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內部控制涵蓋了經營管理的各個層級、各個方面和各項業務環節,文章的視角是研究上市公司治理層面的內部控制問題。
首先,作者分析了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的內涵,認為內部控制在組織結構中是存在科層結構的,治理控制作為企業內部控制的上層建筑,是管理控制和交易控制的基礎和前提。
接著,作者將審計委員會作為上市公司出資人(小股東)的代理人,目的是監督大股東和管理層的越權與合謀舞弊,防范逾越公司內部控制的行為,然后構建大股東、經理人以及審計委員會的三方博弈模型,模型建立的前提假設為:當存在大股東股東的情況下,大股東與管理層的合謀舞弊必然逾越公司治理內部控制。作者通過模型求解分析了審計委員會在公司治理控制中的作用機制,指出審計委員會本身的能力和素質是貫穿整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機制設計的關鍵要素。
最后,作者得出了結論及建議:審計委員會的能力和素質是貫穿整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機制設計的關鍵環節,審計委員會應該在完善集體話語權和個人特征的基礎上,發揮對信息質量控制、溝通協調與監督保障三方面的職能。第一,保障合法的審計委員會制度建設。應規定所有上市公司必須依法設立審計委員會,并在相關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盡快頒布有關審計委員會制度的實施細則和披露機制。第二,建立科學的獨立董事選聘激勵機制。包括從獨立董事選聘上,獨立董事薪酬上和外部監管上規范獨立董事的行為。第三,設計合理的審計委員會運行方式。包括細化審計委員會在內部控制方面的職責,并對制度化的形式予以規定;完善審計委員會的會議制度;合理界定審計委員會與外部審計、監事會、內部審計的關系。
(張智楠整理自《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9年第1期,作者:黃溶冰 王躍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