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筆者在納稅評估工作中發現,汽車經銷行業普遍存在不及時確認保修索賠款,進而影響稅收按時繳納現象。對此,稅務部門應高度重視,并采取相應措施。
在遼寧省鞍山市某汽車經銷店,筆者了解到,汽車生產廠家一般對購買新車的客戶都有一個承諾,首保(一般5000公里以內)免費更換機油和機濾,兩年保(一般6萬公里以內)在新車質量存在問題的情況下,可以免費維修和更換配件,維修費用由廠家負擔。具體操作程序是:汽車生產廠家所屬的汽車經銷店負責對在保修范圍之內的車輛先進行免費維修和更換配件,然后向汽車生產廠家提出索賠,廠家在支付索賠款前先要對經銷店提出的索賠單進行確認,確認后由經銷店開具增值稅發票,廠家按票面金額對經銷店支付索賠款。
現實中,由于汽車生產廠家遲遲不對經銷店索賠單進行確認,于是經銷店以此為理由,不開發票也不確認銷售收入。某經銷店的財務負責人說,索賠款一般需要3個月以上才能得到廠家確認,有的長達1年以上。該經銷店所屬汽車生產廠家在全國至少有600多家經銷店,每家都是這種情況。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經銷店在為客戶免費保養和維修后,電腦系統開具維修結算單。該結算單自然成為經銷店向汽車生產廠家索取銷售款的憑據。在系統打印結算單的當日,經銷店就發生了納稅義務,就應該確認收入。另外,依照新財務會計制度中收入與成本相配比的原則,經銷店維修和更換配件的成本在維修業務發生的當月就已結轉,收入卻遲遲得不到確認,顯然不符合配比原則。
某經銷店2007年索賠單中有19.5萬元索賠款記入了2008年的銷售收入賬,成本已經在2007年結轉,收入卻在2008年確認。另外,該企業仍有屬于2007年的索賠款1.99萬元,到2008年6月稅務部門進行檢查時還未被確認為收入。因2007年和2008年企業所得稅稅率存在差別,這種做法將直接導致稅款流失。同時,汽車生產廠家涉嫌利用不按時確認索賠款、不收取發票來調節進項稅額。經銷店結轉了當期成本,未確認當期銷售收入,嚴重背離了稅收及時性原則。
為防止占用國家稅款和稅款流失,筆者建議上級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這一問題,并作出相應規定,將汽車經銷店索賠款是否及時被確認為收入,作為各地稅務部門查補稅款的依據。同時,建議上級主管部門對國內汽車生產廠家進行稅收檢查,重點查看其有無利用經銷店索賠款調節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而影響增值稅應納稅額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