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鍵詞]會計制度;稅收法規;關系
[摘要]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之間的關系既緊密又獨立,二者相互支持而又有著不同的目標、原則和業務規范。國際上存在兩種稅會模式,我國的稅會關系經歷了由統一到分離的過程,現行的稅會分歧狀況給實際工作帶來了一些問題,研究二者有效協作的方式成為解決問題的一個可行思路。
一、稅會基本關系及其模式選擇
(一)會計與稅收的基本關系:會計和稅收作為經濟體系中不同的分支,二者之間的關系既緊密又獨立。相比而言,會計立足于微觀層次而又影響到宏觀領域,而稅收立足于宏觀層次而作用于微觀領域,會計直接面向企業但也與整個社會經濟運行相連,而稅收首先基于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需要而對具體的企業實施征收管理。會計目標是會計制度的起點,進而決定會計制度中的核算原則和具體處理程序。
(二)稅會關系模式選擇: 從世界各國的稅會關系的處理實踐看,按照其所依據的宏觀與微觀經濟理論的不同,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關系主要表現為分離和統一兩種模式。以宏觀經濟理論為基礎建立的稅會模式一般側重于二者的高度統一,稅會職能的發揮強調為政府部門的管理和控制服務,會計準則通常也由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并強制執行,而以微觀經濟理論為基礎建立的稅會模式則往往是分離的,我國稅會關系的選擇更傾向于分離模式。我國會計制度體系的建立是在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的基礎上完成并不斷修正和完善的。
二、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關系的演進歷程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模式下,我國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一般只需對政府負責,無論盈利還是虧損,一切都是政府的。因此,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目標基本上是一致的,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掛鉤,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大體保持一致。同時,企業也從方便的角度出發,以滿足稅務當局的要求為其會計處理的基本出發點,盡量避免或減少由于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法要求的不同而需單獨解釋的內容,進而按照稅收法規進行會計處理,而非以真實反映企業經營狀況為主要目的。而市場經濟國家企業的稅利都是分開的,稅是對政府的義務,利潤是投資者所擁有的投資收益,不僅如此,兩者還是矛盾的,稅繳多了,利潤就會被抵消。
三、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分歧給現實工作帶來的困局
在我國市場經濟快速發展以及經濟全球化背景下,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各自都在進行積極的國際協調,這一發展趨勢加速了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分離,由于分離所引起的二者差異的日益擴大,也帶來了如增加會計核算成本、誘發避稅動因、甚至加大整個經濟改革成本等方面的不利影響。
(一)從企業角度來看:1.納稅調整復雜,難以準確地計算應納稅額,加大了納稅人的納稅成本。企業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和納稅申報時,會計核算應當依據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中的規定進行處理,納稅時要依據稅收法律、法規中的要求進行調整,而現行會計制度與稅務法規的差異較大,納稅調整的項目增多,增加了納稅調整的工作量;同時調整業務的復雜性也增加了納稅調整的難度,有時同一筆業務要調整多個稅種,如視同銷售業務既要調整增值稅,又要調整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還要調整所得稅,甚至還要調整消費稅;有時同一筆業務既要調增,又要調減,如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后,需重新計算折舊額,同時需采用稅務制度不允許的折舊方法;有時相同性質的業務,調整方法不同,如資產評估增值應分別按以下三種情況進行調整,即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資產評估增值、因清產核資而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和因股份制改造而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2.增加企業的涉稅風險。由于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存在著大量的政策差異,進行調整時難度很大,納稅人往往由于理解的偏差,造成計算錯誤,面臨被處罰的風險。特別是2000年相關法規確定了企業所得稅的“獨立納稅體系”,納稅人填報的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異常復雜,其結果造成一方面納稅人常填報失誤遭到處罰;另一方面為了正確填報,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甚至有償聘請稅務代理,加大納稅成本。
