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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論經濟法體系

【摘要】: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經濟法在我國的法制體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扮演著越來越關鍵的角色,研究經濟法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經濟法; 經濟法體系; 調整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6908(2008)0410100-02
  
   經濟法體系是指由多層次的、門類齊全的經濟法部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體。經濟法體系的構成要素是經濟法部門。經濟法被譽為最年輕的學科,最早產生于德國,形成時間不長。它的產生和發展是為了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以達到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以促進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的目的。經濟法調整社會關系,但并非所有的社會關系都由其調整,經濟法所調整的僅僅是由國家參與的,即在各類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以國家為一方主體的那部分社會經濟關系。經濟法具有調整縱向經濟管理關系的性質,這種性質決定了它調整管理關系的法律方法必然以指令、命令等為要件,它反映了國家從事宏觀調控時所形成的垂直關系。經濟法具有追求實質正義、社會效益、經濟自由和經濟秩序的統一與和諧的價值目標。經濟法的效益觀是一種社會效益觀,社會效益相對于經濟效益來說,它的內涵更為廣泛和深刻,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經濟成果最大化,而是宏觀經濟成果、長遠經濟利益、社會福利、人文和自然環境、人的自由和自身價值等諸多因素的優化和發展。自開始就將公法與私法融為一體的經濟法,天然要以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一和諧作為追目標,由此決定其調整內容是具有促進,協調,組織,參與,引導,操作市場等豐富而深刻的內涵,絕非僅僅是簡單的行政干預。
   討論經濟法體系,對于深化經濟法自身的認識,概覽經濟法的外在全貌,明了經濟法的內在構成要素,理清經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的關系,確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完善整個法律體系,都具有重要意義。傳統經濟法體系具有指導思想不正確、按身分立法、缺乏科學的標準、具有嚴重的封閉性的缺陷。指導思想不正確即認為計劃法在經濟法中占據重要地位,其他經濟法都以計劃法為軸心而展開,并認為這是社會主義經濟法體系的本質特征,也是與資本主義經濟法體系的區別所在。按身分立法如按所有制進行企業立法,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集體企業法、私營企業法等等。不同所有制的企業,地位不同,權義有別,稅負不一,保護各異,區別對待,這樣必然導致經濟法體系的內在不和諧、不統一。缺乏科學的標準,在構建經濟法體系具有極大的任意性。有的不屬于經濟法體系的被納入其中,如合同法等,有的屬于經濟法體系的卻被拒之于外,如產業政策法等。這必然導致經濟法體系與相鄰法律部門如民法、行政法體系的瓜葛難解,引發法律部門之爭,甚至擾亂現有的整個法律體系。這從根本上違背了建立經濟法體系的初衷。具有嚴重的封閉性是指傳統經濟法體系刻意強調姓社姓資,但并不清楚什么是社什么是資,也過分注重中國特色,但有時是誤解它濫用它,著力區分涉內法與涉外法,國內法與國際法,借鑒國外先進經濟法經驗制度文化技術不夠,難以與國際接軌,甚至有時我們所建立的經濟法體系與國際上公認的經濟法體系相去甚遠?,F代社會是開放的國際性社會,立足于這種社會的經濟法體系必須是開放的、面向世界的,封閉的經濟法體系必然會與世隔絕、窒息生機。
   關于經濟法體系的觀點不少,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 按照經濟法的規范性質,并根據市場統一和對外商實行國民待遇的原則,經濟法體系由市場管理法、宏觀經濟管理法、對外經濟法三個部分構成。(一) 市場管理法包括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市場職能管理法;(二) 宏觀經濟管理法包括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預算法、稅收法、中央銀行法、計劃法、國家投資法、價格法、產業法、資源法、經濟監督法;(三) 對外經濟法包括進出口貿易管理法、外匯法、外資法(含外商投資管理法和外債管理法)。
   2. 按照經濟關系及其經濟法調整的內在邏輯,經濟法可以大致分為經濟組織法、經濟管理法和經濟活動法三個部分。(一) 經濟組織法主要就是企業法,還包括中央銀行法、經濟管理法和經濟活動法三個部分。(二) 經濟管理法是經濟法的核心部分,可以分為綜合職能管理制度和行業管理制度兩個部分。(三) 經濟活動法調整的是經濟法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包括經濟合同法和競爭法、消費者保護法等內容。
   3. 按照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領域和所擔當的任務上分工的不同,經濟法體系由市場規制法,國家投資經營法,國家引導促進法(或稱宏觀調控法)構成。(一) 市場規制法,是在市場競爭領域,保障國家以強制干預方式排除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于自由的妨害,促進社會經濟本身固有的調節機制即市場調節充分發揮作。(二) 國家投資經營法,是在國家投資經營領域,規范和保障國家以財力直接投入運營,以調節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三) 國家宏觀調控法,涉及社會經濟的宏觀和總體,是在其宏觀和總體的某些關鍵和必要部位,國家實行高地的法律。
   4. 經濟法是由宏觀調控法、微觀規制法、國有參與法、市場監管法、對外管制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以及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共同構成,其中又以宏觀調控法為統領,微觀規制法與國有參與法為主體,市場監管法與對外管制法為輔助,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和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為必要補充。
   5. 經濟法體系主要由經濟主體法、市場管理法、宏觀調控法、涉外經濟關系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構成。(一) 經濟主體法是指有關調整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 市場管理法是調整在市場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證券法等。(三) 宏觀調控法是指調整在宏觀調控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計劃法、投資法、預算法、審計法、價格法、稅法、中國人民銀行法、統計法、財政法、銀行監管法等。(四) 涉外經濟關系法是指調整具有涉外因素的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對外貿易法、合同法關于涉外合同的特別規定、海關法等。(五)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是指有關調整勞動和社會保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勞動法、工資法、社會保險法、社會救助法、社會福利法等。 6. 經濟法體系應由經濟組織法、市場調控法、宏觀經濟調控法和社會分配法四部構成。(一) 經濟組織法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集體經濟組織法、私人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公司法等。(二) 市場調控法主要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工業產權法、廣告管理法等。(三) 宏觀經濟調控法主要包括產業結構調節法、計劃法、國有資產管理法、金融法、銀行法、證券法、環境保護法、自然資源法、對外貿易法等。(四) 社會分配法主要包括預算法、稅法、工資法、獎金法、社會保障法等。
   7. 經濟法體系主要由企業組織管理、市場管理法、宏觀調控法、社會保障等法的部門組成。(一) 宏觀調控法宏觀調控法是以國家維護和促進社會經濟協調、健康、穩定發展為目的,調整宏觀調控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包括投資法、金融法、財政法、價格法、計劃產業法、對外貿易法、國有資產和自然資源管理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統計法等。(二) 市場規制法市場規制法是國家以維護和促進發揮社會經濟協調、健康、穩定發展為目的,調整市場規制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市場規制法本身也是個有機聯系的整體,主要由市場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組成。(三) 經濟組織管理法是國家調整企業設立、變更、終止過程中所發生的及其他經濟組織輔助政府實施經濟職能時所發生的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有企業法、公司法等。(四) 社會保障法是調整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市場經濟強調競爭,強調優勝劣汰,通過競爭選擇和配置優勢資源,所以市場經濟在促進國民經濟快速而高效益發展的同時,也會使社會中產生和形成一個弱勢階層。為此,需要進行社會保障法的建設。社會保障法的組成主要是:社會保障基本法、養老保險法、失業保險法、災害救助法、貧困救助法、職業福利法、特殊群體福利法、軍人優扶法、烈屬優扶法等。
  
