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準則
2006年1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頒發了新的《企業財務通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財政部執行國務院授權,對我國企業財務制度建設所作的1項重要調整。這對于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規范企業財務行為,協調企業內外的各項利益關系,保障財務資源的安全性,協調并提高企業綜合資源的利用效率,促進企業和社會的和諧發展,具有1定的現實意義。
新的《企業財務通則》(以下簡稱新《通則》),是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建設中的基礎工程建設,我們可以將新《通則》理解為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準則。
(1)新《通則》的適用性
新《通則》的第1章第2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備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適用本通則,金融企業除外。”同時,該條款又規定:“其他企業參照執行。”
由此可見,新《通則》的適用范圍包括兩層含義:(1)本通則的條款適用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2)非國有控股企業或者其他性質的企業,也應當參照本通則的適用部分對企業財務行為進行規范。
在實際運行中,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內部財務制度及其執行,需要保持與新《通則》的一致和協調;非國有控股企業和其他性質的企業內部財務制度及其執行,需要在不涉及國有資產決策權等方面,保持與新《通則》的一致和協調。因此,新《通則》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準則,對各類企業都具有相當廣泛的適用性。
(2)新《通則》的原則性
新《通則》對企業財務管理具有嚴格的原則界定,其中,第1章第3條規定: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確定內部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控制財務風險。”同時,該條款又規定:“企業財務管理應當按照制定的財務戰略,合理籌集資金,有效營運資產,控制成本費用,規范收益分配及重組清算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監督和財務信息管理。”
以上條款的原則性體現在:
1.制度原則。
企業財務管理是建立在完善的內部財務管理體制和制度基礎之上的,離開了企業財務管理的內部制度建設,就喪失了企業財務管理的制度原則。
2.穩健原則。
企業財務管理需要堅持穩健的原則,以規避和控制財務風險對企業的不利影響。
3.戰略指導原則。
企業財務管理需要具有長遠和統籌的戰略觀念,將企業財務管理的戰略目標與當前財務工作內容緊密聯系在1起。
4.效率原則。
企業的各項財務資源都需要合理籌措,優化配置,高效低耗地運營,以實現企業各項財務資源的最大利用價值。
5.合法公平原則。
涉及企業內外利益關系的處理需要貫徹合法公平原則,財務監督的主要目的就是保證合法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的貫徹。
(3)新《通則》所界定的企業財務管理中的各方職責
1.財政部的職責:
根據國務院的授權,財政部負責制定企業財務規章制度。
2.主管財政機關的職責: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財務的指導、管理、監督。
3.投資者和經營者的職責:
依據法律、法規、本通則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履行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職責。
2、現代企業法律制度的必要組成部分
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諧發展的需要,國家對企業的設立、運營、稅收、會計等諸方面都建立了必要的法規、制度。《企業財務通則》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準則,也是現代企業法律制度的必要組成部分,這對于規范企業財務行為,指導企業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財務制度,明確企業各方的權責利關系,合理界定政府管理與企業自主管理的界限和責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眾所周知,1993年7月1日開始,財政部就頒布了《企業財務通則》 (以下簡稱舊《通則》)。由于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現狀的制約,圍繞舊《通則》的爭議也很多,主張“《企業財務通則》無存在必要”的觀點比較盛行。將堅持這種觀點的原因歸納起來,主要包括以下4條:
1.財務通則與會計準則存在1定的內容重復,取消財務通則,可以使“兩則”變“1則”,從而解決內容重復問題。
2.財務通則與稅法以及公司法也有內容一致之處,財務通則獨立存在的意義不大。
3.根據國際通行的做法,1般只有會計準則沒有財務通則。
4.取消財務通則可以使企業理財自主化,只要企業依法納稅,國家不必對企業財務行為進行干涉。
上述4條原因的前兩條,主要說明了舊《通則》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的內容重復;后兩條則強調了企業財務管理的自主性,反對政府管理和干預。
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新《通則》,基本解決了財務通則與會計準則、稅法、公司法等法規制度的內容重復,但并沒有放棄政府對企業財務管理的職責,而是明確了企業財務管理的相關主體。新《通則》將企業財務管理主體劃分為: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主管財政機關、追求投資回報的企業投資者、實現經營業績的經營者。新《通則》適應了現代企業法律制度建設的實際需要,在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相對落后的現實情況下,構建了政府宏觀財務、投資者財務、經營者財務3個層次的企業財務管理體制。新《通則》已經成為現代企業法律制度的必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