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8日,深交所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征求意見稿)》,這是繼3月份中國證監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后,深交所的具體落實舉措。
與現存的主板和中小板規則相比,深交所的創業板規則強化了會計師事務所的權力: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時,將進行退市風險警示。
如果在規定期限內仍不能消除的,將啟動退市程序。
在目前的滬深市場,ST公司“垂而不死”現象屢見不鮮。針對創業板公司的風險特征,深交所在充分借鑒國內主板和中小板的監管經驗、并合理吸收了納斯達克市場退 市指標基礎上,規定了包括財務指標和市場指標在內的三種退市制度。
在利用財務指標衡量退市標準時,深交所充分發揮了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結構的監管作用。首先,當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時,投資者由于無法獲得真實有效的財務信息,難以進行投資決策。因此,為提高創業板財務信息披露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深交所將對上市公司進行退市風險警示。如果在規定期限內仍不能消除的,將啟動退市程序。
其次,上市公司會計報表顯示凈資產為負時,深交所也可以對該公司進行退市風險警示。如果在規定期限內仍不能消除的,將啟動退市程序。當凈資產為負時,往往意 味著公司資不抵債,財務狀況極差,隨時面臨停業、倒閉或被清算的風險。此時,深交所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角度出發,進行警示的目的就是為了促進創業板公司提高資產質量和改善財務狀況。
由于創業板在中國屬于新生事物,深交所在制定退市規則時也參考了美國納斯達克的市場監管辦法。為了防范因股票流動性不足而產生的市場效率不高、流動性風險加大等問題,深交所規定,當公司股票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于100萬股,將進行退市風險警示。如果在規定期限內仍不能改善的,將啟動退市程序。
為更好地發揮市場資源配置功能,實現優勝劣汰,引導投資者樹立審慎的投資理念,深交所創業 板針對三種退市情形將啟動快速退市程序,加快退市進程,縮短退市時間:針對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退市情形,為促使上市公司盡早解決存在的問題,提高財務信息價值,暫停上市后根據中期報告就可以決定是否退市,區別于現在主板和中小板市場實施的根據年度報告審計情況決定是否退市做法,提高市場運作效率。
此外,深交所還規定,當出現凈資產為負的退市情形時,為促使上市公司盡早解決存在的問題,恢復資產運營能力,暫停上市后根據中期報告就可以決定是否退市;對于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的公司,最快退市時間從主板的6個月縮短為3個月。(韓福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