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年金,或稱補充養老保險,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國際慣例,養老保險制度由三個層次構成,即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2004年,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陸續發布了《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等法規來規范用人單位為職工建立的企業年金。企業年金的發展為會計界帶來了一系列新的課題,其會計核算應包括以企業為主體的企業年金會計處理和以企業年金基金為主體的企業年金基金會計處理兩個方面。《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規范了我國企業年金基金的會計處理與財務報表列報,以企業為主體的企業年金會計處理雖在《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有規定,但相對較簡單,尚須細化、完善。本文主要參考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關于企業年金的相關會計準則,探討我國以企業為主體的企業年金會計規范的幾個基本問題。
一、美國企業年金會計的主要內容
二、對我國企業年金會計的幾點啟示
我國關于企業年金會計的研究起步較晚,而真正意義上的以企業為會計主體的企業年金會計同西方國家相比差距很大,我們應在考慮國情的基礎上,借鑒美國的相關成果,使我國企業年金會計不斷完善和發展。
(一)企業年金會計的主體。
(二)企業年金會計準則的范圍。
(三)設定繳存計劃與設定受益計劃并行。
(四)企業年金會計的資產負債觀。
(五)會計信息披露方面。目前,《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要求企業在附注僅僅披露應當為職工繳納的企業年金及期末應付未付金額。這不僅不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掌握企業年金的相關信息,也不利于企業年金會計準則的建設與發展。在制定企業年金會計準則時,應借鑒美國等國的經驗,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對企業年金會計信息予以充分披露,如年金計劃類型、成本組成因素、資產負債表日使用的主要精算假設、計劃資產的公允價值、負債的現值等。此外,還應考慮企業年金所有者與托管者雙方利益和信息的不完全對稱性,在制定信息披露規范時,盡量要求增加披露頻率,以利于各方及時了解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