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要: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在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上有很大的變化,本文通過新舊準則對比,解析新準則關于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取得、持有收益、期末計價和出售四個方面的會計處理以及對損益的影響。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將金融工具定義為: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并將金融資產劃分為四類: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2.持有至到期投資;3.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而在舊準則中,投資是指企業為通過分配來增加財富,或為謀求其他利益,而將資產讓渡給其他單位所獲得的另一項資產,并按照投資對象的可變現性和投資目的,將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新準則中所定義的金融資產與舊準則中所定義的投資相比,在范圍上有一定的區別,但基本實質是相近的。舊準則中的短期投資從本質上而言與新準則中的交易性證券類似。本文將解析新準則關于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取得、持有收益、期末計價以及出售四個方面的會計處理。(為簡化,以下對舊準則中的短期投資均使用交易性金融資產替代)。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取得
按舊準則,企業購入交易性金融資產如同購入其他資產一樣,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入賬。包括證券的買價、稅金、經紀人的傭金和其他有關費用。同時規定,被投資單位已宣告發放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被投資單位已經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兩部分款項,應做為應收項目單獨核算。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收益的確認
三、交易性金融資產期末計價
四、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出售
企業在需要周轉資金或決定投資于更有利的機會時,可以隨時將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在證券市場上出售。出售價格可能高于或低于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
按舊準則:應將交易性金融資產出售收入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或損失。
新準則規定:應將出售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與初始入賬金額之間的差額確認投資收益;同時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五、會計處理對比結果分析
(一)對于購買A股票時發生的相關費用360元,按舊準則規定計入投資成本,在計提減值準備或處置時才體現在投資損益中。按新準則規定該360元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二者對利潤表的影響期間不同。
(二)在持有期間獲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息(如例3中收到現金股利100元),新舊準則的規定基本相同,均于實際收到時,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賬面價值,不確認為投資收益,此收益于證券出售時體現在出售會計期間的損益當中。
(三)按舊準則規定,例4中交易性證券發生的減值 6 360元,直接體現在當期損益中,但是如果是增值則不予反映,也就是說只要報告期末沒有出售,即使賬面實現了盈利也不能體現為當期收益。
(詳文見《商業會計》2007年1月上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