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章清 樊紀明]
近幾年,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逐步完善和發展,相繼引入了一些西方公司理財中普遍應用的衍生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等衍生的交易契約,包括期貨、期權、互換及其他性質類似的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實質上是一種金融合約,它極具風險性。從合約簽訂到履約一般要經過一段時間,其間由于市價或費率變動導致公允價值的變動,必然會產生衍生金融工具的持有損益的處理問題。目前,我國對于衍生金融工具還沒有專門的準則加以規范,因此,對于衍生金融工具的持有損益的處理沒有統一的標準。本文將以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在1998年發布的《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為標準,就此進行以下探討。
一、衍生金融工具持有損益的性質
1.從會計收益角度分析衍生金融工具持有收益。會計收益是指本期企業通過實際交易形成的已實現收入與相關費用配比之差額。它主要是指“利潤產生于資產增值時”,遵循的是實際交易原則。它認為收益和增值只有在能客觀確認、計量或能被某些經濟業務或會計事項加以證實時,才能被確認。收入實現的條件是:①公司必須完成為賺取收入所需的業務;②公司已將商品的所有權移交給買方或將勞務提供給買方以換取現金或取得現金的契約權利;③收入金額必須能可靠地計量;④為賺取收入而發生的成本或將要發生的成本應能可靠地計量或預計。由此可見,衍生金融工具持有損益不符合傳統收益確認的條件,不應確認為收益。而筆者認為,上述收入實現的條件是針對那些傳統的而非金融性資產(負債)項目制定的,它并不適用于充當評判衍生金融工具持有損益確認的標準。理由是金融資產與非金融資產項目盈利的方式不同。衍生金融工具本身已經是一種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的契約權利或義務,公司以持有一項金融資產或承擔一項金融負債去賺取盈利,并不需要涉及生產加工過程。也就是說,生產加工過程并不是衍生金融工具獲取盈利必不可少的環節,它只需要持有并在適當的時點進行適當的交易,收入實現不再是整個收益實現的最關鍵的事項。
2.從經濟收益角度分析衍生金融工具持有收益。經濟收益是指在保持期初、期末公司資本不變的條件下,公司本期可以分配的最大的金額。可見,經濟收益的確認是以資本的保全為前提的,是指在資本得到保全以后,得到的多余部分才能確認為收益。根據有效資本市場理論,理性投資者將“資本”理解為在特定的風險程度下,投資者賺取現行市場報酬率的能力。在當今資本市場充分活躍和日趨成熟的背景下,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在理論上總是等于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按當時風險、期限相同的預計市場報酬率進行折現的現值。所以,投資者期初(期末)金融資本量可以理解為在期初(期末)時點上擁有的全部衍生金融工具的未來現金流量按當時預計未來市場報酬率折現的現值,也即期初(期末)各項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總和。因此,在調整本期投入和提取資本之后,期初資本的各項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增加數可以理解為在特定風險程度下,以及在不影響企業賺取現時市場報酬率的前提下,分配給股東的最大數。正是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衍生金融工具持有損益屬于經濟收益的范疇,它應在發生時被確認為一個收益項目。
3.衍生金融工具持有損益是一項綜合收益。IASC在《關于編制和提供財務報表的框架》中指出,一個會計項目的持有損益應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其要么是一個資產項目或負債項目,要么是一個所有者權益的調整項目。一個項目要成為資產或者負債項目必須滿足資產或負債的定義和特征,但是,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增加或金融負債減少所導致的借記項目并不能用以換取現金,不能用于生產有價值之商品或抵償債務;同樣,因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化所導致的貸記項目也沒有使企業承擔在未來犧牲資產的現時義務。所以,衍生金融工具持有損益不能作為一個資產或負債項目在資產負債表內加以確認。根據現行財務會計理論,企業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化有兩種途徑:一是業主投入資本或派給業主款;二是企業財富量發生變化(即產生綜合收益)。很顯然,衍生金融工具持有損益不是業主投入資本或派給業主款的結果,所以它只能是綜合收益項目。
二、衍生金融工具持有損益的處理和報告
1.非避險目的的衍生金融工具持有損益的處理。企業出于非避險目的而持有衍生金融工具,說明企業愿意承擔該項衍生金融工具所面臨的市場價值風險;甚至是出于投機目的而持有衍生金融工具,希望通過對市場價值未來的變動趨勢的預測,用自己的資金去承擔避險者轉移的價格風險,以期在價格波動中獲得豐厚的收益。所以,企業出于非避險目的而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因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損益主要是企業各項投資或籌資決策的結果。為了全面、客觀地考核企業管理者的業績,應將該部分損益計入當期盈利表中。
2.避險目的的衍生金融工具持有損益的處理。
(1)規避現有資產或負債項目風險的衍生金融工具。如果其避險的對象是按公允價值計量,由于避險項目和被避險項目在資產負債表上自然地形成了確認和計量上的配比,將兩者具有相互抵消性質的持有損益同時在盈利表上確認不會對盈利數產生影響。因此,避險對象為按公允價值計量的現有資產或負債項目的衍生金融工具,其持有損益應在發生時計入當期盈利表。如果避險對象為采用非公允價值計量,由于避險是為了實現避險項目和非避險項目持有損益在確認時點上相匹配,而被避險項目的持有損益要通過未來交易事項才能確認,鑒于未來交易事項本質上屬于一種預期交易,故采用非公允價值計量的現有資產或負債項目衍生金融工具,其持有損益采用與避險對象為預期交易的金融工具持有損益相同的報告方法。
(2)對預期交易進行套期保值(避險)的衍生金融工具。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做法是采用調整基礎分析法,將衍生金融工具持有損益進行遞延,待未來實際交易發生時調整未來交易價格。調整基礎分析法的可取之處是:①對預期交易進行套期保值降低了未來價格風險對企業的影響,使得企業未來現金流量、利潤、成本等指標更為穩定、可預測;②將對象為預期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持有損益予以遞延,其意圖是將套期保值項目與被套期保值項目的持有損益在同期確認。
然而,調整基礎分析法在理論上也存在重大的不足:①衍生金融工具多為一些待執行的合同(包括固定承諾),屬于未來交易事項,因此,它們并沒有對企業產生現時的權利或義務,不符合當前會計確認的標準;②調整基礎分析法不但與現行財務會計對資產和負債的定義相違背,而且與金融工具初始計量需要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違背;③未來交易事項可以任意被解釋,使得預期交易套期保值會計存在很大的主觀性。鑒于此,不少國家和組織的會計準則制定機構都對預期交易的套期保值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
(3)規避國外實體凈投資風險的衍生金融工具。美英等國及IASC在其有關外幣報表折算的相關會計準則中,根據國外子公司的經營融資特征將其分為“母公司有機組成部分的境外營業”和“國外實體”兩種類型。前者采用時態法進行外幣報表折算,后者采用現行匯率法進行外幣報表折算。時態法將折算差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現行匯率法將折算差額作為一個權益調整項目,因此在處理避險對象為“國外實體”凈投資的衍生金融工具持有損益時,為遵循配比原則,將此損益在發生時列入綜合收益表中的其他綜合損益表。只有在母公司出售或清算其在“國外實體”的投資,方能將相應的已在其他綜合損益表中確認的避險項目的持有損益轉入盈利表。同理,在處理避險對象為“母公司有機組成部分的境外營業”的衍生金融工具的持有損益時,應將其計入當期盈利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