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要:文章以視同銷售業務的一種:即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為例,從理論上探析了“分離法”和“統一法”的科學性和不足之處,并結合我國實際,從經濟后果和資產負債觀角度提出以“分離法”作為統一的會計處理方法。
一、會計處理的相關依據
(一)稅法相關規定。
1.確認范圍。
2.確認金額。
3.確認時間。
(二)會計準則相關規定。
1.確認范圍。《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規定銷售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才能予以確認:(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2.確認金額。《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五條規定,企業應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
二、第七種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
由于稅法和會計準則對銷售收入確認的不同規定導致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存在兩種方法。一種是“統一法”,一種是“分離法”。在“統一法”下,視同銷售業務發生時確認收入并按稅法規定計算增值稅,同時在計算所得稅時不產生納稅調整;而“分離法”下不確認“主營業務收入”,只按成本結轉“庫存商品”并按稅法規定計算相關流轉稅,計算所得稅時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例如:
新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頒布之前第七類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采用“分離法”,在新頒布的準則指南中采用了“統一法”。
三、理論探析
上述兩種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標準是該業務是否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其中有兩條最核心:一是企業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二是是否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流入?但實際操作中仍很難區分。
(一)難以界定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
(二)很難判定本企業是否因該業務而獲益。
從銷售收入確認條件角度考察,“統一法”更具操作性。為了統一核算方法可采用“統一法”作為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方法。但“統一法”有兩點突出不足:一是根據斯蒂芬·澤夫的觀點,會計政策的選擇具有經濟后果,會影響企業價值。“統一法”的運用極易引發誘導型盈余管理,如上市公司將產品用于發放職工福利,制造賬面利潤。所以從會計政策選擇的經濟后果論上看,“分離法”繞開利潤表,避免企業利用視同銷售業務進行盈余操縱,更加科學可行。二是從2004 年4 月,FASB 公布的收入確認的最新進程來看,達成的暫時規定,明確地使用資產負債觀為概念基礎,關注收入相關交易引起的資產負債變化。如果采用“統一法”核算,確認主營業務收入的同時應付職工薪酬減少相同數額。
筆者傾向于采用“分離法”作為統一的核算方法,理由有兩點:1.我國會計執業水平和會計監管有效性都比較低,公允價值的確定包含許多主觀因素,“分離法”能夠從制度層面避免盈余操縱;2.我國已初步形成了與國際接軌的會計準則體系,該體系的有效運作需要有系統、嚴密的理論支持,資產負債觀就是主要的理論之一,相比之下“分離法”更能體現資產負債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