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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中幾組相關概念的辨析

【摘要】《稅法》是會計或經濟類專業職稱考試課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筆者在學習和授課的過程中,發現有幾組看似相似卻又有不同之處的概念經常被混淆。為此,本文通過實例進行辨析。
  
  一、起征點與免征額
  
  起征點與免征額是稅收要素減免稅中相關的兩個概念,都是對納稅人的一種稅收優惠,但在實際操作中二者經常被混用,其實兩者并不是一回事。
  
 ?。ㄒ唬┢鹫鼽c
  起征點是指《稅法》規定的對課稅對象征稅的起點,即開始征稅的最低收入數額界限。規定起征點是為了免除收入較少的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縮小征稅面,貫徹稅收負擔合理的稅收政策。
  起征點的主要特點是:當課稅對象未達到起征點時,不用征稅;當課稅對象達到起征點時,對課稅對象全額征稅。
  起征點在增值稅和營業稅中的應用比較多,主要是針對增值稅和營業稅中的個人。如,增值稅中規定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在2000元~5000元;提供應稅勞務的為月勞務收入額在1500元~3000元。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可以在幅度中選擇具體的數額。
  
  (二)免征額
  免征額又稱“費用扣除額”,是指《稅法》規定的在課稅對象的全部數額中預先確定的免于征稅的數額,即在確定計稅依據時,允許從全部收入中扣除的費用限額。規定免征額是為了照顧納稅人的生活、教育等的最低需要。
  免征額的主要特點是:當課稅對象低于免征額時,不用征稅;當課稅對象高于免征額時,則從課稅對象總額中減去免征額后,對余額部分征稅。
  免征額在個人所得稅中的應用比較多,如工資、薪金所得的免征額為1600元;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免征額為定額800元或定率為收入的20%等。
  
 ?。ㄈ┢鹫鼽c和免征額的比較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二者既有相同點,又有區別。
  1.兩者的相同點
 ?。ǎ保┒呔鶎儆跍p免稅范圍。
 ?。ǎ玻┮话愣际轻槍τ趥€人。
 ?。ǎ常┊斦n稅對象的額度小于起征點和免征額時,二者都不予以征稅。
  (4)二者都是針對課稅對象而言,而不是針對稅額而言的,如關稅中一票的關稅稅額在50元以下的免征關稅,此處的50元不是免征額。這一點是特別重要的。
  2.兩者的不同點
 ?。ǎ保┊斦n稅對象的額度大于起征點和免征額時,采用起征點制度的要對課稅對象的全部數額征稅;采用免征額制度的僅對課稅對象超過免征額部分征稅。
 ?。ǎ玻﹥烧叩膫戎攸c不同,前者照顧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則是對所有納稅人的照顧。
  例如:假設有甲、乙、丙3人,其當月的收入分別是999元、1000元和1001元。
  現在規定1000元為征稅的起征點,并規定稅率為10%。那么,這3人在不考慮其他因素時的納稅情況應該是:
  甲的收入因為沒有達到起征點而不納稅;
  乙的收入正好達到起征點,應該全額計稅,應納稅額=1000×10%=100(元)
  丙的收入已經超過起征點,也應該全額計稅,應納稅額
 ?。?001×10%=100.1(元)
  假設其他條件不變,規定1000元為免征額,稅率依然為10%,這時,3人的納稅情況應該是:
  甲的收入均在免征額之內而不納稅;
  乙的收入正好屬于免征額的部分,也不需要納稅;
  丙的收入比免征額的數額要多,則需要納稅,但應該是收入中扣除免征額部分的余額部分納稅,應納稅額=(1001-1000)×10%=0.1(元)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同樣的數額規定為起征點和規定為免征額,對那些收入在規定數額以下的人來說,似乎看不出有什么差別,但對于收入超過規定數額的納稅人而言,其影響就截然不同了。乙和丙在兩種不同規定的情況下,所納的稅額均相差100元。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期限和納稅申報時間
  
