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正在進行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應如何確認成為一些金融企業財務人員關注的熱點問題。
某工商銀行財務部汪女士打來電話咨詢:請問符合壞賬條件的銀行卡透支款項以及相關的已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其他應收款項,所得稅匯算申報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哪些證明材料來確認資產損失?
答:符合壞賬條件的銀行卡透支款項以及相關的已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其他應收款項,這類資產損失確認,是屬于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五條明確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兩大類,并在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封面中注明本年度資產損失的總金額、具體損失的項目和具體金額。也就是說,符合壞賬條件的銀行卡透支款項以及相關的已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其他應收款項的資產損失,需要稅務機關審批后方能列支,如果需要審批的資產損失未能如期獲得稅務部 門的列支批文,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此外,還要關注審批期限,2009年發生的需審批的資產損失,必須在年度終了后45日內提出審批申請。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申請審批的,經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沒有按期提出審批申請的,不能稅前扣除。
至于金融企業符合壞賬條件的銀行卡透支款項以及相關的已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其他應收款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哪些證明材料來確認資產損失,筆者認為應重點關注以下幾類:第一類是持卡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資產經法定清償后,未能還清的款項,應提交法院破產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第二類是持卡人和擔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蹤或者死亡,以其資產或遺產清償后,未能還清 的款項,應提交死亡或失蹤證明和資產或遺產清償證明;第三類是經訴訟或仲裁并經強制執行程序后,仍無法收回的款項,應提交訴訟判決書或仲裁書和強制執行證明;第四類是持卡人和擔保人因經營管理不善、資不抵債,經有關部門批準關閉,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以其資產清償后,仍未能還清的款項,應提交有關管理部門批準持卡人關閉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持卡人營業執照的證明。
特別提醒:余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款項,應提交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并由經辦人員和負責人簽章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