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我國會計監督的內涵與現狀
一是會計監督的內涵。會計監督是指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憑借經授權的特殊地位和職權,依照特定主體制定的合法制度,對特定主體經濟活動過程及其資金運動進行綜合、全面、連續、及時的監督,以確保各項經濟活動的合規性、合理性,保障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可靠性和可比性,從而達到提高特定主體工作效益的目的。
二是會計監督的現狀。目前會計工作中存在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特別是會計監督職能日益弱化,會計作假已經到了非常嚴重的程度。虛假的會計報表直接影響國家稅收、導致各項經濟指標失真,最終使國家經濟政策與實際相偏離,進而直接影響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制定,嚴重干擾市場經濟秩序,同時也嚴重危害投資者和會計人員。強化會計監督也是企業內控的基本目標。
(二)我國會計監督職能弱化的原因
一是會計監督職能客體多樣化。《會計法》第五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監督的客體是單位的經濟活動,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所有財產都是國家的,產權關系單一,利益格局固定,使得會計監督很容易進行。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出現了大量的非公有制經濟體,產權關系的變化導致了利益格局的調整,利益關系和個人收入結構的多元化,資本結構也變得復雜了,如合資、外商獨資、股份制等,經營方式也增多了,如合營、租賃、承包等。由于利益原因的驅使,會計監督的客體日漸多樣化,而相關管理措施的滯后,直接導致了會計監督的弱化。
二是會計監督主體受客體的支配。《會計法》第四章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規定,指出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象是本單位的各項經濟活動,手段是對本單位會計核算的全過程實時監督。會計人員的主要監督任務是: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通過對記賬憑證和財務收支的審核、會計賬簿的登記、財務報告的編制等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確保財務會計活動的合法性。但存在的最大的矛盾是,會計人員和審計人員是受單位負責人領導和支配,他們之間是雇傭和被雇傭、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所以不可能監督單位負責人,甚至在會在其指示下作假,在該背景下,具有會計監督職責和身份的會計人員的地位日見尷尬,在查處的企業經濟犯罪案件中,會計人員均未能實施有效的會計監督。
三是監督部門權限不對稱,監督不力。會計監督職能弱化的根本原因是會計監督者地位下降,成為被監督者的雇員,而被監督者領導著會計監督者,可以對其發號施令,甚至兩者聯手進行會計造假,這大大增加了查處會計造假的難度,因此要有效杜絕會計造假,從根本上防止問題的出現,就必須改變會計監督主體和客體的關系,增加主體的獨立性,讓主體不再受客休的,隨接支配,這樣才能真正發揮會計監督主體的監督作用,而將目前發展迅速的企業財務外包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主體的獨立性。一方面是企業財務外包。近年財務外包在跨國企業的發展非常迅速,它們將記賬、報銷、發票對賬等繁雜的“勞動密集型”財務工作外包給東亞、東南亞國家的一些國際外包公司,取得了較高的收益。另一方面是企業財務會計職能“外部化”。針對財務外包存在的不足,結合我國目前缺乏獨立性強的會計公司的實際情況,業界有學者提出企業財務會計職能的“外部化”,這種“外部化”具有財務外包所有的優勢,而且可以從源頭上解決我國嚴重的會計造假問題。財務會計職能“外部化”基本理念是將企業的全部會計核算職能交予政府部門指定的專業承包商,即會計公司來替代執行,由其完成企業會計信息的生產和披露過程。同時企業通過政府部門向會計公司支付相應的費用。與日前企業財務外包相比,“外部化”是帶有一定強制性的會計外包,執行會計核算的會計公司不是企業自行選聘,而是由政府部門予以指定。這樣才能在客觀上解除企業管理當局對會計工作的控制,創建會計信息產生的獨立環境,從而解決會計造假的難題。財務會計職能“外部化”在本質上是一科,防止會汁舞弊現象的制度設計,而且執行“外部化”,可為企業減少對會計工作的投人,企業主可將有限的資源真正用于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資本運背等直接相關的經濟活動中去。所以“外部化”作為防范會計造假的手段,能夠給企業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和良好的綜合管理效果果。
