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要:企業的會計核算和稅收處理分別遵循不同的原則,服務于不同的目的,固定資產會計和稅法上具體規定的不同,對企業后期會計利潤的正確計算、稅額的繳納正確與否產生重大的影響。本文分析了固定資產初始與后續計量以及處置過程會計與稅法處理的差異。
一、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但企業購買固定資產如果超過正常信用條件付款,則實質上具有融資租賃性質,購入資產的成本以各期付款額的現值之和確定。而稅法規定,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稅法不以現值作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會計準則規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稅法規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會計準則規定,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稅法規定,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四)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會計準則規定,承租人應當將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稅法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五)以非貨幣性資產換入的固定資產。會計準則規定,換出資產與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均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不具有商業實質或交換涉及資產的公允價值均不能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交換,應當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無論是否支付補價,均不確認損益,收到或支付的補價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調整因素。稅法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換入的固定資產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會計準則規定,盤盈的固定資產,應作為前期差錯處理,重要的前期差錯,應在發現當期調整前期比較數據,不重要的前期差錯,應調整發現當期與前期相同的相關項目。稅法規定,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二、固定資產的后續計量
(一)固定資產的折舊。1.折舊的范圍。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稅法規定,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下列固定資產不得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3)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5)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二)固定資產減值。會計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計至可收回金額,減計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稅法規定,未經核準的減值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同時規定,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