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審計信息公開對推進審計政務公開,促進依法審計,提高審計監督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審計監督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有重大意義。審計署發布并實施《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以后,揭開了我國政府審計信息公開制度建設的序幕,但公告審計結果僅僅是審計信息公開制度的一個方面。當前社會發展的不斷信息化,為加快政府審計信息公開制度建設提供了有效的條件與設施保障,有利于更快地建立有序、良性的政府審計信息公開的運作機制。政府審計信息公開的運作機制包括:
一、政府審計信息公開的程序機制
政府審計信息公開程序是整個信息公開運行機制中的核心環節,政府審計信息公開的程序機制是貫穿政府審計信息公開運作機制的生命線,它是對政府審計信息公開的主體、對象、范圍、渠道和要求等方面建立的運作模式。(1)政府審計信息公開主體。政府審計信息公開的主體必然是政府審計機關,政府審計機關在整個公開過程中應積極主動、準確及時地發布和更新審計信息。(2)政府審計信息公開的客體是各種審計信息,政府審計信息與政府的其他機構信息一樣都是社會公共資源,社會公眾都有獲得這些資源的權力,政府審計機關應擔負起提供這些公共信息資源的義務。(3)政府審計信息公開范圍在信息公開過程中必須得到明確,由于審計工作的特殊性,被審計事項可能涉及到國民經濟的各個方面,有的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大事,有的關系到個人的利益,顯然不是任何一項審計信息都可以隨意公開的,否則可能導致引發不必要的政治、經濟、軍事、文化和社會方面的爭執,因此應兼顧利益、保密等諸多因素,對信息公開的后果、信息公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進行評估,合理確定審計信息公開范圍。(4)政府審計信息公開渠道包括政府審計機關主動公開和當事人的申請政府審計機關公開兩個方面。作為社會公眾來講,無論在何種條件下獲得政府審計信息均應通過一定的渠道,即信息公開的形式、手段和方法,如:政府審計公報、轉播與報道、旁聽、刊載、聽證、告知、流動宣傳、設立審計博物館、網站、政府審計信息公開廳、公開欄、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定期召開政府審計新聞發布會、服務熱線等等。
二、政府審計信息公開的反饋機制
政府審計信息傳播的價值是在傳播者與接收者的相互作用中實現的,傳播的本質就是傳播者與傳播對象之間的一個相互交流、溝通和影響的雙向過程,因此政府審計信息系統顯然是含有反饋功能的閉環系統,包含一個雙向的信息溝通的循環模式,不僅包括信息發出的傳遞機制,還包括信息反饋機制。主要由調查、收集、分析、決策等要素構成,其功能主要是對外部環境以及各要素所產生的反饋信息進行研究并采取措施,促進信息利用工作的改善和調節內部關系而適應外部環境,以便最大限度地發揮政府審計信息開發工作的服務能力為社會服務。政府審計信息公開的反饋機制主要包括三個部分:(1)審計機關作為信息的利用部門對信息公開工作效率與效果的反饋;(2)被審計單位作為信息的用戶對信息公開工作效率、效果以及信息的準確性進行反饋;(3)社會公眾作為不同層面的信息用戶對信息的社會效益進行反饋。信息反饋并非是單向的,而是互為因果的循環機制,通過因果互動的反饋機制,政府審計信息利用才能走向良性發展的軌道。但政府審計信息反饋機制在目前的公開機制中屬于薄弱環節。在現有的關于審計信息公開的準則與規范中沒有任何關于審計信息反饋問題的規定和指引,說明審計機關并沒有充分重視開發反饋資源。反饋機制的弱化使得審計機關無法利用這條通道與公眾進行溝通,不利于審計信息本身的優化和信息傳遞機制的改進。
三、政府審計信息公開的監督機制
政府審計機關公開的審計信息渠道是否暢通、信息發布行為是否合法、政府審計工作是否能夠在社會服務和宏觀調控中發揮作用,這是政府審計信息公開應充分關注的問題,為此應建立政府審計信息公開的監督機制。政府審計應對信息公開行為進行監督和約束,確保公開信息的真實、有效,能夠服務于社會和審計之間的相互評價,且不影響他人的利益。在信息公開的場所設立監督機制,能夠使公眾對審計信息合理運用,為以后能更廣泛地擴大政府審計信息公開范圍奠定基礎。對政府審計信息公開行為進行監督的方式主要有:(1)法規制度監督,即通過建立一系列管理法規或制度,約束審計機關公開審計信息的各種行為在相關法規制度的規范之內;(2)授權監督。對政府審計機關參與信息公開的人員和行為進行授權批準,嚴格限制審計人員公開信息的范圍,并對于那些重要的公開行為建立特別授權制度;(3)檢查監督。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對政府審計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價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公開行為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糾正意見。
四、政府審計信息公開的評價機制
政府審計信息公開的評價機制主要用審計機關本身和襯:會各界對政府審計信息、審計工作進行評價,以促進審計工作的水平不斷提高。政府審計信息公開的評價機制應關注政府審計信息是否得以正確利用,是否達到了預期的效果兩個方面。為了確保社會能夠準確評價審計信息和審計工作,審計機關應建立科學有效的審計信息質量監督考核責任制,要明確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責任,也要對被審計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做出規定。在審計機關要建立有效的質量監控機制,實行審計質量保證逐級簽發和簽名制度,只有建立明確的審計責任制,才能夠更好地增強每個審計人員的責任感,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審計風險,才能達到公布政府審計信息的真正目的。通常政府審計信息公開的評價內容內包括:(1)對政府審計信息公開“源”的評價,主要評價政府審計機關提供審計信息的時效性、信息來源的可靠性和更新信息的及時性。(2)對政府審計信息公開“法”的評價,評價政府審計信息公開系統的安全性、采用開發技術的科學性和先進性,以及信息查詢的便捷性、高效性、準確性。(3)對政府審計信息公開“人”的評價,評價政府審計機關在信息公開中的主動性,以及各種信息所反映審計人員工作的績效狀況,如:評價審計方案的科學性、審計活動的規范性、審計質量的可靠性、審計手段的先進性、審計管理的有效性等等。(4)對政府審計信息公開“后”的評價,評價政府審計信息的多樣性、準確性和社會影響程度,以及政府審計信息的被使用的程度和效果,特別要考慮評價政府審計信息在促進政務公開、加強廉政建設、參與宏觀調控等方面的作用。
五、政府審計信息公開的補救機制
政府審計信息公開的效率和效果主要決定于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一是體制因素;二是政策因素;三是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即人格因素。在這三個因素中,根本的因素還是人的因素。根據公共管理理論,公共政策的制定要求政府堅持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則,如果存在審計效率和效果低下,往往使審計信息公開結果偏離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原則。因此,低效率傾向必須在“審計人”的身上尋找原因,提高審計信息公開效率最終要在克服人性的弱點從上尋求突破,對審計信息公開的缺陷進行補救。政府審計信息公開的補救機制是在獲得各種對政府審計信息公開評價以后,審計機關能夠根據合理建議和意見對自身工作缺陷進行糾正,對現有體制進行不斷優化和完善的機制。在補救機制中,重點應針對負面審計信息帶來的反響、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整頓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