  這是稅收要素中講解納稅期限時需要加以區分的三個概念,理解它們對于納稅人能否準確計算應納稅款,能否保證應納稅款的及時足額上繳等問題是至關重要的。
  
 ?。ㄒ唬└拍?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指納稅人具有納稅義務的起始時間,是一個時間點?!对鲋刀悤盒袟l例》規定,采取預收貨款方式結算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貨物發出的當天,特別是指當天的某個時間點。如納稅人銷售一批貨物受到預收貨款的日期是2006年9月20日,發出貨物的日期是2006年10月2日,則其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是2006年10月2日,而不是2006年9月20日。
  納稅期限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繳納稅款的期限,有按年納稅、按期納稅和按次納稅之分,一般為一個時間段。《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當然這里的1日是指24小時這一時間段,而不是當日的某個時間點。
  納稅申報時間是指納稅人在納稅期滿后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納稅款的時間,一般為一個時間段。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以一個月為納稅期限的,其納稅申報時間是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繳納。如增值稅納稅期限是2006年11月,則其納稅申報時間是2006年12月1日至10日。
  
 ?。ǘ┤叩年P系
  納稅人要保證及時足額納稅,除了掌握應納稅款的計算方法外,還要理清三者之間的關系。首先根據《稅法》確定不同稅種的納稅期限,按年納稅、按期納稅還是按次納稅;其次確定每一筆業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否屬于該納稅期限;最后根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屬于該納稅期限的業務計算應納稅款,在納稅期滿后的納稅申報時間內申報并繳納稅款。如以增值稅為例,某商業企業2006年8月發生以下業務:

 ?。?8月5日,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20輛,不含稅單價13000元;
 ?。?8月8日,采用賒銷方式銷售60輛,合同約定8月27日收款;
  3.8月16日,購進100輛摩托車取得防偽稅控專用發票注明單價9000元,防偽稅控專用發票于8月30日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
 ?。?8月25日,采用預收貨款方式銷售30輛,貨款已經收到;
  5.8月27日,收8月8日的60輛摩托車貨款,發出25日的10輛,其余9月5日發貨;
  首先,確定納稅期限為2006年8月這一個時間段;
  其次,確定每一筆業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直接收款方式銷售20輛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收到銷售額的當天,即8月5日;
  賒銷方式銷售60輛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的當天,即8月27日;
  預收貨款方式銷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貨物發出的當天,即應于8月納稅的是8月25日發出的10輛,應于9月納稅的是9月5日發出的20輛;
  從以上可以看出對8月銷售的110輛摩托車只有90輛需要在8月納稅,而剩余的20輛應該在9月納稅;
  最后,計算稅款:應納增值稅=(20+60+10)×13000×17%-100×9000×17%=198900-153000=45900(元)
  納稅人應該于2006年9月1日至10日之間的時間內完成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45900元。
  
  三、打折銷售、折扣銷售、銷售折扣、銷售折讓以及實物折扣
  
  打折銷售、折扣銷售、銷售折扣、銷售折讓以及實物折扣等概念出現在增值稅的內容中,都是商家為了銷售商品而采取的促銷方法,如果購貨方享受這部分優惠,銷售方的會計收入是取得的實際收入即扣除以上優惠以后的金額,但它們的產生原因和銷售方的稅務處理是有一定差異的。
  
 ?。ㄒ唬﹥灮莓a生的原因不同
  打折銷售,一般是季節性或商品即將到達保質期時而采取的優惠措施,如換季時的服裝銷售七折,即原來售價為100元的商品,現在售價為70元。
  
