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手續費應確認為企業的一項收入。
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及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手續費是他人使用本企業的人力資源所形成的收入。收入的確認原則包括兩個方面:(1)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只要在下月7日前辦理稅款入庫手續,就可取得相應的手續費,經濟利益就能夠流入企業,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的手續費符合以上兩個原則,應確認為企業的一項收入。
(二)手續費收入的會計處理。
對于扣繳義務人取得的手續費,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可將其用于代扣代繳工作中發生的費用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實際工作中絕大多數單位沒有將這部分手續費作為收入記入帳簿,這是違背收入準則的。另外,稅法沒有規定對扣繳手續費免征營業稅,扣繳義務人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應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征稅的范疇。所以筆者建議,企業在“其他業務收入”科目下增設“手續費收入”明細科目。同時在“其他業務支出”科目下也增設“手續費收入”明細科目。相應的帳務處理如下:
1、代扣個人所得稅時同時計算手續費收入:
借:應付工資一代扣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收款一稅務局
貸:應交稅金一個人所得稅
其他業務收入一手續費收入
2、計算營業稅金及附加:
借:其他業務支出一手續費收入
貸:應交稅金一營業稅
應交稅金一城建稅
其他應交款一教育費附加
3、期未,轉入本年利潤:
借:其他業務收入一手續費收入
貸:本年利潤
借:本年利潤
貸:其他業務支出一手續費收入
4、收到手續費時:
借:現金(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一稅務局
5、支付代扣代繳費用或獎勵辦稅人員時:
借:其他業務支出一手續費收入
貸:現金
這樣的會計處理,既符合財政部頒布的收入準
則,又符合稅法的規定,同時能調動會計人員的積極
性,使稅款及時足額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