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市場上經常存在的一個問題就是信息不對稱,即投資者和有關的管理者所獲得的信息明顯不同。因此就有必要建立起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來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從國際證券市場的發展歷史和信息披露的發展過程來看,美國證券市場監管機制的形成和發展更具有代表性和參考價值,其出臺的《證券法》、《證券交易法》的理論基礎就是信息公開,其主旨就是對已在交易所上市并公開買賣的證券進行監督管理。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十幾年的發展,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規范已經形成了包括證券立法、會計信息披露規則體系、會計準則體系和審計準則體系四個部分的制度框架,但同西方發達國家特別是與美國相比,在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框架和相關規范的內容上尚存在一定差距,因而需進一步完善?!?br />
一、中美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對比
(一)在披露要求方面的差異。
(二)在披露內容方面的差異。
(三)在法律責任方面的差異。
在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質量法律責任確認問題上,美國的證券立法要求對虛假不實、不合規范的會計信息披露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如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經理、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證券公司等,應承擔法律責任,其責任一般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個方面。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措施
(一)通過對中美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較與研究,可以看出我國證券市場的效率尚處于弱式,至少還未達到半強式。
(二)美國的證券市場以公平披露原則為主要特點,而我國對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采取政府直接管制的政策。
(三)我國證券法應適度借鑒美國思路,完善預先警示制度。首先,在立法中應當鼓勵發行人自愿披露預測性信息,只要這些信息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和合理預測的基礎上,都可以在公開文件中使用。其次。借鑒美國預先警示理論,要求發行人在披露預測性信息時,采取適當的方式進行充分的預先警示,以便投資者能夠做出自己的理性決策。最后,還要設立安全港制度,以保證發行人在受到行政處罰時能夠進行抗辯,在法院開始受理虛假陳述案件的情況下不受濫訴的糾纏。
(四)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主要通過《證券法》、《公司法》、《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和《刑法》等法律對相關問題進行規范,但還存在一些漏洞。
因此,應完善對上市公司及其管理當局的刑事責任,尤其是民事責任規定,加大對有關主體的處罰力度,以扼制上市公司及其管理當局披露虛假信息的動機。同樣,現行相關的法律規范中對中介機構也是以行政責任為主,輔之以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因此,對中介機構法律責任的追究力度不夠,對一些違反規定的中介機構并沒有完全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因此,有關部門應加大對中介機構違法行為的追究力度,以督促其提高審計、監督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