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荷蘭現行成本(現行價值)會計概述
荷蘭強調以現行價值作為資產計價的依據。現行成本的理論是阿姆斯特丹大學Theodore Limperg教授于20世紀30年代提出的。該理論的提出對荷蘭會計思想有著巨大的影響,并很快運用于菲利浦公司的會計實務。該公司從1951年開始采用現行價值會計,幾經改革,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善的現行價值會計制度。公司對外報告直接采用現行價值會計,而將歷史成本會計資料作為補充信息。由于滿足了外界對通貨膨脹會計信息的需求,菲利浦的會計報表曾一度在《財務時代》的全球年度報告調查中被評為最佳年度報告。
二、現行成本與歷史成本在固定資產計價中的運用
荷蘭會計要求對固定資產的計價應遵循“真實與公允”的基本原則,年度報告委員會發布的年度報告指南提供兩種可以選擇的計價方法:現行價值法和歷史成本法。現行價值也稱重置價值,但在重置價值不能合理確定的情況下,可依次以可收回金額或可實現凈值代替。《荷蘭會計指南》上的歷史成本計價法與世界通行的歷史成本計價法沒有什么重大差異,筆者將重點分析現行價值計價的方法。
《荷蘭會計指南》對于企業是選擇歷史成本還是現行成本計價,并沒有強制要求。但是,如果以歷史成本計價法編制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指南要求企業在附注中揭示以現行計價法確定的每個報表項目。如果企業資產負債表以現行價值作為計價基礎,那么要求企業的利潤表一定要以現行價值作為計價基礎;但是,當資產負債表以歷史成本計價時,指南建議企業的利潤表也應以歷史成本計價,但并沒有進行強制要求。雖然在資產負債表中采用現行成本會計,而在利潤表中采用歷史成本會計是不被準許的,但是資產負債表中的歷史成本會計與利潤表中的現行成本折舊并非不相容。1983年12月22日的資產計價法令規定了運用現行成本會計的實質、范圍及應用方法,這個法令只有在公司選用現行成本會計時才有效。實際上,這項法令準許采用重置價值。有形固定資產、股東資產投資及存貨可以按重置價值、可收回金額或可實現價值計價,如有必要也可以用估計值。這里的可收回金額指的不是可變現凈值與凈現值孰高,而是指“在估計時,可歸屬于商品或系列商品凈營業額的價值,這種價值可通過將這些商品用于或打算用于的經營活動而創造出來”。如果有形固定資產的重置可合理預期,則按重置價值計價;如果有形固定資產仍在使用中而且不準備重置,則按可收回金額計價,否則就必須按可變現價值計價。
(詳文見《商業會計》2006年9月上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