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國內許多企業出現虧損。一般來說,企業彌補虧損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企業發生的虧損,可以用次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若次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若5年內的稅前利潤不足彌補時,可用稅后利潤彌補;企業發生的虧損,也可用盈余公積金彌補。
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虧損彌補在不同的制度下有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對于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來說,以稅前利潤或稅后利潤彌補虧損,均不需要進行專門的賬務處理,只要將企業實現的稅后利潤自“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到“利潤分配—— —未分配利潤”科目的貸方,其貸方發生額與“利潤分配—— —未分配利潤”科目的借方余額自然抵補;所不同的是以稅前利潤進行彌補虧損的情況下,其彌補的數額可以抵減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而用稅后利潤進行彌補虧損的數額,則不能在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減。
例1某企業2002年發生虧損400萬元,在年度終了時,企業應當結轉本年發生的虧損,會計處理為:借:利潤分配—— —未分配利潤400貸:本年利潤 400例2接上例假設該企業2003年至2007年每年實現稅前利潤60萬元,根據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虧損可以在5年內用 稅前利潤進行彌補。該企業在2003年至2007年均可在稅前進行虧損彌補,在每年終了時,賬務處理為:借:本年利潤 60貸:利潤分配—— —未分配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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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該企業2007年“利潤分配—— —未分配利潤”賬戶期末余額為借方余額100萬元,即還有100萬元虧損未進行彌補。假設該企業2008年實現稅前利潤80萬元,根據制度規定,該企業只能用稅后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假設該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率為30%,企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其應納稅所得額為80萬元,當年應繳納的所得稅為24(80×30%)萬元,則處理為:1.計算應繳納所得稅:借:所得稅 24貸:應交稅費—— —應交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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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本年利潤 24貸:所得稅 242.結轉本年利潤,彌補以前年度未彌補的虧損:借:本年利潤 56貸:利潤分配—— —未分配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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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該企業2008年“利潤分配—— —未分配利潤”科目的期末余額為(2002年-400+2003年至2007年補虧60×5+2008年稅后補虧56)=-44萬元。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時,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議,并經股東大會批準。企業在用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時,就應編制專門的會計處理分錄。
例4該公司2008年期末“利 潤分配—— —未分配利潤”科目的余額為借方余額44萬元,公司董事會提議,并經股東大會批準用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此時賬務處理為:借:盈余公積 44貸:利潤分配—— —盈余公積補虧 44借:利潤分配—— —盈余公積補虧 44貸:利潤分配—— —未分配利潤 44執行新會計準則的企業我國現行稅法允許企業虧損時遞延彌補虧損5年。《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 —所得稅》要求企業對于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可能獲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企業應當對5年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否能在以后經營期內的應稅利潤充分轉回做出判斷,如果不能,企業則不應確認。
例5某企業在2005年至2008年間每年的應稅收益分別為:-200萬元、80萬元、70萬元、80萬元,適用稅率為20%,假設無其他暫時性差異。其中,2005年產生的40萬元虧損,經綜合判斷能在5年內轉回,確認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即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1)2005年企業應稅收益為虧損200萬元,產生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40萬元,即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40萬元,會計處理為:借:遞延所得稅資產40貸:所得稅費用40(2)2006年企業應稅收益為盈利80萬元,轉回暫時性差異16萬元,會計處理為:借:所得稅費用16貸:遞延所得稅資產16(3)2007年企業應稅收益為盈利70萬元,轉回暫時性差異14萬元,會計處理為:借:所得稅費用14貸:遞延所得稅資產14(4)2008年企業應稅收益為盈利80萬元,可轉回暫時性差異10萬元,確認本年度應交稅費6萬元。會計處理為:借:所得稅費用16貸:遞延所得稅資產10應交稅費—— —應交所得稅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