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的農業企業分為單獨注冊的企業和經濟合作體兩大類,其中單獨注冊的企業又分為上市公司、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規模型獨資企業四類。本文根據新準則的若干規定,從農業企業會計核算范圍、會計計量模式、會計計量屬性和減值處理四個方面對規范農業企業的會計核算進行探索。
一、 新準則中生物資產的范圍
IAS41將生物資產分為消耗性和生產性兩部分,而新準則則將生物資產分為消耗性、生產性和公益性三部分。
二、新準則中的會計計量模式
新準則在第六條中明確規定:“生物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并在第七條至第十五條分別說明了各種生物資產的初始成本如何計算。僅在第二十二條中明確:有確鑿證據表明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應當對生物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
從新準則的規定可看出,我國對生物資產的計量采取歷史成本的計量模式,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這主要基于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就目前我國農業生產發展現狀看,采取這一模式在實際應用和操作中還存在一定的難度;另一方面,目前我國生物資產的計量尚不規范。
三、新準則中的會計計量
農業企業生物資產的計量可歸納為成本的計量和價值的計量。按照分類原則,現以林業企業生物資產為例進行分析。
(一)林業企業生物資產成本的計量
1.消耗性林木資產的計量。
2.商品營造林成本的計量。
3.公益營造林成本的計量。
(二)林業企業生物資產價值的計量
1.消耗性林木資產價值的計量。消耗性林木資產價值的計量可選擇現行市價、可變現凈值、未來收益現值等。考慮到消耗性林木資產生長周期長的特點,應在不同的經營階段選擇不同的計量屬性。
2.商品營造林資產價值的計量。
3.公益營造林資產價值的計量。
四、新準則中生物資產的減值處理
對生物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新準則沒有采用資產減值準則中有關減值跡象的判斷方法,這主要是考慮到生物資產與其他資產相比具有顯著的特點,即生物資產本身具有自我生長性,有時短暫的減值可能會通過以后的自我生長而得以恢復其價值。
國家站在我國農業新的發展點上,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全局出發,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出臺生物資產新準則來規范我國生物資產,反映了我國農業發展進入新階段的客觀要求,有利于我國農業企業的發展,而且對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詳文見《商業會計》2007年8月 第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