   經濟法作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推動市場化發展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它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化的基礎。但是,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型過程中,由于經驗不足,經濟行為實踐少,因此我國在經濟法體系的建設上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是:社會保障法立法不健全目前我國還沒有基本的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內容,但目前還沒有建立統一的適應范圍比較大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社會保險費用的征繳、支付、運營、統籌管理很不規范;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優撫安置的立法相當欠缺;社會保障工作在許多方面只能靠政策制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國家立法滯后,地方立法分散,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被分割??梢灾v,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經濟法律之間也存在不協調現狀,經濟法律之間的不配套,甚至沖突、不協調現象時有發生。由于我國采取雙軌制的企業立法,因此客觀上導致不同企業間的差別待遇,甚至是國別間的超國民待遇。這種情況是與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格格不入。再如,一些部門和地方在立法過程中,帶有明顯的保護地方利益、部門利益和壟斷利益的特征,立法謀私的現象比較突出,這直接導致市場分割、區域性壟斷和不公平競爭。此外,我國經濟法律缺乏應有整理。也是導致我國經濟法體系不完善的重要原因之一。當然,我國經濟法體系還存在著其它一些問題。正是因為我國經濟法體系存在上述問題,導致我國經濟法體系與世界貿易規則有一定的差距。
   建立完備的經濟法體系是一項長期、艱難的工作。盡管我們現在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規范,但是在立法中,仍然存在著零碎、繁雜、不銜接、不配套甚至立法空白等情形,因此,我們必須根據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和法制建設的需要,借鑒國外成熟的法制經驗,結合中國的實際狀況和發展趨勢,逐步構建一個結構嚴謹、層次分明、相互協調的經濟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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