首先,企業與會計公司的關系不同。財務外包是企業把財務業務直接委托給會計公司,企業是會計公司的顧客,在國內由于法制不健全、誠信體系缺失、市場競爭激勵等原因,會計公司在委托公司的要求下做假賬的現象還是比較普遍,不能杜絕造假現象。部分會計公司出于自身的利益,爭搶業務,往往過分地順從被審企業的要求,審驗質量差,簽證可信度低,起不到應有的公證、監督作用,有的會計師在利益的驅動下甚至為企業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這無異于為企業內部經營者的會計作假打開方便之門,嚴重影響了會計公司社會監督作用的發揮。而在財務會計職能“外部化”中,雖然會計公司的直接服務對象是財務會計職能“外部化”的各個企業,但其并不接受企業的直接委托,而是由第三方權威機構(如政府等有關機構)進行委托。這種會計核算委托方式能真正割斷企業與會計公司的利益依附關系,因而從理論的角度上來說能從根本上解決會計造假問題。其次,包含的內容不同。財務會計職能“外部化”的對象是所有的會汁核算程序,而不是由企業選擇部分核算程序進行外包,其最大的特點是把這種財務外包方式作為一種制度,且承接外包業務的機構不是由企業選聘,而是根據一定的法規、制度統一歸口分配,因而是屬于一種強制性的財務“外部化”管理。,最后,造假的難度不同。隨著會計公司所接納財務會計職能“外部化”客戶的增多,就越難以同各企業做假賬,因此會計做假的概率就會相對減低。對會計公司而言,造價風險損失會遠遠大于風險收益,其造假得到的賄金遠不夠補償損失。與財務外包相比,會計職能“外部化”大大加大了造假的難度,“外部化”能得到社會公眾和政府部門的認可,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
四是企業財務會計職能“外部化”的優點。成功的企業財務會計職能“外部化”最大的好處是可以幫助企業降低成本,節約資金。實行財務外包和請一個專職會計的作用基本是相同的,但是公司聘請一個專職會計,除了必要的薪水、社保,還得考慮相應的辦公設備、管理成本,而實行企業財務會計職能“外部化”就省錢多。目前,我國數量眾多的中小公司聘用職業水平與職業道德俱佳的財務人員還存在一定困難,在此情形下,借助于專業的會計公司是一個不錯的選擇。會計公司的意見和服務會更加專業。作為專業財務代理機構,他們獲得的相關財務和稅務信息是比較快捷的,這樣,反映給企業也就更加迅速準確。企業財務會計職能“外部化”還可保障企業財務管理的相對穩定性。在現實中,企業的財會人員有時說走就走,職業道德不好的還可能造成公司財務信息的泄露,而進行財務外包則保證了系統的穩定運行。
五是實施企業財務會計“外部化”的制度條件。“外部化”設計的首要目標是為了徹底解決會計造假問題,消除會計信息人為失真隱患,維護以投資者為主體的廣大會計信息使用者的合法經濟權益,這一理念與我國現行《憲法》第六條體現的維護和保障一切投資者合法經濟權益的精神相一致。然而,在《憲法》以下層次的法律法規中,“外部化”活動卻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和保障,并且“外部化”要求還與當前的有關法律規定存在著沖突的地方,如現行《會計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條規定各單位應設置會計機構或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只有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才可以委托中介機構進行代理記賬。
因此,“外部化”必須有相應的會計法律及制度作為保障:一方面,需要較高層次的會計法規為其提供制度保證,如在《會計法》中可將第五章第三十六條款之規定修改為:各單位可設置會計機構或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汁人員,也可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對于會計信息不實、又屢禁不止的企業,應由第三者(如某政府機構)指定專業會計公司為其代理記賬。還要逐步完善“外部化”運行中各參與者的活動規范,加強對有效行為的法律保護。另一方面,還需要建立用于企業、會計公司、政府等部門之間傳遞會計信息的專門的網絡平臺,并且保證會計信息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