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高等教育需求的日益普遍化,使各高校的資產和經費總量大幅度增加,誘發大量的職務犯罪,其主要原因是內部會計控制薄弱。所以,如何加強會計監督,構建相互制約、自我約束、自我調整、管理有效的內部會計控制機制,維護高校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秩序,成為預防教育職務犯罪的關鍵。
2006年3月29日,國家審計署公布了18所部屬高校財務收支審計結果,發現18所高校亂收費總計達8.68億元,債務總額達72.75億元。上海市檢察機關一年中就查處了104件發生在教育系統中的貪污賄賂和挪用公款等經濟犯罪案件。這些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教育管理機制,破壞了正常的教育財務管理秩序,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一、高校會計內部控制中存在的問題
(一)會計內部控制意識趨向弱化
其主要表現在:1.我國目前正處于經濟轉型時期,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各種干擾正常經濟秩序的問題層出不窮,高校這塊有著“凈土”美譽的地方同樣不時浮出腐敗丑聞。一些高校領導對會計工作的領導責任模糊,導致會計控制混亂,會計信息失真,瞞天過海,隱瞞預算收入,套取財政部門的預算撥款等。2.一些內部會計控制的執行、檢查流于形式,稽核的范圍有限,以偏概全,以點代面,缺乏完整性和規范性。3.一些高校在預算執行時,沒有相應的跟進、分析和評價制度,以致很難對其執行情況和資金的使用效益做出準確的分析與評價,只能做出基本的、概括的分析,不能及時發現預算執行過程中存在的預算內容不實、預算約束力不強等問題。4.在資金使用過程中比較盲目,經常出現按需使用,沒有科學統籌安排,使預算在執行中偏離計劃的現象普遍存在。
(二)學校負責人和財務人員相互勾結,貪污、挪用公款現象時有發生
如上海市某高校原校長、原副校長、原總務主任、出納員等5人,利用職務便利私自截留學生家長交納的部分捐資助學款,不入財務賬,而后結伙私分或單獨侵吞,他們共計貪污60余萬元。又如某大學財務處原副科長利用職務便利、先后9次私自將公款215萬元借給他人從事營利活動,直至結案時尚有60余萬元未歸還。
(三)會計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為職務犯罪帶來可乘之機
隨著高校改革的深入,高校相繼建立起了相關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但大多缺乏科學性與合理性,而且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一些單位把某些規章制度等同于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形同虛設,甚至沒有建立相應的自我防范、自我約束的內部控制制度、機制,致使財務控制存在許多漏洞,會計信息失真,財務管理秩序混亂。這給高校內部有關人員貪污、挪用公款、非法侵占財產的行為帶來了便利,為職務犯罪帶來可乘之機。
二、高校內部會計控制及職務犯罪原因剖析
(一)法律約束機制不健全
新《會計法》的頒布實施,從宏觀上為會計人員依法履行會計監督職能提供了保障。但某些條款缺乏可操作性。如《會計法》中規定:“會計人員……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的收支不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樣的規定很強硬,也非常必要,但缺乏可操作性。因為實際工作中,面對高校財務違法或違規行為,會計人員知情不舉,就會違反會計法,要負法律責任;如果向有關部門舉報,日后又有可能受到主管領導及相關利害人的打擊報復,因執行內部控制的人員和內審人員的升職和待遇甚至是否能在本崗位工作都與校領導息息相關。被監督者管理監督者,如何監督?從而把會計人員擺在一個進退維谷的尷尬位置。
(二)內部會計控制意識淡薄
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時期招生有計劃,專業設置有規定,教育經費靠撥款的影響,我國高等學校在觀念及管理上尚未完全適應市場經濟的新情況,沒有完全認識到高校是獨立法人的含義,“高校經營”對許多人而言還是陌生概念。高校領導層對于內部會計控制重要性的認識仍較模糊,害怕內部會計控制會束縛、控制他們分管的事務,使自己難以施展才能。即使有的實施了內部會計控制也無非是一些原則制度而已,對內部會計控制重要性和緊迫感認識不夠,導致了內部會控計制度有據難依,造成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形同虛設,作為貫徹實施內部會計控制規范的職能部門也就聽之任之。
(三)內部會計控制機構沒有嚴格的約束力
內部會計控機制是為了實現既定目標所采取的措施、方法,是系統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的一套嚴密的控制措施。但目前這一機制在一些高校還不健全,主要表現在:一是對重要環節和重要崗位人員的控制還不夠嚴,存在控制的弱點、盲點;二是對主要環節和重要崗位的認識不足,針對性不強,重點不突出;三是現行制度中對業務規程的控制制度多,對人員的責任控制少,尤其是對管理層的控制較少。如許多高校對管理層制定的崗位責任制,只規定了工作范圍、職責權限,但沒有任何責任追究制度和獨立監督制約制度。 (四)財務管理及運作機制方面存有缺陷
主要表現在:1.高等院校自身類似小社會,涉及面廣,內設機構多,許多高校僅財務部門就有二級管理和三級管理之分,存有弊端。如校方財務處為一級,下屬院部處系的財務科、室為二級,再下屬或派生的校辦企業、三產的財務為三級。從目前高校的財務管理現狀分析,三級管理較二級管理難以監管到位,容易上下失控,所產生的問題、漏洞相對較多。2.高等院校各部門財務分支重疊,銀行賬戶點多面廣,難以控制。如實行三級財務管理的某大學,僅院、部、處、系下屬的課題組就擁有數千萬元科研經費,最多時全校各種銀行賬戶達幾百個。如原某大學財務處處長劉某,將學校大筆外匯現鈔收入存放在保險柜內,后又以其私人名義存入銀行,數額高達16萬美元,所生利息無人知曉,直至案發。
三、強化高校內部會計控制預防職務犯罪
(一)轉變觀念,樹立正確的內部會計控制意識
