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活躍,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財逐漸成為一種普遍現象。但由于委托理財業務在我國處于發展初期,上市公司委托理財業務所暴露出來的問題越來越多,造成的影響也越來越嚴重。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加強對委托理財的保底承諾的監管,改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強化對委托理財行為的信息披露,完善委托理財的相關法律法規,嚴格限定上市公司融資條件、資金規模以及資金的使用,建立公司內部風險防范機制、樹立風險防范意識。
關鍵詞:上市公司;委托理財;問題;措施
委托理財近年來成為證券業內經常出現的一個詞匯。委托理財是企業的一種經營方式。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當出現閑置資金時,企業就可將其委托給專業性的投資機構投資于股票、證券等其他金融工具以此來獲取收益。然而,隨著股票市場價值重心下移,委托理財的風險逐步顯露,上市公司與證券公司之間的法律訴訟也層出不窮。如何規范委托理財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上市公司委托理財存在的主要問題
上市公司委托理財濫觴于1996年的大牛市,炙熱于1999年的“5.19”行情,至今仍綿延不息。本來上市公司把季節性或階段性的閑置資金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管理無可厚非,但自從上市公司出現委托理財以后,就引起了市場的極大關注,其合理性也受到了廣大投資者的“質疑”,因為上市公司將巨額資金委托理財公司在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流動,不僅風險較大而且也影響了公司主業的發展,并且其業績主要靠在證券市場的投資收益來實現,這對上市公司和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極為不利。可見,上市公司正常理財行為的背后所折射出的問題多多。
(一)保底收益、全權委托缺乏法律依據和切實保障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委托理財收益分配方式有3種:保底型,保底加分紅型,按比例分紅型。現實中,券商等受托機構為吸引投資往往采取保底的做法,在委托協議中規定最低收益率。但根據我國《證券法》規定,券商接受客戶委托時,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的收益做出承諾。所以,收益保底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發生虧損和爭議,不受法律保護。目前許多委托理財實際上就是一種全權委托行為,委托人將委托資金完全交給投資人進行投資,委托人不干預其如何投資,僅在委托期滿后收取一定的收益。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券商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所以全權委托的約定是無效的。很多上市公司為了確保本公司收益的穩定性,常常采用保底型的方式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理財,以期獲得穩定的收益。但實際上,所謂的保底收益并不可靠,并不能保證一定能實現,有時受托人自身難保,殃及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委托理財如在大牛市中,賺錢效應明顯,但如果遇上市場不景氣或操作失誤等人為因素,導致資金鏈斷裂,將會給上市公司和券商帶來風險,嚴重的將影響證券市場的穩定。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時且法制約束缺失
由于《企業會計制度》對公司委托理財業務沒有設置專門賬戶,報表列示僅以“短期投資”和“投資收益”反映,這就要求上市公司在報表附注中對委托理財的時間、金額、受托方基本情況、收益確定方式、委托理財投資種類、金額數量、進展情況、收益情況、安全性以及可回收程度等做詳細說明。但事實上,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時,且時間上明顯滯后,多數公司做不到這一點。此外,即使及時披露了委托理財的公司,大多數也沒有完整地披露相關信息,而是選擇遺漏或者隱瞞一些重要信息,有的則是在協議已履行完畢后才予以披露,導致投資者很難對上市公司的信息做出準確的判斷。上市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沒有表明它們募集資金的用途是用來進行委托理財,還是用于其他投資活動。因為上市公司將募集的資金改變用途后用于委托理財客觀上構成對投資者的欺詐,應當受到懲罰。有些上市公司大都說明用于委托理財的資金屬于企業的自有資金,但事實并不是這樣。很多企業為了迂回規避有關法規的限制和迷惑一大批投資者,往往采取先以生產資金委托理財,再向銀行貸款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現實當中,募集資金和自有資金確實很難徹底分清,但是“用于委托理財的資金全部是企業的自有資金”的說法顯然不可以完全相信。另外,在上市公司內部也存在對委托理財行為缺乏有效的監控、委托理財決策程序極不完善的狀況。由于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投資決策程序,導致一些公司委托理財行為決策草率,上億元的委托理財經董事長或證券投資部經理大筆一揮就輕易流出上市公司。
(三)委托資金違規入市極易誘發股市泡沫化
