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企業能源審計工作因其具有幫助企業合理使用能源資源,提高能源利用率等作用,越來越受到各方面的重視。筆者通過總結自身參與的企業能源審計工作實踐,提出了我國當前能源審計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了解決這些問題的切實可行的方法。
【關鍵詞】能源審計;節能;對策
審計具有很強的監督與管理作用,能源審計是一種專業性審計活動,屬于管理審計范疇。企業能源審計是由節能主管部門授權的能源審計機構和具有資格的能源審計人員依據國家節能法規和標準,對企業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審核與評價。目的是通過把審計的管理與控制方法引入企業能源管理工作,幫助企業合理使用能源資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一、目前我國企業能源審計面臨的突出問題
在國家節能減排政策監管力度的加強和企業能源成本壓力的雙重作用下,能源審計工作正經歷著20世紀90年代能量平衡后的又一次新的發展高潮。但由于我國能源審計工作全面開展的時間過短,能源審計工作在實際操作中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一)能源審計工作的定位尚不清楚
企業能源審計的現狀是市場職能和政府職能并行。從政府角度看,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要求重點耗能企業提交能源審計報告和節能規劃,卻沒有明確是政府委托還是企業自身行為。如果是政府職能,就不應該收費,但能源審計所消耗的人力物力很大,需要聘請一些相關行業的專家和高級技術人員,所需經費沒有來源,整個能源審計工作將無法展開,政府部門能源審計的監督職能就無法發揮。從企業角度看,如果僅靠市場行為,企業出于自身節能管理的需要,開展能源審計工作,又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審計機構實行監督。從審計服務機構看,審計服務機構既然因能源審計業務向企業收取費用,肯定要為企業服務,幫助企業理順數據關系,片面迎合政府要求,從而使能源審計變成走過場,起不到應有的監督與作用。此外,審計服務機構的違規行為不能得到相應的處罰,也無法保證國家節能政策的順利推行。
(二)能源審計的評價標準尚不明確
目前,我國節能管理部門對企業完成“十一五”節能目標的計算到底是按單位產值能耗、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還是產品能耗尚不明確;能耗標準針對性不強,有些標準或者指標沒有考慮到行業內部的不同情況,如產業鏈的長短、原材料質量好壞等,均可能使產品能耗指標的可比性受到削弱;許多行業缺乏耗能指標的評價體系,單位產值能耗指標與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指標的比較存在的不可比因素太多,實際已經失去了比較的意義;地方節能主管部門與統計部門對等價與當量折標的要求不盡一致,導致計算結果差異較大。
(三)能源審計服務的市場準入制度尚未建立
我國尚未出臺企業能源審計機構資質限定的相關法律、法規。有些地方甚至是三人或兩人就組成一個能源審計小組,任意打一個牌子就跟企業簽訂能源審計協議。相關審計人員也沒有相應的審計資格要求,部分機構參加審計的工作人員業務素質較低,指標的計算不準確,甚至理解錯誤,對二次能源與耗能工質投入、轉出機理不理解,單位產品能耗計算不準確、審計報告質量不能保證,造成了能源審計市場的混亂,影響了能源審計應有作用的發揮。
(四)能源審計的基礎性資料尚不完善
由于我國大部分企業缺少專職的能源管理機構,相關的能源使用及管理信息不全面,在各個生產與管理部門之間還沒有形成一個有效能源的信息共享鏈,內部的能源信息共享性差,存在“信息孤島”現象。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對經濟發展的重視程度高于資源節約,甚至高于環境保護,致使企業單純追求經濟效益,忽視節約能源和環境保護,因此,節約能源意識較差,計量器具配置不全,完好率、配置率達不到標準,致使部分能源的消耗無法計量,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能源審計報告的數據準確度。企業財務成本核算中,只核算作為原材料、動力的主要能源,如原煤、電力等,而對用量較小的能源,如柴油、汽油、水等,在成本中則未作核算;部分企業對余熱余能回收后轉換的能源又用于生產時,不計入成本,因此成本分析中能源成本的升降金額并不反映實際的升降,使成本分析流于形式。
上述問題的解決,需要政府、企業及能源審計服務機構三方合作,做好各自工作,制定相應對策,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推動企業能源審計工作的健康、順利及可持續開展。
二、解決我國企業能源審計中突出問題的對策
(一)從政府角度看
在能源的科學管理和節能管理工作中,運用法律法規來規范和調整企業能源利用過程、節能管理工作的各種權力和義務關系,對企業的管理和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有著積極的現實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國節能技術政策大綱》、《千家企業節能行動實施方案》以及各省市、自治區相繼出臺的《能源管理條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給企業的節能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也使企業的節能管理和能源審計工作有法可循;特別是隨著《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2007年4月27日,國務院召開全國節能減排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國發〔2007〕36號)、《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政策的出臺,使能源審計工作帶有法可依,保證了企業的節能管理和能源審計工作在法律法規的監督下依法進行。
