股東監督總經理等管理層的經營活動,也可以實行分級委派,即政府向企業集團委派財務班子,企業集團再向所屬子公司委派財務負責人。而對于國有控股的企業集團,委派會計人員時還要考慮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協調問題,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沖突。因此對于企業集團內部的會計委派,應該結合集團實際,通過會計委派人員來實施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和監督。
(四)加強會計委派制度建設
首先,應明確界定委派會計的管理主體和委派主體。委派會計的委派主體是委派會計的派出機構,按照“誰投資、誰委派”的原則,會計委派制的委派主體應該是企業所有者,企業所有者是會計人員的委派部門,它只負責從會計管理機構中挑選會計并派往下屬企業,負責委派會計獎懲任免的最終決定,而委派會計的具體工作應由管理機構來負責組織開展。區分委派會計的管理主體和委派主體,不僅可以避免委派會計管理主體單一化與不同企業財產所有者法人代表多樣化的矛盾,還有利于減輕委派機構的工作負擔,明晰各機構的職責權限。其次,要建立會計委派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用制度和法規約束會計委派人員的行為,遏制和杜絕會計委派人員利用職權循私舞弊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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