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逐步完善,近兩年來,由于企業財務制度的變化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職工福利費的處理政策變動較大。福利費處理政策涉及稅法方面的規定有:《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涉及財務政策方麗規定的有:《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財企[2007]48號(《關于實施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8]34號(《關于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職工福利費的列支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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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福利費:根據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其含義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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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企[2008]34號(《關于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對補充養老保險明確規定如下:(1)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屬于企業職工福利范疇,由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共同組成。(2)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繳費總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企業繳費總額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業負擔,企業應當從職工個人工資中扣繳。個人繳費全部由個人負擔,企業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資助?!镀髽I財務通則》施行以前提取的應付福利費有結余的,符合規定的企業繳費應當先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3)企業繳費與職工繳費共同形成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屬于參加補充養老保險計劃的職工所有,應當單獨設賬,與本企業及其他當事人的資產、業務嚴格分開。企業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基金管理機構對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實施管理,并定期向職工公開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相關財務狀況和會計信息。(4)對于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之前已經離退休或者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內退而未納入補充養老保險計劃的職工,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其支付的養老費用,從管理費用中列支。其實質如表2所示。
二、職工福利費的核算依據及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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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保?)《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規定:“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4)財企[2007]48號(《關于實施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實施后,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沖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應付福利費賬面余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余額)區別以下情況處理,上市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余額為赤字的,轉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潤。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潤出現負數的,依次以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彌補,仍不足彌補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實現的凈利潤彌補。余額為結余的,繼續按照原有規定使用,待結余使用完畢后,再按照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執行。如果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或者產權轉讓,則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企[2005]12號)轉增資本公積?!?
?。ǘ┞毠じ@M的計算基數
職工福利費的計算基數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笔紫却_定工資薪金總額,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于工資薪金總額中不合理部分,不得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限額的依據。
三、職工福利費的會計核算
?。ㄒ唬┮宰援a產品或外購商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
這種情況下,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或商品的公允價值,計人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企業決定發放非貨幣性福利時:借記“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等,貸記“應付職工薪酬”。實際發放非貨幣性福利時,確認收入并計算相關稅費:借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結轉用作非貨幣性福利的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的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庫存商品”。
?。ǘ⑵髽I擁有的住房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
此時,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該住房每期應計提的折舊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租賃住房等資產提供給職工無償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每期應付的租金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并確認應付職工薪酬。難以認定受益對象的,直接計人管理費用,并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三)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而可能發生的補償 新準則規定,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費用:(1)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愿裁減建議,并即將實施。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按工作類別或職位確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時間。(2)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
[例]將滿足辭退條件的車間員工的辭退補償費用5萬元作為預計負債計入當期損益。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 5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50000
當職工薪酬以銀行存款或現金實際支付時,沖回預計負債:
借: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5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
由于稅前列支的職工福利費要求實際發生,因此稅收上對職工福利費的核算也有嚴格的要求,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企業通過“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科目,歸集核算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企業也可以采取平時預提、年終結算的方式核算職工福利費,但核算比較復雜。對于納稅人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職工福利費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但并不影響查賬征收的管理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稅收上認可的“職工福利費余額”與會計上“職工福利費余額”并不一致,此外,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并不一定等于當年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當年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要先沖減“職工福利費余額”。在2008年以前,稅前扣除職工福利費是“計算扣除”,不需要以企業在會計處理中預提應付職工福利費為前提,也不需要實際使用,但“職工福利費余額”的使用必須是在規定的職工福利費開支范圍內。上述稅務處理的規定針對的僅是內資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