上市公司委托理財的資金來源渠道主要有3種:正常的階段性閑置資金,即自有資金;銀行信貸資金;通過配股和增發新股募集來的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市公司委托理財運用的必須是自有資金,信貸資金和募集資金不能進入股市。但是實際操作中,上市公司用于委托理財的“閑置資金”,往往很難分辨。上市公司利用自身信譽優勢,獲取銀行信貸資金后,以“自有資金”形式轉向委托理財,其本質是理財資金的“洗錢行為”。公司募資到位以后,如隨意變更資金投向,將募集資金運用于投資理財,則構成蓄意違規。違規資金入市使上市公司委托理財的合法性大打折扣。同時,大量資金進入股市短期內有可能推動股價市場上揚,但這種股價的上揚并沒有以公司良好的經營業績作為后盾,實質上是股市的泡沫成分增加,這有可能會迷惑一部分投資者進行投資,導致資金的低效率或無效率流動,其中的風險也是不言而喻的。而且,在這種情況下所形成的股價十分脆弱,始料未及的風險(如相關法律或政策風險)都足以使泡沫破滅,股價回落。進一步考慮,上市公司進行委托理財使資金大量回流到資本市場,還會加劇國民經濟的泡沫成分,從而對宏觀經濟產生不利影響。
二、規范我國上市公司委托理財業務的措施
有人把委托理財稱為股市的“新雷區”,這一點也不過分。如果市場持續低迷,別說是保底收益,就連委托理財的本金也難以收回。如果任憑這種行為肆意發展,不僅會嚴重侵害廣大投資者的利益,而且一旦泡沫完全破滅,也將對整個國民經濟產生巨大的負面影響。因此,對于委托理財必須進行規范。
(一)加強對委托理財的保底承諾的監管
盡管證券法規定受托機構不得對客戶的收益或損失補償進行任何承諾,但事實上,至今保底收益的做法依然在委托理財中盛行,并實際上成為引發上市公司委托理財風險的重要因素。因為取得收益必然以承擔風險作為代價,高收益就伴隨著高風險。表面上上市公司獲取的是“保底”的無風險高收益,實際上是把所有的風險都轉嫁給了受托機構。為達到約定的收益率,受托機構只得鋌而走險,違規違法將委托理財資金挪作他用,一旦出現問題,又難以借助自身力量來化解,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財本息安全必將受到威脅。所以監管部門要按照法律規定,嚴格監管上市公司委托理財的合法運作。
(二)改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強化對委托理財行為的信息披露
對資金使用投向、委托理財業務等必須要求其嚴格按上市公司財務制度的要求進行披露。加緊出臺或修訂一系列有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關法規、規定,以使披露的信息內容更完整、格式更規范、時間更及時,更有利于廣大中小投資者分析、決策,更有利于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強化對委托理財行為的信息披露。將信息披露貫穿到委托理財行為發生的全過程,讓委托理財成為“陽光下的作業”。在委托理財行為發生時要求公司全面披露收益的確定方式、投資范圍、受托方的基本情況等信息,并披露董事會選擇受托方的理由及風險評價,以及獨立董事的獨立意見;在定期報告(包含季度報告)中及時披露委托理財的進展情況、收益情況及安全性;在委托理財到期時須披露收回情況,并與協議約定收益進行對比分析,說明差異的原因。
(三)完善委托理財的相關法律法規
針對目前受托機構魚龍混雜的局面,應加強受托人的資格的管理。同時,對于委托方與受托方的權利與義務、保底條款的法律地位等予以規范;還必須盡快制定《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的實施細則,對受托方具體業務的組織架構、運作模式和風險控制等做出明確的規定,督促受托人建立防火墻制度,將委托管理資產與自有資產嚴格分離。由于我國目前的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委托理財的資金是募集的資金還是自有資金在來源上難以界定清楚,目前存在著將銀行貸款資金用于委托理財的現象,對上市公司用于委托理財的資金來源監督乏力,致使一些上市公司有機可乘。因此,相關部門應盡快出臺相關法律約束上市公司委托理財行為,避免引發大規模經濟泡沫。
(四)嚴格限定上市公司融資條件、資金規模以及資金的使用
近年來,上市公司融資條件明顯降低,融資額度和規模逐步擴大,但上市公司經營管理水平和主業發展對資金的客觀需求卻未同步提高,二者的矛盾是造成上市公司大量資金閑置的一個重要原因。嚴格限定上市公司融資及再融資條件,限制委托理財資金規模是從源頭上解決這一問題的基本措施:對上市公司閑置資金進行嚴格的限定。如上市公司閑置資金達到一定規模和比例或變更募集資金投向進行委托理財者,應在一定時期內取消其再融資資格。規范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建立募資專戶存儲制,嚴禁私自變更募資投向。如果上市公司不按原來披露的項目進行投資,而是將募集資金以“閑置”為由進行委托理財,即是違規行為。監管層應加大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和使用效果的監督力度,嚴厲查處進入證券市場的違規資金。引導上市公司資金流向,促進資源合理配置。監管層應積極尋求合理的疏導策略,逐步引導上市公司將部分資金“淡出”委托理財領域,引向資金短缺、需要重點發展的產業領域,實現資本市場化資源配置和公司主營業務的良性發展。
(五)建立公司內部風險防范機制、樹立風險防范意識
公司應建立內部的監督制衡機制和內部風險防范機制,使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決策,避免或減少因受托方違規、違約操作或因市場突變而導致委托資產受損,也使公司的管理決策更合理、科學和高效。另外,公司還要建立健全委托理財的內部會計控制監督檢查制度。通過建立崗位責任制、授權批準制、內部審計制、責任追究制等規范業務流程,確保全過程得到有效控制。與此同時,還要加強對受托機構的監督管理,對準入的受托機構資格做出嚴格的規定和等級評定,加強對受托資金來源和賬戶的管理,并對受托公司資產總額與委托方資金的金額比例進行嚴格的限定,以防止經營風險和信用風險的發生。企業不應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籌資上,而應放在如何投資、如何提高企業的投資收益上。但這并不意味著企業就可以“亂投資”,只要有獲得投資收益的機會就盲目投資。企業要想生存,必須從規范自身的投資行為入手,既要重視公司主業的發展,又要注重公司長期利益,同時還要認真評估內在的風險,權衡風險和收益的關系,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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