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要:會計國際趨同,是經濟全球化的客觀要求。2006年財政部新發布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其中新《每股收益》準則借鑒國際會計準則,并考慮了我國目前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增加了要求企業計算、列報和披露稀釋每股收益信息的內容。本文對披露稀釋每股收益的意義、稀釋每股收益計算中的重點、難點進行解析,并探討在會計實務應用中需關注的問題。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作為商業語言的會計信息也應該是全球化的。無論是國際會計準則還是美國、英國等一些國家關于“每股收益”的準則均要求計算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的信息。我國目前雖然還不存在優先股,但已有相當一部分企業發行了可轉換債券,在股權分置改革中期權、認股權證問題也已經開始出現,部分企業實務中對高層管理人員或職工的股票期權計劃改革也在進行之中。但上市公司所提供的只是基本每股收益的信息,而未考慮上述潛在普通股可能產生的稀釋效應。這樣不完全的會計信息一方面可能會影響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的決策;另一方面,也不符合國際會計協調發展的需要。因此,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了新《每股收益》準則,要求企業同時列報、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的每股收益信息,并從2007年1月1日起開始在上市公司實施。
一、披露稀釋每股收益的意義
二、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
(一)收益的計算。
(二)股數的計算。
三、會計實務運用中應關注的問題
(一)對不改變企業資源的普通股股數變動,視為不具有稀釋性。
(二)計算稀釋的每股收益時應對當期收益進行稅后調整。
(三)潛在普通股稀釋性的界定。
(詳文見《商業會計》2006年11月上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