(二)從稅收機關的角度看:1.會計信息復雜化,增加了企業規避稅收監管的可能性。由于企業會計核算與稅務核算的分離,必然導致二者對收入、費用、損益的確認和計量產生較大差異,企業可以利用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之間的差異,采取各種方式規避稅收,有些特殊業務,如企業并購、跨國公司的轉移定價等,在會計和稅收方面都缺少具體的業務準則進行規范,甚至某些處理還存在規制的空白點,這極易使納稅主體產生逃避納稅的動機。2.征納雙方容易引起爭論,并且難以仲裁,增加了稅務部門的征管成本。企業會計制度對已發生的新經濟業務及能預見的新經濟業務參照國際慣例作了相應的規定,而稅法的改革滯后于會計制度的改革,對會計制度明確規定可以計入成本費用的,且并沒有規定其限額或比例的,稅務制度卻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可以或不可以確認其收入或費用,這就會造成按會計制度核算是正確的,但由于稅務制度尚未明確而難以辨別,如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可以對或有事項確認或有負債,而稅務制度并沒有對此做出明確的規定,這就容易引起爭議,尤其是稅務制度未規定可以或不可以做的事,就難以仲裁。會計論文網 www.china-k.net
四、協調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建議
會計改革與稅收改革總是相伴而來,會計和稅收都要適應經濟發展和經營的現實需要而各自作出相應的調整。但一般而言,會計制度較為先行,盡管由于不同的業務有不同的協調要求,稅收法規在制度層面上應當積極謀求與會計制度的協調;另一方面,會計制度一定要關注稅收監管的信息需求,在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協作中發揮會計對稅收法規的信息支持作用。
(一)加強政策制定者間的合作:會計和稅收的法規制訂和日常管理分屬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兩個不同的主管部門,在法規的制訂和執行中很容易產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兩個政府部門間的溝通合作是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協作的一個重要保證。與西方國家不同,我國的會計制度是由政府制訂的,兩者之間的溝通具有優勢。可行的做法是設立由兩個機構代表組成的常設協調機構,在法規出臺和執行過程中進行聯系、宣傳,提高會計制度和稅收協作的有效性。而且我們在制定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稅收制度及其他相關經濟制度時,應有計劃、有目的、有組織地開展相關課題的研究,廣泛吸收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集思廣義、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反復論證,使制定的制度有充分的理論依據和現實基礎,使它們更加科學、合理、可行,減少相互間的矛盾。
(二)根據不同的差異類別采取不同的標準導向:對會計處理比較規范的業務,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協作要使稅收在堅持自身原則的基礎上,與會計原則作適當的協作。如捐贈的處理、融資租賃的劃分標準、資產減持的處理等問題,稅收法規應注意與會計制度的主動協調,以減少業務差異、降低納稅人的核算成本。另外,對于我國會計處理還不規范、甚至存在規制空白點的業務類型,首先要規范和完善會計制度的建設,并同時考慮與稅收的協作問題。
(三)加強企業的稅務籌劃和完善國家反避稅措施:稅務籌劃是應納稅企業是在充分利用自己的經驗和對稅收法規的熟練掌握,并且在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降低稅負的行為。在我國稅會分離以及稅收監管體系不完善的現狀下,稅務籌劃的前提雖是遵守稅收法規,但其結果卻會造成國家稅收收入的減少,甚至會降低經濟活動的效率,造成稅收公平方面的問題,并加大稅收制度的復雜性和征管困難。所以一個合法的政府,總要不斷制訂反避稅籌劃條例,以保證政府的稅源與收入,維護法制的健全。稅務籌劃(主要指節稅籌劃)是對稅收政策的積極利用,符合稅法精神。
(四)會計要加強必要性信息披露對稅收的支持:我國會計制度建設除了要解決具體業務規范制訂,還要加快針對宏觀管理目標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建設,使會計信息得到全面、充分、準確的披露。建議制訂《企業會計準則——涉稅交易及事項的信息披露規則》,或者暫時在《租賃》《固定資產》《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及《借款費用》等準則中增加披露條款。披露方面的不足和缺失,使會計不能為稅收提供所需的信息,而稅收也不可能及時地將信息需求反饋到會計信息系統,信息溝通不暢無疑加大了稅務部門的信息獲取成本。稅務信息的非公開性也使稅會關系的相關研究面臨很大的數據障礙,進一步的探索尤顯艱難,應利用數據分析優勢使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協作研究進一步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