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新準則引入了“利息調整”的概念
長期借款的核算引入了“利息調整”的概念。此處的“利息調整”并非是日常所說的“銀行利息的調整”。長期借款利息調整的初始產生額是指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本金和借款所實際收到款項產生的差額。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負債時,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金融負債分為兩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和其他金融負債。對于其他金融負債,應當按其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
二、長期借款核算時明細賬的設置發生了變化
從新舊準則的比較來看,原先在“長期借款”總賬下設置“本金”和“應計利息”,而在《準則指南》中,長期借款的核算可按貸款單位和貸款種類,分別“本金”、“利息調整” 等進行明細核算,取消了“應計利息”明細賬,增設了“利息調整”明細賬。
筆者認為,取消“應計利息”明細賬有所不妥。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計提按合同利率計算確定應付未付的利息,無論是一次到期還本付息還是分期付息,其賬務處理在《準則指南》中都是貸記“應付利息” 科目。“應付利息”是總賬賬戶,是流動負債性質的賬戶。而《準則指南》對“應付利息”的核算范圍是這樣規定的:“本科目核算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應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長期借款、企業債券等應支付的利息。”這說明《準則指南》的前后規定有矛盾。如果長期借款的付息方式是分期付息的,計提的利息貸記“應付利息”。但如是一次到期還本付息的,計提的利息貸記“應付利息”顯然不妥,而應當在“長期借款”總賬下設置 “應計利息”明細賬進行核算。
三、利息與利息調整的核算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長期借款利息費用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實際利率法計算確定。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費用。利息費用應借記“在建工程”、“制造費用”、“財務費用”、“研發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未付利息,貸記“應付利息” 科目,按其差額,貸記“長期借款——利息調整” 科目。
(一)利息費用采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
例:
(二)利息費用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定
金融負債合同各方之間支付或收取的、屬于實際利率組成部分的各項收費、交易費用及溢價或折價等,應當在確定實際利率時予以考慮。那么,如果不考慮其他情況,長期借款的各項輔助費用的存在將導致其實際利率大于合同約定利率。以上題為例,運用插入法計算該長期借款的實際利率為8.39%。借款利息費用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定。取得借款時的賬務處理和每年初支付利息與前述相同。每年底計算的應付利息、利息費用及攤銷的利息調整金額見上表。
可以看出,采用實際利率法對利息費用進行核算時,產生的“利息調整”在借款期限內攤銷完畢,由于“利息調整”的存在引起對資產或損益的影響也在借款期限內確認。在采用合同約定的利率時,由于利息費用和應付利息的計算均采用合同約定利率,“利息調整”并未在借款期限內攤銷,而是在歸還借款本金時一并沖銷。可見,當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差異較小時,采用合同利率確定的利息費用雖然簡化了計算工作,但也使“利息調整”的存在引起對資產或損益的影響集中在借款到期時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