《會計法》第21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第17條第二款也明確規定:“內部會計控制應當約束單位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所有人員,任何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內部會計控制的權利。”“內部會計控制應當涵蓋單位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及相關崗位,并應針對業務處理過程中的關鍵控制點,落實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因此,各個高校應當轉變原有的觀念,把對內部會計控制的認識統一到這些規定上來,樹立明確的內部會計控制意識。當前主要應著重樹立八種意識即,全面預算控制意識、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意識、授權批準控制意識、會計系統控制意識、信息化技術控制意識、財產保全控制意識、風險控制意識、內部報告控制意識。同時,把思想教育放在首位,扎扎實實組織開展一系列教育活動,夯實全體員工的思想基礎,消除各種引發案件的主觀動機。如以典型案件為反面教材,通過透徹分析案發原因及承擔的責任來教育相關工作人員,以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培育良好的內部文化和內部控制環境。
(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會計監督體系
《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第47條規定:“高等學校必須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并建立嚴密的內部監督制度。”從法律的角度強調了高校須建立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實現會計監督的基礎,是內部會計控制的最終體現。建立完善的內部監督制度,要在有效的治理結構環境下,解決好以下問題:1.必須在鞏固和完善日常管理的基礎上,確定內部控制的對象、范圍、內容和方法。同時要根據新任務、新情況,制定出相應的細則,使其更具可行性、可操作性。2.完善內部會計制度及嚴格核算的基本程序,健全財產物資領用、財務收支審批等內部管理機制;建立內部制約制度,制定明確的崗位責任制;要確保不相容崗位的相互分離、相互牽制。特別是對資金管理的關鍵崗位和薄弱環節實施稽核制度,組織定期、不定期或突擊式的抽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強化會計控制的監督力度,增強制度執行的有效性。3.建立獨立的內部審計監督制度,強化內部審計職能。現代高校不僅要求有內部會計控制制度,還要有強有力的獨立的經濟監督內部審計機構進行監督或再控制。內部審計可以通過其對經濟活動全面、經常、及時的監督促使高校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并達到內部控制規范化和自我約束的要求。
(三)建立健全高校經濟責任制,完善高校經濟監督機制
建立健全校(院)民經濟責任制,是完善高校內部會計控制體系的重要內容。高校應當按照責、利相結合的原則,在校內實施“教育、科研事業經濟責任制,以明確各部門的經濟責任,促使全校各部門及教職工重視關心學校財務的運行情況。在此基礎之上,建立健全校內財務、審計、監察、物資、勞資等行政機構監督為主,多級監督、社會監督和教職工監督為輔的監督保障體系,并結合經濟責任制確定監督日標,實行以事前和事中監督為重點,事后監督為補充的監督機制。
(四)進一步規范財務管理體制,完善各項財務制度,從機制上杜絕和減少貪污賄賂等犯罪行為
合理設置財務管理機構,減少層次,增加各部門財務狀況的透明度,確保教育經費運作的良性循環。逐步推廣會計委派制,高校內部各部門主辦會計由校方統一定崗委派,定期輪換,使各學校、各部門的財務收支、運作情況始終處于上級財務部門的監管之下。對于學生交付的學雜等費用,盡量采用活期儲蓄、信用卡銀行轉賬收費,不得已收取現金的,經手人必須做到當日收款當日上交財務。嚴把財務人員用人關,會計人員必須具備會計上崗證,經常性地進行會計法等業務培訓和法制教育,以培養自覺抵御金錢誘惑的能力。同時,規范學校的基建采購及三產的承發包等活動,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能采用招投標的一律公開招投標,對于零星業務,也應“貨比三家”,集體審定。 (五)改革會計人事制度推行會計委派制
在現行會計管理體制下要求會計人員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處理會計事務,完全不受單位領導人的影響,堅持不辦理不合法的業務、不提供虛假的會計信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困難,因為會計人員可能會因此而失去工作,并會受到打擊報復。為此提出了實行會計委派制,以改革目前會計人員的行政隸屬關系、人事關系和工資福利關系,從而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具體說就是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人員由政府財政部門、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是投資人直接委派,即會計人員的人事關系完全與受委派的單位脫鉤,這樣就可以使得會計人員減少后顧之憂,敢于負責,敢于認真依法行使會計監督的職能。筆者認為,在高校如何快捷、低成本地獲取有關財產管理者活動的信息,并有效地約束、監督其經濟活動行為,會計委派制具有積極的作用。委派會計負責被派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掌握著單位經濟業務運行的第一手資料,對管理者的行為信息有著充分的了解;同時,委派會計的人事和經濟利益獨立于單位管理者的控制之外,可以毫無顧慮、客觀公正地提供包含經營管理者行為的真實信息。委派會計具備成為最佳監督者的客觀條件——了解被監督者的活動,也具備主觀條件——對被監督者的行為信息進行客觀的反映,委派會計自然就成為最佳的監督者人選。委派會計可以通過對高校經濟活動的全而、經常、及時的監督,促使高校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達到內部控制規范化和自我約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