  折扣銷售,即財務會計中的商業折扣,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因購貨方購貨數量或購貨價值較大等原因而給予購貨方的價格優惠。如購買1件,沒有優惠;購買5件,銷售價格折扣2%;購買10件,折扣5%等。
  銷售折扣,即財務會計中的現金折扣,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后,為了鼓勵購貨方及早償還貨款而給預購貨方的一種折扣優待。其表示方法是2/10;1/20;n/30。意思是10天內付款,貸款折扣2%;20天內付款,折扣1%;30天內全價付款。
  銷售折讓是指貨物銷售后,由于其品種、質量或規格等原因購貨方沒有退貨,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的一種價格優惠。
  實物折扣是指銷售方在銷售貨物的同時,無償贈送一部分商品的優惠措施。如日常見到的“買十贈一”等方式。
  
  (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不同
  打折銷售,是在實現銷售時同時發生的,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銷售總額扣除折價后的余額。
  折扣銷售是與實現銷售同時發生的。因此,《稅法》規定,如果銷售全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銷售全額扣除折扣后的余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銷售全額。
  銷售折扣發生在銷貨之后,是一種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因此,銷售折扣不得從銷售全額中減除,即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銷售貨物的全額。
  銷售折讓是在貨物銷售后發生的,增值稅計稅依據的確定需要與納稅期限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相結合。根據2007年1月1日實施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
  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因此,增值稅計稅依據的確定是分別不同的情況處理的:發生銷售折讓的當月取得《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當月增值稅計稅依據是扣除銷售折讓后的余額;發生銷售折讓的次月或以后取得《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當月增值稅計稅依據是銷售全額,發生的折讓額應在收到《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的期限內扣除。進而可以確定企業發生銷售折讓后,一般以銷售折讓后的余額作為增值稅的計稅依據,只是有一定的時間差。
  如果銷貨者將自產、委托加工和購買的貨物用于實物折扣的,則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全額中扣除,且該贈送實物應按增值稅條例“視同銷售貨物”中的“贈送他人”計算征收增值稅。如企業采取“買十贈一”的優惠措施,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十件商品的銷售全額和一件贈送品的銷售額之和。
  
  
  四、稅收保全措施與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賦予稅務機關的兩種不同權利,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在稅收實踐中,這兩種措施對打擊偷稅、抗稅等行為以及維護《稅法》的尊嚴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執行過程中應區別對待,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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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管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ǘ┒愂諒娭茍绦写胧?
  《征管法》第四十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存款中扣繳稅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三)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區別
  從《征管法》規定的內容和實踐情況來看,稅收保全措施與強制執行措施既有實施主體均是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均須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均須開具清單和收據等相同之處,也有適用對象、實施條件、實施時間等不同之處。理解這些不同之處,對稅務機關能否依法辦事、納稅人能否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兩種措施的主要區別是:
 ?。?兩種措施的適用對象不同
  稅收保全措施僅適用于納稅義務人;而強制執行措施適用于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兩種措施的實施條件不同
  對當期應納稅款實施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是責令限期繳納在前,提供納稅擔保居中,稅收保全措施斷后(注:對以前應納稅款可以直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實施的條件是責令限期繳納在前,強制執行措施斷后。注意此處的“責令限期繳納”對兩種措施而言有所不同,稅收保全措施的“限期”是指納稅期限;強制執行措施的“限期”是指納稅期限結束后由稅務機關規定的限期。
 ?。?兩種措施的實施時間不同
  稅收保全措施是對當期的納稅義務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屆滿之前實施的;而強制執行措施則是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屆滿并且責令限期屆滿之后實施的。
 ?。?兩種措施的執行金額不同
  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僅以納稅人當期應納稅款為執行金額;而強制執行措施應以納稅人應納稅款連同滯納金一并作為執行金額。
  5.兩種措施的采取方式不同
  稅收保全措施的方式是書面通知金融機構凍結存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僅僅是凍結、查封、扣押納稅人財產,并未剝奪納稅人財產所有權,而只是對納稅人的財產處分權的一種限制。而強制執行措施的方式是書面通知金融機構從其存款扣繳稅款或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商品、貨物及其他財產所得抵繳稅款,是扣繳、拍賣、變賣納稅人財產,可以直接使納稅人財產所有權發生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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