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財務治理對我國公司治理機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義,財務管理是公司治理財務制度方面的內容,財務管理和公司治理之間有一個結合點,這一結合點就是財務治理。內部會計控制有利于公司治理的完善,而內部會計控制的健全必須依賴財務治理。
關鍵詞:財務治理;內部會計審計
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20世紀40年代,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通過《1940年投資公司法》,要求管理投資公司董事會中獨立外部董事所占比例必須在40%以上。英國1982年建立“非執行董事促進會”,倫敦證券交易所1991年專門成立了公司財務治理委員會,自此引發了一場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獨立董事革命”。
我國“青島啤酒”1993年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開創我國上市公司引入獨立董事之先河,其后逐漸有上市公司在董事會中主動引入獨立董事機制。2001年8月16日,我國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發布,標志著我國在境內上市公司中全面引入獨立董事制度。2002年1月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也明確提到獨立董事制度。這意味著,獨立董事制度已成為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熱點問題,而且以后仍將是人們關注的重點問題。如今,經濟的飛速發展需要規范的經濟秩序,完善的財務治理及規范的獨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中尤其具有重要意義。
財務治理是指一系列規范和協調股東、債權人、經營管理者之間財務沖突的制度安排。股東與經營者的財務沖突指經營管理者的道德風險行為,包括:經營管理者的短視行為,努力不足、在職消費、過度投資行為;股東與債權人的財務沖突指在契約簽訂之后,股東有可能從事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道德風險行為,包括債權人權益的轉移,投資不足。導致財務沖突的原因是信息不對稱和代理行為。要深入理解財務治理,必須認識公司治理、財務管理、財務治理三者之間的關系。公司治理是一個多角度多層次的概念,可以從狹義和廣義兩方面去理解。狹義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對經營者的一種監督與制衡機制。即通過一種制度安排,來合理地配置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權利與責任關系。廣義的公司治理則不局限于股東對經營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廣泛的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債權人、供應商、雇員、政府和社區等與公司有利益關系的集團。鑒于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國對公司治理的研究大多沒有從財務管理的角度來進行分析。事實上,從財務管理角度分析公司治理問題在我國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因為財務管理涉及如何籌集資金和運用資金的問題。資金管理是財務管理的中心,財務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中心,公司治理的完善離不開財務方面的物質基礎。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治理機制是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效率的基本要素,而科學、有效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是現代企業實現其經營管理目標的有力保證。所以公司治理的好壞與企業管理成敗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如何提高企業競爭力,加強管理,正確解決財務沖突,這也正是公司治理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所以在財務管理和公司治理之間就有了一個結合點,這一結合點就是財務治理。
財務治理是以解決債權人、股東、經營管理者三者之間沖突為研究對象而不是單純以資金作為研究對象。它要解決的是基于一種效率和公平的前提,是對各相關利益主體的責、權、利進行相互制衡的一種制度安排問題。這樣才能體現出財務治理區別于財務管理的特性。但財務管理主要涉及的是具體的財務運營過程。財務治理層次上的制度安排并不能取代財務管理。因為財務治理只是給企業財務管理提供了一種運行的基礎和責任框架。從企業財富創造性來看財務管理是解決怎樣產出較大的財富問題。財務治理是確保這種財富創造是合乎各方利益的要求的一種制度安排。從終極目標來看兩者均是為了實現財富的有效創造,財務治理的最終目標是公司價值最大化,這與財務管理的目標是一致的。
在現代企業制度的公司治理機制下,公司作為自負盈虧、自我完善、自我發展、自我消亡的經濟組織,以管理監控為己任的內部控制的目的必須要拓展到保證公司政策的貫徹和公司管理目標的實現上。內部會計控制在公司制度安排中擔任內部管理監控的角色,成為公司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只有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環境中,一個良好內部會計控制系統才能真正發揮作用,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率與效果,并加強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反之,若沒有科學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無論多么優秀,設計如何有效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也會流于形式而難以收到既定效果。在存在委托代理關系的前提下,公司治理和內部會計控制是決定公司經營效率和公司能否健康發展的關鍵要素。內部會計控制有利于公司治理的完善,而內部會計控制與財務治理是密不可分的。完善的財務治理與有效的內部會計控制可以規范單位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健全內部會計控制必須加大財務治理的力度,而真實、公允的信息的產生有利于保障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財務治理在規范和協調股東、債權人、經營管理者之間財務沖突的制度安排中必須依靠健全的內部會計控制。
在我國上市公司中,投資者與管理層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比較突出。獨立董事作為公司中小股東的代表,以“代理人”的身份受托于中小股東——委托人,對公司行使職權,但由于信息不對稱和可能存在的代理行為而無法完成預期的使命,甚至可能損害公司的整體利益。一方面,中小股東以委托人的身份委托獨立董事履行職責而不支付代理成本;另一方面,獨立董事的代理費用卻是由被監督對象——公司支付。提名的獨立董事將失去獨立性并且可能因此不能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種種違法、違規的信息披露瑕疵都會給證券市場造成不公正、不公平的影響。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但我國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對確保會計信息質量并未做出有效的制度安排。管理層在會計信息編報方面的權力過大,且缺乏有效的約束和監督。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是信息披露制度最根本直接的作用。獨立性是獨立董事和獨立董事制度的靈魂,所以必須規范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的選聘涉及其身份資格、品行條件、提名與選舉、任期與解職等諸多方面。只有制度上進行有效的保證,立法上進行強有力的規范,才能使獨立董事真正有獨立行使權的可能,使好的制度不至于成為無用的擺設,落人所謂“麻袋上繡花”的尷尬治理之中。獨立董事的聘任、薪酬、賠償、工作負荷等問題要妥善解決,使獨立董事制度有效付諸實施,充分發揮其抑制會計造假的作用。
現階段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現狀不是很樂觀,還存在諸多致命的問題,如外部治理、股權結構、組織結構和“內部人控制”等問題。目前我國的大多數上市公司會計控制系統的失效表明,只有在公司運行機制中實現公司治理與內部會計控制的對接,才能保證公司目標的實現。在沒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的情況下,要落實企業的財務治理結構(即落實企業自主財權、企業能自主確立或優化“資本結構”等財務活動)是不可能的。獨立董事制度目的在于客觀地從事公司的治理,終極目的仍然是提高公司的成長性并為公司帶來最佳的盈利水平,最大限度地增加股東價值。加強獨立董事制度首要目的其實無非是有效指導監督經理層的經營活動使股東價值最大化。所以,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舉措,在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過程中,應不斷理順各種委托代理關系,形成公司治理與財務治理相互促進,形成良性循環,才能促使上市公司持續健康的向前發展。實踐證明,獨立董事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為上市公司加強財務治理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抑制內部人控制及內部人和大股東對會計信息的舞弊行為。強化獨立董事對財務的監督是防止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失真和落實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有效措施。因此有必要通過完善獨立董事制度,改進公司治理進而完善財務治理,我國公司制度才能得以健全,經濟才能得以發展,社會才能得以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