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4]2號)的規定,從2005年1月1日起,凡是符合《小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規定范圍或條件的企業,均應執行新制度。但據有關媒體披露,有些小企業還在觀望,甚至不準備執行新制度。為什么社會各界對《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反響沒有幾年前對《企業會計制度》那么強烈?
一、貫徹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面臨的問題
1、缺少制度轉換的外在壓力和動力。對應該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政府有會計信息披露的強制性要求,企業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執行;但對應該執行新制度的小企業,除了工商部門的年檢(主要是針對新成立1年半以內的企業,而且主要是檢查是否有抽逃注冊資本的情況,并不需要更多的會計信息)外,最主要的信息使用者就是主管稅務機關。現實中,有些稅務部門不是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征稅,而是不論企業賬簿是否健全、核算是否合規,一律對企業實行“定額征稅”或對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這樣固然“簡化”,但對企業會計的要求標準也就大大降低了,企業也就用不著花大力量去執行新制度了。加之,現行法規又沒有要求小企業的財務報告必須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這也是新制度執行乏力的原因之一。
2、制度轉換成本較高而預期效益估計不足。《小企業會計制度》雖然比《企業會計制度》簡化一些,但對小企業而言。由原來執行“行業會計制度”轉而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顯而易見要付出一定的制度轉換成本;對某些比較復雜或特殊的交易或事項,如增值稅的會計處理、計提資產減值(跌價)準備(雖然僅限流動資產,但也是“從無到有”,純增加工作量)、非貨幣性交易、債務重組等,則完全與《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相同,其難度確實比較大。新制度沒有像人們原先預期的那樣簡便,而是看起來更像《企業會計制度》的濃縮版,這可能是不少小企業“望而卻步”的原因所在。至于貫徹執行新制度的“預期效益”,不少小企業可能更多地看重眼前利益而忽視長遠利益,認為“成本大于收益”而裹足不前。
上述原因有的確實是客觀存在的,有的可能只是認識上的某些局限性,但這些均不能成為不執行新制度的理由。最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財會[2004]15號文件,即《關于加強(小企業會計制度)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執行新制度的意見和要求。筆者認為,在貫徹實施新制度的過程中,新制度本身也可能進行某些修改或調整(2001年修訂后的《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比1998年初次發布時不是既簡化又實用了嗎?),其執法環境也會不斷改善。從長遠看,現在進行會計制度轉換的“收益”一定會大于其成本;早“轉換”早主動,早“轉換”早受益,而不應將目前的困難與不利看得過重。現在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但若日后小企業發展成為“大企業”,當轉換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時,就非常容易了,屆時,企業的制度轉換成本將會大大降低。
二、貫徹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是小企業的法定職責
根據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通知》,小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按照《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在不違反《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前提下,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具體會計核算辦法,并做好新舊制度之間的銜接,從2005年1月1日起,結束舊賬,建立新賬,嚴格按照《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由此可見,對小企業來說,不是執行不執行新制度的問題,而是如何更好地執行新制度的問題,小企業的負責人應當將切實履行新制度作為自己的法定職責。
三、根據《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提供的會計資料應是企業計稅的基礎
按《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提供的會計資料能否作為企業計稅的基礎、能否盡可能減少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關系到征納稅雙方能否因此而降低各自的稅收成本,從而關系到小企業是否更有動力采用新制度。《通知》明確:“稅務部門在征收所得稅時,以按照《小企業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作為納稅調整的基礎,對于沒有按照《小企業會計制度》核算,或者賬目嚴重混亂的小企業,稅務部門依法加強稅收征管。”由此可見,嚴格執行新制度的小企業,可以依法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查賬征收”的納稅方式,從而降低其稅收遵從成本、減輕稅收負擔。新制度的貫徹實施為促進稅款的規范征收提供了契機;換言之,稅款征收和稅收監管又可以推動小企業全面、正確地貫徹實施新制度。這是征納稅雙方的一種良性互動。也是促進小企業盡快采用新制度的原動力。至于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的問題,在目前兩者差異未減的情況下,企業可以先通過會計政策的選擇(以稅法導向的會計政策選擇)以達減少或縮小兩者差異的目的。
四、通過履行社會審計促進《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貫徹落實
《通知》明確:“各地財政、稅務部門應當采用必要的方式。
要求會計中介機構了解和熟悉《小企業會計制度》,使其在接受執行該制度的小企業委托進行審計服務過程中,以該制度作為會計標準進行審計,提供審計報告。“由于小企業沒有對外公開披露會計報告的義務,政府不能也不應提出小企業的會計報告必須對外公開披露的要求。因此,《通知》中提出的”必要的方式“,根據筆者理解,應該由小企業會計報告的主要使用者——國家稅務總局做出規定,比如規定小企業在向其主管稅務機關依法報送納稅申報表的同時,必須附報其同期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會計報告,并作為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小企業納稅申報的基礎(或依據)。這類規定將會有效地促進小企業貫徹執行新制度。但也應該看到,這樣必然會增加小企業期間費用的支出,從而增加小企業的負擔;因此,還應明確規定對小企業的審計收費標準必須明顯低于其他企業(可以規定量化標準)。
五、政府部門既要加強監督,又應提供服務
當我們在關注《小企業會計制度》貫徹實施的時候,還應該關注不屬于新制度執行范圍的另一部分“小企業”,即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這兩類“小企業”在稅收上有一個非常明確的劃分界限:屬于新制度執行范圍的小企業,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則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后者目前比照執行的是199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同為“小企業”,同樣需要進行會計規范,兩類“小企業”按什么標準劃分更為科學合理,這是應該認真考慮的問題。筆者認為,在制定會計制度時,應該以其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者為導向,同時兼顧其他信息使用者,這樣的會計制度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會計論文網 www.china-k.net
《通知》明確:“各地財政、稅務部門應當加強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切實做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在本地區小企業的貫徹實施。認真監督小企業依法建賬和會計核算情況,促進各企業按照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取得和填制會計憑證,設置和登記會計賬簿,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財政、稅務部門的監督、檢查是必要的,但也應該提供具體的指導,切實保證小企業能夠全面準確地掌握新制度。
財稅部門應免費提供指導服務,而不能將小企業推到社會去參加五花八門的高價收費“培訓班”,以免造成誤導或增加小企業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