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含義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應用指南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通常是指企業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的特征
企業應設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一級會計科目,核算企業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企業還應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類別和品種,分別“成本”、“利息調整”、“應計利息”、“公允價值變動”等進行明細核算。可供出售股票投資和可供出售債券投資的賬務處理要點如下表所示。
需要說明的是,可供出售債券投資計息時,應按“債券面值×票面利率”計算并記入“應收利息”科目,同時按“取得該債券時的實際利率×攤余成本”計算實際利息收入,記入“投資收益”科目,其差額記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科目。
攤余成本,是指該金融資產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后的結果:扣除已償還的本金;加上或減去采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債券面值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就相關賬戶而言,等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所屬明細科目“成本”、“利息調整”的賬面余額合計,扣除因減值計入“資產減值損失”的金額。
此外,賬面余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所屬明細科目的合計金額;發生減值時所用到的賬面價值,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扣除“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的金額。
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舉例
(一)可供出售股票投資核算
例1:華能公司2007年3月25日購入益僑公司普通股票4 000股,每股價格22元,另付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4 000元和各項交易費用660元。華能公司對該股票投資既不準備近期變現,也不準備作長期股權投資,而是將其列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進行核算。華能公司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二)可供出售債券投資核算
例2:紅星廠10月1日購入海洋公司當年4月1日發行的3年期、票面利率8%,面值48 000元的債券。當日該債券實際利率為6%。紅星廠共付款52 120元,其中,債券買價50 050元(本金48 000元,溢價2 050元)、債券半年期利息 1 920元、經紀人傭金150元。該債券每年9月30日和3月31日付息,到期一次還本。紅星廠對該項債券投資既不準備近期變現,也不準備持有至到期兌現,而是將其列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進行核算。紅星廠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詳文見《商業會計》2007年5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