政府部門應繼續抓好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審計工作,加大節能資金的投入和節能降耗的財稅支持力度,通過制訂財政、稅收等激勵政策,加大對能源審計的支持力度;盡快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并建立能源審計市場準入制度,規范能源審計工作;盡快制訂出更多的適用于不同行業的國家能源標準檢測方法及評價細則,準確衡量企業的能耗狀況;對《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進一步明確涉及能源核算的項目,引導企業在財務成本核算中的成本、費用科目設置增加一些能源方面的明細項目,便于對能源消耗數據的統計。
(二)從企業角度看
企業開展能源審計工作,需要支付給審計服務機構一定的費用,此外,在審計過程中,企業各部門的會議協調、資料復印等還需要一定的成本付出,這些基本上構成了企業能源審計的成本。而企業所能獲得的能源審計收益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在企業申請新上項目時,完整、科學的能源審計報告能夠幫助政府部門更好的判斷企業原有的能源消耗及管理水平,綜合考慮新上項目帶來的能源消耗變化情況,減少相應的行政成本,為企業帶來間接效益;其次,通過能源審計,企業可以充分認識到能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結合能源審計中提出的相關節能管理及技改措施,找相關的部門或機構進行可行性分析,并進行項目的具體實施,項目的實施可以為企業帶來巨大的節能效益;再次,能源審計服務機構憑借著其強大的專業知識,可以在能源審計過程中適時的向企業宣傳國家相關的節能或資源綜合利用的優惠政策,以良好的服務讓企業得到實惠。
基于此,企業應配合國家相關政策,做好節能管理的基礎工作,完善能源使用的計量管理,保證能源使用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可靠性。一個真正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其行為和發展應該是在利國、利民,促進環境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基礎上的利益最大化。
(三)從能源審計服務機構看
能源審計服務機構,應轉變觀念,在滿足節能主管部門對能源審計工作要求的前提下,對企業用能狀況做出客觀評價的同時,從企業的角度出發,主要是把審計工作著眼于挖掘企業增加利潤的潛力;緊緊抓住降低企業成本的“牛鼻子”,注重于企業能源利用與經濟活動的效率、效果的審查和評價,更好地為企業決策層和管理層服務。具體措施有:
1.擴大能源審計的內涵
能源審計是手段,為企業服務是目的。能源審計服務機構在為企業進行能源審計時,應抓住降低企業成本的關鍵因素,將能源審計的內涵擴大,即對生產經營的全過程,而不是某一部分,靈活運用審計方法,以提高審計效果。能源審計的內涵擴大,一方面為準確計算企業產品產量、科學評價單位產品能耗、產值能耗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通過主要原材料和輔助材料的審計,對引導企業搞好事前預防、厲行節約等間接節能也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此外,能源審計工作人員在企業進行工作時,具有綜合企業各生產管理部門的優勢和對企業整體的信息進行整合的優勢,具備為企業提供良好服務的條件。
2.注重企業能源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在能源利用方面,企業大多缺乏統一指揮和計劃,形成部分能源盲目超儲積壓,風吹雨淋、自然損失嚴重,各生產工序之間統籌計劃調度能力差,設備無效運轉時間長,導致能源損失大。
針對此類企業,能源審計工作人員需著眼于挖掘企業增加利潤的潛力;注重對企業經濟活動的效率、效果進行審查和評價;注重如何當好企業領導改進經營管理的參謀,發揮能源審計建設性的職能作用,通過對企業內部經濟活動的監督與評價,為改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的意見和建議,幫助企業堵塞漏洞,增收節支,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通過改進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建議,也是企業投資最低、收效最直接的建議。
3.堅持能源審計報告內容的完整性與審計重點的靈活性原則
在保證審計質量的前提下,企業能源審計應處理好全面與重點的關系,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工作。在審計過程中,應選擇性的進行設備的現場測試,不陷入能量平衡的繁雜勞動中,能源監測也注重“抓大放小”,即抓住重點的用能工藝和主要的用能設備,不面面俱到,在合理評價企業能源、資源利用狀況的基礎上量力而行,科學地配置審計資源,讓有限的資源發揮出最大的效益。不搞“企業能源利用率或者企業能量利用率”等龐大的數字計算工程。能源審計工作本身也涉及“節約”的問題,能源審計人員如何經濟、合理、有效地利用各項資源,要運用系統工程的觀點和方法,才能做到能源審計資源利用的最優化。
筆者相信,通過政府、企業、能源審計服務機構三方的切實改進和踏實工作,企業能源審計工作一定能夠得到更為充分的發揮,我國的能源審計工作一定能夠更加健康、持續地開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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